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联邦与州围绕公立高等教育的政策设置,是政府分配公共教育资源和部署优先项目的具体体现。综观美国联邦与州的各项公立高等教育政策,尽管名目繁多、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这些政策涉及三个共同的中心议题——教育机会、经济承受性与问责制,从而也是解读美国公立高等教育政策的关键。 一、教育机会(Access):美国公立高等教育的入学政策 1.“教育机会”在美国公立高等教育政策中的含义 “教育机会”回答了谁有资格接受公立高等教育这样的问题。公立高等教育是“人民的大学”。尽管早在建国初期,联邦宪法文本就提出著名的“所有人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的宣言,但“所有人”指谁?对今天的美国人而言,“所有人”从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意味着:不论种族,所有的男人、女人和儿童。但美国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对许多人而言,享有公民权的“所有人”不包括印第安人、黑人,甚至也不包括妇女。[1] 这也是当时美国高等校院学生群体的写照。 作为一个专门的语汇,“教育机会”一词是二战后开始出现的。但事实上它植根于20世纪初以来高等教育人口动态的新变化,其内涵也随之不断发展。 第一,妇女权利与教育机会。从1870年到1900年,妇女人口总数上升了48.7%,而妇女参加工作的人数则跃增了64%。[2] 与此同时,有相当数量的妇女进入专科学校学习,许多州立学院也取消了对妇女的限制,到1900年,全国80%的学院、大学以及专科学校都接受妇女。高等教育向妇女打开了大门,虽然当时妇女所学的学科仍主要局限于教育、家政、护理等有限的领域。1928年,宪法修正案赋予妇女完全公民权,真正保障了妇女同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第二,少数族裔与教育机会。20世纪初是欧洲移民的高峰期,与早期移民不同的是,新移民多为欧洲平民;与此同时,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的移民也开始大幅增长,并在二战后形成了一个新的移民高潮。致力于消除种族差异、向少数民族倾斜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反映在高等教育领域,以欧洲白人为主体的大学生群体比重不断降低和少数族群学生的不断增多,使得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后学生多样性成为公立高等教育入学政策的重要关注点,在平权法案的框架下,“种族/民族”成为州立院校入学政策的关键词之一。1994—2004年的10年间,美国公立高校在校生增长16.8%,其中白人学生增长仅为3.4%,而少数族裔学生增长42.9%。[3] 人口学家预测,到2030年,美国总人口的40%将是少数族群,而加州人口结构在2000年就出现了这一历史性的变化。[4] 随着新的人口动态使“少数不再是少数时”,形势开始了逆转。1996年,加利福尼亚州率先通过209法案并废止平权法案,这传递出这样一种信号:淡化教育机会政策中对“种族/民族”的考量,取而代之为对“教育处境不利(educational disadvantage)”人群的关注。 第三,非传统学生与教育机会。非传统学生,主要是指25岁以上的学生、需承担家庭抚养责任的成人学生、部分时间制学生。20世纪80年代,美国高中毕业生减少,但同期高等教育学生数仍稳步增长,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非传统学生的大量增加。据美国州立大学和赠地学院协会对全国四年制公立院校在校生的一项研究,90年代以来,25岁以上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一直保持在大约1/3的水平,[5] 这说明非传统学生已经成为公立高等教育的重要对象。而进入21世纪以来,尽管一些州出现了新一轮的中学生毕业高峰,但1990—2000年10年间的纵向比较数据显示,公立院校中50岁以上学生的增长率甚至高出同期20岁以下传统学生的增长率近7个百分点,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非传统学生增长的势头。 由此,美国公立高等教育入学政策设置中,扩大教育机会考虑的因素越来越复杂。按赫勒的描述,公立高等教育政策的教育机会包括5个要素。(1)经济性教育机会:学生有接受高等教育的财力吗?(2)地缘性教育机会:潜在学生离学校有多远?(3)专业性教育机会:学生能找到想学习的学术课程吗?(4)学术性教育机会:学生是否获得足够的大学前学业准备?(5)文化/社会/身体条件影响的教育机会:学生是否从父母、家庭、同伴、学校或其他人那里得到支持和鼓励?有阻碍或鼓励特定群体学生,如少数民族、高龄学生、非传统学生的入学政策吗?是否有入学的身体条件限制,特别是对身体残疾不良于行的学生?[6] 如果说早期公立高等教育的入学政策强调的是较为抽象的、政治上平等的教育机会,显然,随着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今天在公立高等教育政策视野中的教育机会有着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内涵。 2.扩大教育机会的政策框架 美国公立高等教育入学政策正是随教育机会内涵的不断具体化而逐渐完善起来的,它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由1896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普莱西诉弗格逊案中所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虽然这个案件本身不涉及教育问题,但它却成为公立教育中教育机会政策的法律原则,在公立教育中维持了60年。不难看出,这种平等政策仅具政治与法律上的象征意义,实际上却造成了不平等的后果。 第二,平权行动下的教育机会政策,以“按人口比例的多元化”[7] 为特征。1965年,林登·约翰逊总统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提出了著名的实现“结果的平等”的要求,并签署了11246号行政令启动平权行动。在这一框架下,公立高等院校开始实施少数族裔和女性学生的配额招生或双轨制招生,并逐步形成了“学生多元化”取向的、向大学生录取比历来偏低群体倾斜的政策,许多州将公立高等院校学生构成与高中相当作为其扩大教育机会政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