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4339(2008)05-0469-04 一、程序公正的核心价值和特征 (1)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所谓独立,是指裁判者只能服从法律,在裁判活动中不受任何外来的干预。中立是指“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或者按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严格地说,独立是一项整体制度的要求,而中立则是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程序的正当要求。独立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常常包括对中立的要求。程序公正之所以要求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是为避免人性的自利性对公正的实现造成障碍。 (2)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公开性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程序只要不影响到国家安全或者个人隐私,都应当是公开透明,这是公民知道政府行使职权的状况和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一切权力的行使都不能“暗箱操作”,不能以权谋私。程序的公开性便于各种监督力量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保障社会法治的发展。 (3)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平等性意味着程序要保障参与者都能够平等地参与程序,而不能因为年龄、性别、社会地位或者其他任何因素而遭受歧视或者被不公平对待。也可以简单地说,在参与程序过程中,参与者都享有同样的话语权。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关系密切,只有保障了参与者在程序上的平等性,参与者乃至社会公众才能相信法律的公正。 (4)程序的民主性。程序民主性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请求和意见,而裁判者要认真地、耐心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仔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公正的裁判;另一方面还要求通过各种形式保障民众的参与与监督,因为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其最终结果都将由社会公众承担,社会公众有权对与自己相关的事项发表意见。我国现阶段的听证制度都是为了保障程序的民主性。 (5)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赖程度。但同时程序也意味着按部就班,有可能导致效率低下,这也是程序的天然缺陷之一。正所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为更大程度上体现程序的价值,程序公正还有利于参与者及时实现自己的权利,并针对某些特定情况设置一些简易程序,以尽可能缩减程序的成本。 二、高校学生管理引入程序公正的必要性 1.高校学生管理的性质 近几年来,在高校学生管理实践领域,学生状告高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有法院裁定属于高校自主权范围不予受理,有原告胜诉结案的,个案结果相差悬殊。学术界对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探讨也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有的主张二者是内部行政关系,高校管理行为不可诉;有的主张高校与学生之间为契约关系,学生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对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还有的主张为保障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可诉。 事实上,上述几种观点都是在借鉴了外国法基础上产生的。内部行政关系说源于德国法的“特别权力关系说”。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主要是教育关系、监狱管理关系以及公务员关系和兵役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学校行使强有力公权力的管理关系,学校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戒权,而无需具体的法律根据,学生对于学校权力的行使不得提起诉讼。部分行为可诉的观点来自美国的“宪法论”。在美国,学生的权利主要来自宪法。在公立学校,学生被看作是公民。美国联邦宪法在其修正案中规定特定的权利保证公民免受政府和其他机构的损害。大学处理学生时必须按联邦和州政府宪法要求保证公民的权利,剥夺学生任何权利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学生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或剥夺,学生则可诉诸法律。契约关系说与美国的“契约论”息息相关。美国的契约论是相对于宪法论提出的,因为宪法只保护学生来自政府或相关机构行为权利,而不规制私立学校行为对学生权利的侵犯。私立学校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最普通的慰藉物是契约”,学生与学校通过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契约有许多种方式,例如特别的书面规定、目录、手册等,或是教育法令、已存在的规定,或是双方传统行为方式,或是法院判例上的程序问题等[1]。 由此可见,美国公立高校和私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不同,两种类型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公立高校的学生管理行为在性质上偏向于行政行为,私立高校的学生管理行为则更多地属于契约行为。认识到这一点,再探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性质就比较有针对性了。因为我国高校绝大多数都是公立的。高校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职能的机关法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但是需要指出的一点是,高校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主体,并不意味着它与学生之间的任何行为都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当高校运用行政职权作出有影响的行为时,该行为才是行政行为,二者之间才能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等。当高校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则该行为只是民事行为,如学校开办食堂为学生提供膳食服务。简而言之,高校学生管理在性质上不是单一的,高校运用国家授予的职权,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的管理行为是行政行为,其余行为是民事行为。 2.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实现程序公正 (1)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精神文明进步的重要保证。高校是文明聚集的场合,更是推动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如果在这样一个高度文明的地方,校方的管理权力不受法律制约,学生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当然是不文明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律,要么专制主义盛行,要么无政府主义猖獗,自然也是不文明的,高校也不例外。为了学校的良性发展,应将权力运作纳入法治轨道,包括学生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应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这就凸显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