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0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28X(2007)020023-06 历史犹如遥远而模糊的景象,而关于历史的叙述一方面是时间进程中人类生活经验的总体呈现与记忆,一方面则是史家根据自己对过往资料的理解而拼贴重组出的图像。然而不管文学史家能否复现历史的原貌和真实,我们都会注意到史料在文学史研究以及具体文学史写作过程中的重要性。而对于曾长期在新诗史写作与研究中被忽视的穆旦而言,由李方编选的《穆旦诗全集》(1996)和《穆旦诗文集》(2005)对穆旦的研究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和推动作用。 从1996年《穆旦诗全集》编定,到2005年《穆旦诗文集》重编,不觉又近十年过去。其间世纪交替,社会转型,时尚与落伍相反相成,起伏变幻,令人目眩。然而,作为中国现代诗史上堪称奇崛的“穆旦现象”,却始终未如某些聪明的臆测那样“热”起来。显然,编纂这部诗文集并非想要什么“风行”与“火爆”,因为诗意这个终难界定清楚的东西,似乎生就并在更多时候是同沉寂与沉郁相伴[1]393-394。 《穆旦诗全集》和《穆旦诗文集》的史料是有增删和变动的,尤其是穆旦在不同时期改动诗作的情况对于研究诗人的写作是很有裨益的,版本研究在新诗史写作中应该受到重视。穆旦日记和书信则使穆旦的新诗史形象更为丰富和复杂,这对于考察穆旦在建国后特殊的诗人心态、诗学观念和特殊的新诗传播方式都相当重要。 史料挖掘与文本的变动情况 在穆旦和“九叶诗派”逐渐受到研究者倚重并几已成为新诗史经典的今天,需要注意的是穆旦诗歌的不同版本及变动情况。李方在《穆旦诗全集·编后》中谈到所收诗作除个别文字错讹核改外,均以诗人的正式发表稿或手稿为准,“不同时间或不同版本发表的同一作品,文字若存差异,则以作者的修订稿或最后版本为准”[2]420。考察穆旦不同时期诗的手稿、诗集、报刊就会发现这些诗在标点和字句上有改动情况,有的变动甚至是相当大的。这些诗作之间的变动与差异应该引起研究者的注意。而通过考察《穆旦诗全集》和《穆旦诗文集》的史料的变动,则可以相当有力地呈现出一个特殊时代的诗人的写作史与多难的灵魂挣扎史,并且呈现出穆旦修改诗作的大致情况。 在当下的新诗史写作实践与研究中,“文革”时期的“地下诗歌”写作随着80年代中后期以来相关史料的挖掘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青睐”。在洪子诚看来,“地下诗歌”史料的挖掘在80年代以来“经历了因服从于某种意图,而在叙述上不断累积的‘清晰化’过程。”[3]109洪子诚所说的“服从于某种意图”的叙述的“清晰化”的过程显然指涉诗歌史家在新的历史语境下的整体走向,即研究者更情愿追随和挖掘与“现代主义”相关的诗歌史线索,这条线索在许多当代新诗史实践和新诗研究论著中都有着相近的处理。而在这一发掘与“构造”过程当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就是文本的写作时间与发表时间相互龃龉的问题。对于特殊时期内的“非主流”诗歌的叙述以及构造,研究者往往遇到难题。一是在“文革”期间采取特殊的传播方式在不同范围内秘密传抄和流传的作品,如穆旦、食指、多多、芒克、北岛、舒婷、顾城等人的早期诗作。这些作品一般是迟至“文革”结束之后才得以在正式刊物发表。另一种情况就是在50年代至70年代的一些由于在思想艺术上与当时的主流文学规范相抵触,不被认可因而也不可能公开发表的作品。由于写作时间和发表时间处于两个差异很大的时期,显然写于“文革”和写于“文革”后的文本的文学史意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所以洪子诚在研究中很注意这些文本的时间问题。“确定作品的写作、特别是发表的年代,是文学史研究(包括与此相关的作品编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对所有的文学史写作来说都是这样。不过,中国‘当代’诗史在这个方面有它的特殊问题”[4]。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可以根据公开发表时篇末注明的时间来确定作品的写作年代?这些文本在从写作到发表过程中是否经过了修改? 对于读者而言,一首诗写在什么年代可能并不重要,读者也往往是从美学角度来评判一首诗的优劣,而对于新诗史研究而言,有时时间界限对判定一首诗的文学史价值就不是无关紧要的。而且对于诗史写作来说“它还承担了考察诗歌文体沿革,诗歌精神流脉的任务。所以,时间的确定就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4]379。如《妖女的歌》一诗的写作时间问题,在《穆旦诗全集》中该诗的写作时间注明是1956年,而在《穆旦诗文集》中则更改为1975年,而对于建国后的新诗研究而言,一首写于相对宽松的1956年和写于严苛的“文革”时期的诗作其新诗史意义肯定是有区别的。 作品系年的认定工作也是相当复杂的,对作品语境的确认也历来是文学史最基本的工作。按照福柯的观点重要的不是话语讲述的年代,而是讲述话语的年代。 作品的系年在许多情形里,都可借印有书名的书页上所附的刊印日期,或借当时出版、印刷方面的证据来确定。但这些明显的外在证据常常缺失,例如,许多伊丽莎白时期的剧本和中世纪的手抄本都有这种缺失的情形。一个伊丽莎白时期的剧本很可能是在首次演出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刊印出来的;中世纪的手抄本可能是抄自原作写成后数百年的另一个抄本。因此,外在的证据必须由本文里的内在证据来补充,如从同时代一些相关的事件找到暗示,或从别的可查考的日期的事件引出的线索等都是这类内在的证据。但这种能补充说明外在证据的内在证据,只能确定该作品与那些外在事件有关的部分的写作日期。[5]59 值得注意的是《穆旦诗文集》收入了以往穆旦各种诗集包括《穆旦诗全集》在内未收入的一些诗作,如《法律像爱情》和《伤害》,这对于穆旦研究尤其是“文革”诗歌而言其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法律是太阳,园丁说,/法律是一种规格/一切园丁都得遵守/昨天,今天,以至永久。∥法律是古老的智慧,/曾被无力的祖父尖声责备;/孙儿吐舌发出最高音:/法律是年青人的理性。"法律,教士以教士的神情,/对一群没有教士派的人解释/法律是,我的传教书里的文字,/法律是我的讲坛和教堂的尖顶。"法律,法官以视线一扫鼻尖/最严厉而又清楚地说,/法律是,我曾告诉你们过,/法律是我想对你们很明显,/法律是,让我对你们再解释一遍/法律就是法律。∥可是守法的学者书写:/法律不是什么对和错/法律只是一些罪恶/受到时间和地点的惩处,/法律是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人们所穿的衣服,/法律是早安和晚安。∥又有人说,法律是我们的宿命/又有人说,法律是我们的国家/又有人说,又有人说/法律不再存在,/法律已经走开。∥那总是声势汹汹的人群,/非常愤怒而高喊着说:/法律是“我们”,/还是那总是轻柔的白痴的“是我”。∥假如我们知道,亲爱的/我们不比他们更懂得法律,/假如我不比你更懂得/我们该做和不该做什么,∥只知一切人都同意/也许高兴也许悲哀地[6]368-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