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时期的五篇文言论文,作为鲁迅最早的思想材料,多年来受到学界的关注。《文化偏至论》一文,由于正式揭橥“立人”主张,在五篇论文中处于核心位置,历来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对其材源的考证,于考察鲁迅思想的形成,将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笔者在日访问交流期间,曾翻阅明治三十年代较为活跃的思想文化杂志,发现了一则资料,可以判断是《文化偏至论》中鲁迅所介绍的“新神思宗”施蒂纳的材源,在此发表出来并求教于方家。 《文化偏至论》“立人”论的资源,来自所欲宣扬的西方19世纪末的“新神思宗”,作为“新神思宗”而着重介绍者,则有勖宾霍尔(叔本华A.Schopenhauer)、契开迦尔(克尔恺郭尔S.Kierkegaard)、伊勃生(易卜生Henrik Ibsen)、尼佉(尼采Fr.Nietzsche)和斯契纳尔(施蒂纳M.Stirner)。 从文脉看,鲁迅的“立人”主张,主要是从“重个人”和“非物质”两方面来论述的,对施蒂纳的介绍,在“重个人”部分。文章首先梳理了西方“个人”意识出现的两条文明史线索,一是随着法国大革命后平等、自由观念的普及,人们由觉悟人类的尊严,到意识自我、个性的价值,又因旧的信仰和道德的解体,转向“极端之主我”;一是基于社会民主的平等诉求,把“个人”看作社会之一分子,而无顾“个人特殊之性”,更有甚者,“夷崚而不湮卑”,以庸众压抑天才,“将使文化之纯粹者,精神益趋于固陋”,于是“物反于极”,“极端之个人主义”开始出现。作为对社会民主“平等”观念的反拨,着重介绍了施蒂纳、叔本华、克尔凯郭尔、易卜生和尼采的思想。鲁迅首先以更大的热情、更多的篇幅介绍施蒂纳的思想,其介绍如下: 德人斯契纳尔(M.Stirner)乃先以极端之个人主义现于世。谓真之进步,在己之足下。人必发挥自性,而脱观念世界之执持。惟此自性,即造物主。惟有此我,本属自由;既本有矣,而更外求也,是曰矛盾。自由之得以力,而力即在乎个人,亦即资财,亦即权利。故苟有外力来被,则无间出于寡人,或出于众庶,皆专制也。国家谓吾当与国民合其意志,亦一专制也。众意表现为法律,吾即受其束缚,虽曰为我之舆台,顾同是舆台耳。去之奈何?曰:在绝义务。义务废绝,而法律与谢亡矣。意盖谓凡一个人,其思想行为,必以己为中枢,亦以己为终极:即立我性为绝对之自由者也。① 笔者查阅明治时期杂志《日本人》,②发现一篇署名蚊学士的长文《無政府主义論す》(《论无政府主义》),鲁迅有关施蒂纳的言述,其材源就来自该文,而且属于直接转译过来的。 文章连载于《日本人》第154号、155号、157号、158号、159号,时间为明治35年(1902年)1月5日至3月20日。蚊学士可能是笔名,在同名杂志没有发现同样署名的文章,目前作者不详。 该文对无政府主义思潮和运动作了系统介绍。文章分三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是“无政府主义的本质及起源”;第二部分是“无政府主义的分类”;第三部分是“应该如何评价及对待”。第一部分分别就无政府主义的界定、相关概念的关系及无政府主义的来源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辨析。无政府主义兴起于近代以来的三大“脱缚运动”:一是路德为代表的近代摆脱罗马教皇统治的宗教改革运动。二是以卢梭为精神导师的18世纪法国大革命。三是19世纪以来的反抗资本压迫的革命;现代无政府主义产生于对19世纪经济进步所带来的社会两极分化现象的反拨。作者还辨析了无政府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不同,以及现代无政府主义由俄国虚无党、蒲鲁东、施蒂纳到巴枯宁的发展历程;在第二部分,作者把无政府主义分为实行的和理论的两大类进行介绍,前者寄望于其自由和平等的理想就在现实中得到实现,采取直接的暴力手段去除暴君、压迫者甚至一切权力者,倾于狂热的境界,作者介绍无政府党的激进纲领和党人的暴力行径,并显示了有所保留的立场。对于理论的无政府主义,作者又从论述便利的角度分为两类:一是从经济现状出发追求绝对经济自由、平等的经济无政府主义,可分为“集产主义”无政府主义和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前者代表为蒲鲁东,后者代表是克鲁巴特金等,文章详细辨析了二者的内在区别;二是理论的无政府主义是纯然从哲理出发的哲学无政府主义,作者在这里分别介绍了施蒂纳、尼采等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思想并加以评析;第三部分分别就两类无政府主义进行评价,作者列举了历史上多起著名的无政府党人暴力事件,对实行的无政府主义者热衷于暴力恐怖活动不以为然,但对理论的无政府主义寄以同情之了解;并就欧美不同国家无政府主义活动激烈程度和方式的不同,从各国政治现状和文化传统等方面入手作了深入的背景分析。 施蒂纳,见于第二部分“无政府主义的分类”中对作为理论无政府主义之一的哲学无政府主义的介绍,而且是哲学无政府主义的首要的介绍对象。论文是这样介绍施蒂纳的无政府主义哲学的: Max Stirner是第一个基于纯粹利己主义立场倡导无政府主义的人。他以每个人作为至高无上的唯一实在,并断言:“所谓人类,所谓主义,毕竟只能是存在于个人的一种观念、妄想而已。”曰:人们的理想越精神化、越神圣,则与之相对应的敬畏之情就应该逐渐扩大。而对于他们自己,则自身的自由反而因此更加缩小了。所有的这些观念只不过是个人的精神产物,只不过是非实在的最大之物。因此,由自由主义所开辟的道路实际上也只不过是徒增迷惑并导致退步而已。真正的进步决不在理想中,而是在每个人的脚下,即在于发挥自己的“我性”,从而让这个“我”完全摆脱观念世界的支配。因为“我性”是所有的造物主。自由教导我们:“让你自身自由吧”,于是它也能言明所谓“你自身”到底是什么。与此相反,“我性”对我们喊叫:“复活于你自己”。“我性”生来就是自由的,因此先天性地作为自由者追求自由,与妄想者和迷信者为伍狂奔正是为了忘却自我。这里有一个明显的矛盾,自由,起初须有达到自由之权利,然后才能够得到的。但是这权利决不能在自由之外求得,而是存在每个人当中。我的权利也不是别人给予之物,神、理性、自然和国家也都不是人所给予之物。所有的法律,是支配社会之权力的意志。所有的国家,其统治意志无论是出于一个人,还是出于大多数或者全体,最终都是一种专制。即使我明言我自己的意志与所有其他国民的集体意志相一致,此时也不免是专制。这就使我容易变成国家的奴隶,使我放弃我自身的自由。那么,我们如何才不至于陷入此种境地呢?曰:只有在我不承认任何义务时,只有在不束缚自我时,或者在我从束缚中觉醒时。即,我已没有任何义务,我亦不必承认任何法律。果然,当我排斥一切束缚、发挥本来面目时,对我来说,毫无承认国家之理由,也无自我之存在。只有毫无“我性”的卑贱之人才应该独自站在国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