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立法的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和正确应用法律的权威来保障交通安全、舒适与通畅。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为推进大后方的交通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支持抗战军事需要和发展大后方经济,制定了一系列交通法规,涉及到了交通管理的许多方面,形成了比较完整、系统的交通法规体系。关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交通立法,学术界尚无系统的研究。①本文从交通立法的原因及分类、交通法规所体现的管理内容、交通管理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交通立法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弥补这方面研究的不足。 抗战爆发后,一方面沿海工厂学校纷纷内迁,另一方面抗日的支前军运也十分繁忙,这给大后方的交通运输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只有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才能缓解压力,保证抗日军运畅通无阻,支持国民政府长期抗战。正如交通部长张嘉璈就指出的那样:“全面抗战以来,交通的重要性,随着军事的发展,而益加增进;几使一般人相信,‘抗战’与‘交通’,相为表里,不可或分”,“所有交通方面,无论路、电、邮、航,以及公路、航空,都与抗战期间军事民事有直接关系”,“抗战固以交通为命脉,而交通的维系,更以抗战的前途为依归。所以我们为增进‘抗战’与‘交通’相互的联锁的关系起见,完成抗战的目的!”②交通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抗战前途,因此抗战与交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有鉴于此,国民政府十分重视发展大后方交通运输业,为推进后方的交通建设,于1938年4月在武汉召开了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制定的《中国国民党抗战建国纲领》中,明确指出要“整理交通系统,举办水陆空联运,增筑铁路、公路,加辟航线”。③在《非常时期经济方案》中则具体制定了大后方交通建设计划,铁路建设方面,在西南决定“应加速修筑湘桂铁路,期于一年半中,全线告成,并速筹筑川滇铁路,四川之成渝铁路亦宜继续修筑,俾西南之交通网早日完成”。公路建设方面,在西北“为自兰州经天水、南郑以达老河口各路段之兴修,以及改善陕、甘、新、宁、青与川北间各干线之联运”,在西南“为川湘路之改善,川滇路之兴筑,与西南各路线之改善与联络运输,并增多汽车,以提高运输能力”。在修建西部国际公路线方面规定在西北“应将甘新公路切实改善”,在西南“应赶筑昆明至缅甸之公路,务于两个月内通车,并应扩充国际公路运输之设备”。在内河航运建设方面,要求“应就原有水道加以改善,并多辟内河航线,使之与铁路、公路互通联络,并推广水陆联运,以便商民,而利运输。对于造船事业,亦应设法奖励,俾运输工具充分之供给”。④同时鉴于交通运输力量的不足,国民政府还积极动员民间力量参与运输。蒋介石曾讲:“对于各地民众及壮年男女,比多设法奖励其作输送夫,男子壮丁如能尽力运输,即可令其暂缓服兵役,或竟行免役,无论男女,并一律施以适当的训练与组织,善其待遇,酌给工资,如此,各地之愿从事于运输之人,一定很多,则以中国如此众多的人口,如此巨大的劳力,只要鼓励有方,就可以尽量加强我们运输的力量,以维持长期抗战的需要”。⑤ 为了实现施政纲领中所提出的交通计划,推动大后方交通运输业发展,国民政府边颁布了一系列交通法规,使大后方的交通管理在法规的范围内,按国民政府制定的交通政策运行。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在交通立法方面的确也取得了许多实效,颁布了大量法令、条例、章程、办法等。抗战时期的交通法规,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行政方面的法规,包括组织规程、办事细则等;第二类是人事方面的法规,包括员工的录用、调整、待遇、奖惩和服务条例等;第三类是业务上的各种规程、章则、办法、法令等;第四类是财务上的各种规程、章则、办法、法令等。现在分别叙述: 第一类为交通行政组织类法规。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就对交通行政机构进行了改组,力图提高交通管理效率,以适应抗战的需要。抗战前,国民政府在交通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最大弊端就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多,造成管理不善,影响交通运输的效率。关于这一点,蒋介石也深有感触,他曾说:“我们从前交通运输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事权不统一,以致组织散漫,统制缺乏,流弊所及,予国家军事以很大之障碍”。⑥为提高交通行政效率,行政院于1938年7月30日修正公布了《交通部组织法》,具体规定了交通部设立的各种管理机构的名称以及每一个组织机关的职能,明确了事权,统一了职能。在具体的交通部门又制定颁布了许多交通行政法规,铁路建设运输方面有《湘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处组织暂行章程》、《湘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衡桂段管理局组织章程》、《湘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桂南段工程局组织章程》、《湘桂铁路南镇段工程监督处组织规程》等;公路建设运输方面法规更多,主要有《交通部公路总管理处组织条例》、《交通部公路运输总局暂行组织规程》、《交通部公路管理处组织通则》、《交通部公路运输局组织通则》《交通部公路总管理处西北工程处组织规程》、《交通部西北公路运输管理局暂行组织规程》、《交通部滇缅公路运输管理局暂行组织规程》等;水运方面主要有《汉口航政局分科职掌简则》、《交通部汉口航政局绞滩管理委员会组织章程》、《交通部西江造船处组织规程》等;关于驿运组织方面的规章制度有《驿运总管理处组织规程》、《省驿运管理处组织通则》、《驿运段站组织通则》;关于电政方面主要行政组织法规有《交通部电政专员办公处组织暂行办法》、《交通部成都电报局暂行组织章程》、《交通部长途电话干线维护工务处章程》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使交通行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利于国民政府加强对交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