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现当代文学命名、分期的认同危机及求解之道 在1949年前,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中国现当代文学”被称为“新文学”,是和古代文学相对的,如,王哲甫的《中国新文学运动史》,周作人的《中国新文学的源流》、朱自清的《中国新文学研究纲要》,1944年的任访秋的《中国现文学史》虽称“现代文学”,实际上包括近代部分,和后来指称的中国现代文学并不一样。解放初王瑶的《中国新文学史稿》,仍沿用旧名,现在的四分法中的“中国现当代文学”命名是由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派生出来的文学分期表述。近代、现代、当代分别对应旧民主主义、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新中国三个时期,然后这一分期以一种政治权力化的方式进入大学教育体制、文学史的生产体制。在这种命名中隐含着旧—新—更新的价值评判,具有等级性。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现当代文学的命名及分期越来越受到质疑,其合法性出现了危机,仅集中性的讨论就有多次:1985年钱理群、陈平原、黄子平提出的“20世纪中国文学”所引发的讨论;1986年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召开的“近代、现代、当代文学分期讨论会”;2001年复旦大学组织的“中国文学古今演变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近几年在北京、武汉、石家庄等地也组织了多次“学科史、研究方法”研讨会。除此以外,各大刊物上发表的关于文学分期的文章不计其数,以新的称谓写作的文学史著作也层出不穷。那么,这一命名出了什么问题呢?归纳起来,无非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现有的当代文学的时间范围几乎是现代文学的两倍,而且还在无限延长下去,致使这一概念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当代文学取的是广义的,其实在学界还存在一种狭义的“当代文学”,特指在特定的历史时空建构起来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文学,这在朱寨的《中国当代文学思潮史》、洪子诚《当代文学的概念》、旷新年的《当代文学的建构与崩溃》①等著作中有较详尽的论述,而在这种论述下,“当代文学”在文革结束后就终结了。这就使当代文学的概念更加扑朔迷离,唐弢先生当年说当代文学不宜写史时就说:“现在出版了许多《当代文学史》,实在是对概念的一种嘲弄。”[1]这种歧义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但没有消弭,反而有所加深,“在今天,当代文学研究界,对学科如何发展其实并没有形成任何共识,相反,其分歧还有继续扩大的危险。”[2] 第二,学界对人为将百年以来的文学史分为三个时期不满,认为它以政治标准将一个连贯的文学史断裂成几个片断,显得生硬,不能很好地展示文学本身发生、发展的态势,如陈思和说:“人们习惯以政治的标准对待文学,因此把新文学拦腰截断,形成了‘现代文学’和‘当代文学’的概念。这实际上是一种人为的划分,它使两个阶段的文学都不能形成各自完整的整体,妨碍了人们对新文学史的进一步研究。”[3]而对“近代文学”,也有不少学者认为不合理,代表性的学者当属章培恒先生,他认为1840到1919这期间的所谓“近代文学”很可疑,很难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学时期[4]19。 第三,现有的文学分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具有价值排斥机制,它对百年来的文学发展失去了阐释力,而且中国现当代文学史是一个以“现代性”为核心的叙述方案,在组织文学史时会将所有它认为不现代的文学现象排斥在外,比如通俗文学、旧体诗词等。 这些质疑使中国现当代文学的学科建设变得更加紧迫,许多学者开出了药方,在各自的阐释框架下提出新的命名和分期方案。综合看来,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打通”,二是“起讫时间”。“打通”指的是将百年文学视为一个整体的连贯的文学史空间。起讫时间是指关于中国文学现代转型的起点、终点。每一种提法背后都有着不同的文学史观的支撑。较有影响的提法诸如:“20世纪中国文学”说;大“中国现代文学”说;“现代中国文学”说,等等。其中“20世纪中国文学”有广泛影响,在此就不多论述②。大“中国现代文学”是指将百年文学总称为中国现代文学,将当代文学还原为“当下文学”,仅指最近十来年的文学。王瑶先生在80年代提出从“五四”运动至1976年统称为中国现代文学,1976以后属于文学批评范围,可先不入史[5]。许志英先生也持这种观点[6]。朱栋霖主编的《中国现代文学1917-1997》也以现代文学命名。“现代中国文学”的提法主要见于周晓明和朱德发。他们认为应以现代中国的主权国家概念来规范现代中国文学,这样会使它的包容性更强③。这些提法无疑大大开拓了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的视野,有的甚至影响了近几十年的研究走向,改变了学科的面貌。但是,这些提法也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在现代文学起点上和学科性质上,还没有一个共识。关于分期的具体方案目前有几十种之多,且大多纠缠在现代文学的起点上。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学界将文学史分期过于价值化。其实,文学性质可以进行多种讨论,但分期可以放宽历史的视野,在整个大的中国文学史的视野下寻找一个较为统一的方法。所以我们可以回到分期的起点,尽力寻找一种中性的标记历史的方法,搁置价值,将文学史的时期风格和性质放入括弧,另做讨论,而先确定学科在长时段的文学史地位,从而找到一个言说的平台,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思考路径。 二、回归文学分期的中性叙述 文学分期本身是文学史叙事的一部分,如果没有文学史的建构,就无所谓分期,有的只是文学文本本身,对它来说,定位在古代还是定位在现代并不重要,只有阅读、流传对它才有意义,我们要对文学发展作出分期只是标记一个时段,就像将河流分为上中下游一样,只是为了方便言说,是把握文学现象的一种方式而已。80年代以来的文学分期表述,由于受韦勒克的影响,过多强调“文学性”。韦勒克认为“文学分期应该纯粹按照文学的标准来制定”,“它的历史只能参照一个不断变化的价值系统而写成,而这一个价值系统必须从历史本身中抽象出来”[7]318。但实际操作中,恰恰是在什么是“纯粹的文学的标准”上最容易产生歧义。如果将分期严格捆在这上面,就会莫衷一是。我并不否认这种努力在使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回归到纯学术领域以及对深化文学本体研究的历史意义。我只是认为这些应该放在文学性质和价值的层面做具体的描述和研究,而在分期、断代上,我们应该寻找一个中性的叙述模式,关注“某一规范系统被显示的最充分”[7]318的大时段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