中图分类号:K2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05X(2007)06-0073-06 20世纪上半叶、尤其是20年代以后,劳资纠纷大有越演越烈的趋向。检阅当时报刊,几乎每天都有关于劳资纠纷的文字。劳方与资方,作为两个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群体,自有天然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共同体的两个支点,也有其荣损与共的一面。劳资纠纷的频率、力度及发展走向,不仅与双方的直接、间接利害关涉甚密,且会影响全社会的秩序。与劳资纠纷在当时社会引起充分关注不同,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限。笔者上个世纪90年代曾撰文,主要探讨20世纪20年代的劳资纠纷问题,着重于商会等资本家团体及劳资纠纷案例的综合分析①。此外,王奇生的《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个案分析》、霍新宾的《“无情鸡”事件:国民革命后期劳资纠纷的实证考察》②,是近年来深入研究民国时期劳资纠纷问题的代表作。前者以30年代初期发生在上海的一例引发全沪工人与资本家两大阶级激烈对抗的劳资纠纷为个案,细致缕析了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展示了与传统观点形塑的国民党与资本家关系及黄色工会样貌不同的另一面相;后者通过对国民革命后期发生在广州一例因解雇工人问题而引发的劳资纠纷个案的考察,分析了国共两党对劳资问题的政策差别。由此或可以说,关于劳资纠纷问题,仍有继续深入探讨的空间。本文拟以资本家阶级的相关言论(侧重个人的考察),并仍以王文所考察的劳资纠纷案例为个案,着重探讨资本家阶级在劳资合作问题上的认知与实践以及二者的关系,以就教于方家。 认知:合作至上 在劳资关系中,资本家阶级掌握生产资料与资金,在生产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关于劳资纠纷的态度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劳资纠纷的基本状态。笔者前引文认为,资本家阶级对劳资关系持“合作主义”态度。这里希望通过进一步的文献征引,说明资本家阶级在这一问题上所表现出的“话语一致”。 1910年代,中国工人阶级正处于向自为阶级转变的过程中,为争取、维护自身权益而同资方进行有组织的斗争,还不常见,可以说劳资纠纷尚处于早期阶段。曾在美国学习数年、刚刚回国创办实业的穆藕初(1876—1943),早在1919年就已经意识到,振兴工业之根本策划,在得人心,尔后能得人之力,“工厂之生产力,大半属之于此辈之手”,然而“对付工人,本非易事。能固结其信仰心,斯为上策”。为达固结工人信仰心之目的,穆藕初提出如下办法:第一,工人血汗所得之金钱,为其一家老少生活之所寄,切勿扣折;第二,待遇工人,在在出以至诚,发生困难,则妥行商榷;第三,工人偶有过失,勿大声呵斥,使其失体面于多众之前,如果管理人员不能为工人设身处地想,而任情发作,非惟不能促彼工人之觉悟,且容易激起反抗之心;第四,随时奖励勤能;第五,关心工人痛痒,不可视工人为牛马③。穆藕初认为,工人人心之离合与工厂之兴衰关系至密,因而将固结工人信仰心奉为治厂之上策。以上所举各点,无不表现为对工人切身利益的关怀,甚至规定对偶有过失的工人不可大声呵斥,以免其在众人面前失了体面,不可不谓细致周全。这是因为,在穆藕初看来;最易使工人倾心者,莫如周济工人疾苦一事”④。这部工厂法虽未明确提出“劳资合作”,但其思想主张已蕴含其中。 进入1920年代,劳资纠纷日趋激烈。据统计,1925年全国工人罢工813次,1926年仅上海工人罢工就达169次⑤。穆藕初将越演越烈的劳资纠纷描述为“如半天霹雳震耳欲聋”,其资本家阶级所经营之实业受到的冲击由此可见一斑。穆藕初清醒地意识到,劳资纠纷问题,“表面虽属雇主佣工,然与社会秩序、金融通商、物价低昂、关系全国人民之幸福至为密切。”因此,他极为关注这个问题,1927年专门撰文,讨论劳资纠纷的危害,提出解决方案。穆藕初反对将零星股东视为资本家,认为要抵制外货冲击,须“劳资两方团结一气”,劳资问题虽如“半天霹雳”,但“既成问题,吾人应平心静气,缜密考察,本适合学理与事实之见解,藉求双方互利之方法”⑥。1930年11月,穆藕初以国民政府工商部常务次长身份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注意劳工福利,促进劳资合作⑦。 近代中国另一位著名实业家荣德生(1875—1952)1926年撰长文《人道须知》,将劳资问题列入生活卷“互助”一节,其关于劳资关系的基本立场已经表明。荣德生认为,由于职业上有雇主、雇工之分,“劳资问题及随之而起”,也就是说是不可避免的。一般主张劳资合作者的一个重要理由为,中国因受外国经济侵略,实业落后,劳资合作,努力竞争,尚可勉力维持,若再因内争而分化,势必难逃两败俱伤厄运。荣德生也持同样看法。他说:“此萌芽之实业,在风雨飘摇中,正赖劳资合作,齐心努力,抱同舟共济之志,以抵制外人之经济侵略,发扬国货,挽回利权,庶几解决民生,得最后共同之幸福。”但荣德生还有另一番道理:“劳资两字,非固定之阶级也。今日之资本家,未必非昔日之劳工;今日之劳工,安之不为异日之资本家乎!双方关系,至为密切,譬诸人身,资方主干也,劳方指臂也。是宜取合作之精神,不当有隔阂之意见。”也就是说,资本家与工人本为一体,今天的资本家很可能就是昨天的工人,今天的工人也可能就是明天的资本家,应有“理解之同情”。有学者研究表明,工人与资本家的身份转换并非特例⑧,不过,一旦昔日的工人变成了今天的资本家,昨天的工友也就变成了今天的雇工,双方的角色与关系以及原本基本一致的利益诉求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荣德生看来,要使本有“雇主、雇工之分”者没有“隔阂之意见”,就必须“在资方,用人之道,故当兼筹并顾,力维多数人相当之生活。在工人方面,尤当尽力生产,勿事偷懒,庶几毋愧自己之良心,毋负主人之期望。须知工厂为千万人所托命,全家衣食所自出,休戚相关。为本厂谋利益,不啻为自己谋利益也。”⑨荣氏在这里所讲述的仍然是工人与资本家本为一体的道理。如果资方与劳方所为确能如荣氏所言,看到利害与共,做到设身处地,劳资纠纷即使不能彻底平息,也断不会形成烈火干柴之势。事实当然不会如此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