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4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3-0106-05 一、《续金瓶梅》成书年代的四种说法及分析 第一种是黄霖先生1988年在《金瓶梅续书三种·前言》① 中提出的1661年说。主要根据小说第62回中有“三次转世”说,第三次是明末同名同姓的一个丁野鹤,自称紫阳道人,其中有“至六十三岁”、“名姓相同,来此罢官而去”等词语,此为丁耀亢夫子自道,点明此书为作者63岁之作。 第二种是张清吉先生1990年在《(续金瓶梅)的成书年代》② 中提出的1654-1658年说。张先生对黄先生的说法提出质疑,他认为丁耀亢一生在杭州只有短暂的停留,没有时间来写小说,认为丁氏在容城任教谕时创作了《续金瓶梅》。证据之一是丁氏在容城写《无求》诗有“无求不去缘何事,华表归来有化书”,其中“化书”就是《续金瓶梅》;证据之二是作者在容城作《匏瓜咏并序》中有“叶底得二瓜”,二瓜之一就是《续金瓶梅》。 第三种是石玲先生1991年在《(续金瓶梅)的作期及其他》③ 提出的1660年说。证据是作者长子丁慎行《乞言小引》中“由容城广文除惠安令,旋以疾致仕。历闽越诸名胜,纵笔成野史,聊消旅况”,再加上书前有“西湖钓史”于“庚子季夏”所作的序,得出“《续金瓶梅》写成于顺治十七年,丁耀亢滞留杭州之时”。 孙玉明先生1996年在《〈续金瓶梅〉成书年代考》④ 中,大体同意石玲先生“1660年秋之前”而反驳了张清吉先生的观点。孙先生针对张先生说丁氏在“杭州逗留时间短”而考证出“从正月十五之前直至农历九月底,已有八个多月的时间”,从而有足够的时间来写作《续金瓶梅》。主要理由与石先生相同。 王谨先生在2003年《试论〈续金瓶梅〉的创作年代》⑤ 中反驳了黄霖、张清吉两先生的观点,基本赞同石玲、孙玉明两先生的论点,并引《顺康年间〈续金瓶梅〉作者丁耀亢受审案》中丁耀亢的供词作为论据,得出成书于1660年。 第四种是欧阳健先生于2004年《〈续金瓶梅〉的成书年代》⑥ 提出在1648-1654年在北京任旗官学时构思动笔,在1654-1658年容城任教谕撰写完成。文章反驳了黄霖、石玲两先生的观点,基本赞同张清吉先生的意见。并把《续金瓶梅》中“洪皓教书”的经历认为是“丁氏自况”从而把构思动笔提前到1648—1654年。文章对“丁耀亢受审案”进行了辨析,认为丁氏之所以说“顺治十七年作”是为了保护作序的人及刻工,避免发生株连事件。 在以上四种观点中,1660年说与1661年说都有一个“不证自明”的预设:这部42万字的小说是在一年内完成的,这本身就是一个缺陷。一部42万字的小说在一年内就能完全写好的可能性不大。小说写作速度比较快是事实,但《续金瓶梅》还有许多诗词歌赋,这都是需要花费时间来构思的,而且有的文章写得还相当不错,如小说第53回的《杨贵妃马嵬坡总论》。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可在一年内完成,可是论者拿不出证据,这个“预设”就不能成立。孙玉明和张清吉及欧阳健等先生为丁氏在“杭州住过多长时间”而争论,如欧阳健先生说:“丁耀亢充其量在杭州只住了七个月,他是既无时间也无心绪来写。”⑦ 如果认为不是一年内撰成的,在杭州住的时间长与短都没有关系了。 其中1660年说还有一个事实不能自圆其说,小说第62回中有“丁野鹤63岁”及“罢官而去”⑧,1660年丁氏才62岁,而且直到1660年冬天才“罢官”,如果说1660年夏秋之际就写完是不合情理的。论者的解释大都是丁氏久有辞官之意,“丁耀亢在未罢官之前,当有可能将自己的心志写入小说”⑨,但是既然大家都承认丁野鹤是作者自况,年龄却不相符,这样的解释难以服人。 1648-1658年及1654-1658年也有两个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小说中出现了两次“宁固塔流人”,而据文献记载,历史上首次将犯人流放宁古塔是在1655年,此前汉人不知道宁古塔,或者说宁古塔作为流放地是1655年以后的事(下详),在此以前怎么会出现在小说中?二是早在1658年之前怎么会预料到1660年冬天的“罢官”?难道像孙玉明先生反问的那样,第62回及以后是后加上的吗?⑩ 关于《顺康年间〈续金瓶梅〉作者丁耀亢受审案》(11) 作者自己说是“小的于顺治十七年独自撰写,并无他人”,研究者中有人认为是作者自己说的,当为定论。但是第一,考虑到受审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钱钟书先生在谴责刑讯逼供时曾引用古罗马人巧妙的说法“严刑之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12),虽然丁氏不一定受到拷打,但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动机总是有的,所以不能完全相信,在这一点上,欧阳健先生的辨析还是很有力的。第二,严格说来,他自己说的“小的于顺治十七年独自撰写,并无他人”,其实是一句模糊话。“顺治十七年”是开始写?还是正在写?还是写完了?还是主要在此年写的?都有可能。 笔者最近经过考证,推测《续金瓶梅》当动笔于1655年或以后,到1661年才正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