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364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905(2008)05-0014-05 我国教育法律明确规定高校实行教师聘任制。随着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逐步推进教师聘任关系契约化、聘任过程社会化。相形之下,教师聘任程序的法制化显得相当薄弱。我国《教师法》第17条明确“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关于教师聘任一直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各类高等学校探索制定了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办法,程序规定大多比较简单,缺乏法制依据。笔者认为,在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聘任制度过程中,必须加强聘任程序法制化建设,着力推进聘任权行使组织化、聘任程序规范化和聘任信息公开化。 一、谁代表学校行使聘任权——聘任权行使组织化 高校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法律赋予的教师聘任权,存在一个由谁代表其行使的问题。教师的聘任选拔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需要科学的选拔标准和聘任程序。谁有资格代表学校确定教师聘任标准和条件,谁有资格代表学校在聘任过程中做出选择性判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谁占主导地位,如何避免权力错位、越位,实现两种权力的互补等,是关键性的制度问题。 高校内部权力是多元的,不能简单地把教师聘任权归于某一种权力。教师聘任权的行使,既涉及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也涉及学校与院系的权力关系,还涉及到学生及社会的利益问题。第一,教师聘任行为是建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契约关系,聘任权自然是行政管理权的一部分;但高校作为一个学术组织,教师活动的学术性和专业性决定了教师的聘任权不能完全依赖于行政权力,而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学术权力。第二,我国高校一般实行校、院(系)两级或三级管理,但人事权相对比较集中。由于学科专业的差异,教师聘任过程的专业评价应该更多地向院系职权倾斜,这是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学校则应该更多倾向于发挥政策导向、监督制约的作用。当然,这也不意味着把聘任权单纯归于院系领导或个别学术权威。教师聘任权由某一主体垄断行使,极易造成近亲繁殖或裙带关系,违背平等公正原则。第三,教师聘任还涉及学生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招聘什么样的教师,学生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学生的参与既是尊重、维护和发展受教育权的体现,也是对学校行使教师聘任权的一种监督。同时,为了避免学校内部既得利益者的干扰,引进校外人员,特别是校外学术专家的参与,也是体现聘任行为公正性、合理性的重要途径之一。 此外,教师聘任行为不仅是学校的内部行为,也是面向社会的法律行为,这就决定了教师聘任作为高校自治权利的一部分,必须是合法性行为。政府不仅享有对教师聘任的监督权,也负有监督责任。在公立高校的教授及讲师被视为公务员的国家,如德国,一般情况下教师的招聘必须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获得高校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后,才可以进行招聘。 可见,教师聘任行为是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多个主体权利整合的体现。因此,高校教师聘任权的行使,是需要整合各种利益主体,形成合力,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规范的。教师聘任权行使的组织化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即成立教师聘任委员会等。为了保证聘任委员会的公正性、科学性,其成员组成必须综合上述各方面的因素:一是“专业化”。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学术权力的作用,委员会应该由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而且在人数上应该有较大比例。“专业化”还意味着所有行使聘任权的人员,必须在某一方面具有较高的素养,如人力资源的专家,或是教育学、心理学的专家等等。第二,“多元化”。聘任委员会组成应该是多元的,代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代表不同的评价视角。既需要该学科专业的学术权威,也要有一般的教师;既要有学术人员的作用,也要体现行政管理人员的作用。第三,“社会化”。重视来自学校外部的评价,也是多元化的体现。无论是相关学科的专业的专家,或者是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总之越是普遍主义的,视野就越是宽广。特别是高水平大学,必须强调面向全国、面向世界,既要与本地区的现实有联系,同时也要与更广阔的研究世界相连。如德国一些大学成立的教师聘任委员会,其成员组成一般包括:(1)该职位所在系成员(主要是教授,也要有讲师、博士生及其他科研人员的代表,还要有学生会推荐的学生代表);(2)外系成员,即各相关学科的教授;(3)外(高)校该专业教授。此外还要有人事部门的人员参与,但没有表决权。德国的高校教师聘任还特别要求要有妇女代表参与,必须有该专业女性研究员,其特别职责是监督其他评定人员是否给女性候选人公正的学术评价。 二、如何行使聘任权——聘任程序规范化 聘任委员会的组成固然重要,但无法保证所有参与行使招聘权的人员(包括学术权威)都能够客观公正地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因此严格的程序制度有助于克服工作的随意性,保障聘任的公正性、科学性。目前我国高校的聘任程序一般比较简单,特别是对青年教师的聘任,缺乏严格的程序设置,给非制度因素、非学术因素留有较大的作用空间,这使得聘任程序规范化建设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