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英国大学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这是一个让人困扰的问题。不同的学者、官员和记者经常给出矛盾的说法,而种种矛盾的说法也时常出现在非高等教育行业人士的讨论中。对此,即使是英国大学内的学者和管理者也感到困惑,无法给出清楚的答案。 有关英国大学体制改革的一些呼声反映出这种分歧。1993年,时任牛津大学副校长皮特·诺思在一份演说中就提到:“一些校内外人士建议,保护我们不受这些趋势影响的方法是成为一所私立大学”。[1]2004年,牛津大学三一学院的院长迈克尔·贝洛夫指出,牛津大学可能在15-20年之内私有化;[2]随后,牛津大学荣誉校长彭定康也指出,如果政府继续干涉大学的招生和学费政策,牛津和其它领先的英国大学将不得不走向私有化。[3] 从以上要求大学私有化的呼声似乎可以推断出,在英国大学中,至少牛津大学并不属私立性质。但牛津大学2004年的《学术战略绿皮书》却认为:“……事实上,牛津已经是一个私立机构……”[4]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HEFCE)发布的《HEFCE与高校间的财务备忘录》(2008年草案)也提到:“……我们认可,高校是自治的机构……”[5]从牛津等一些由学者自发成立的大学历史及所获皇家许可状(Royal Charter)或由相关法律授权自主办学的地位看,似乎能印证上述观点。但是这种观点好像又与要求私有化的呼声相互矛盾:既然已经是私立大学,又如何再次私有化? 而成立于1976年的白金汉大学又进一步突出了这种矛盾。该大学荣誉校长,也是该大学成立时的英国教育部长,后来成为首相并推行公共服务和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撒切尔夫人曾说到:“白金汉大学是英国唯一一所私立大学……”[6]这也是许多人对白金汉大学性质的判断。如果说这所大学具有广为认可的私立性质,那么其他高校的性质又如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辨别其性质的困难?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些问题。 必须说明的是,英国本土地域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地在教育事务上拥有的自主权和大学独特的发展史使得各自的高等教育体系有所差别,因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英格兰的情况,讨论的学校仅限于拥有“大学”身份的高等教育机构。此外,英国当前唯一一所拥有学位授予权的营利性私立高校,即“BPP职业学院”[7]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大学的“公”、“私”性质 从完全由私人举办和建设的大学,到完全由政府举办和拨款运行的大学,人们形成了“公”、“私”两类高等院校的概念。有学者将这种“公”、“私”分类称为高校的二分法,并指出因为这种分类能够简单明了地说明高等院校的性质,成为社会和学界广泛接受的分类方法。[8]如张民选教授在《财政视野下的高等学校类型》一文中提出,可以从两种财政角度来确定高校的类型,第一是谁投资建造和拥有大学的固定财产,即大学的产权归属;第二是谁向大学提供维持大学正常运行的日常经费来源。比如俄罗斯的大学,全部由国家出资举办,并且完全由政府提供高等院校日常经费,在产权和经营上都属于公立院校;而美国的营利性大学凤凰大学,由私人公司出资举办,日常运营经费来源于学生支付的学费,在产权和经营上都属于私立院校。但他同时也指出,20世纪70年代之后,世界各国高等院校的财政分类问题变得复杂起来。一些私立高校以培养社会公民为由,要求政府补贴,政府则以“购买教育服务”为据,为私立学校提供公共财政支持;而同时公立高校的学生也越来越多地被要求分担高等教育成本,很多公立大学也从科研和经营等其他渠道获得非公共收入。高校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使得高等院校的分类显得日益复杂,已非“公”、“私”二分法所能区分。 除了经费来源多样化给辨别高校性质带来了困难以外,上述的区分方法需要同时参考两个角度,即所有权和经费来源,这样就可能产生不同结果。例如,冯建军指出,“私立学校”和“民办学校”是不同的学校性质,因为学校的“立”和“办”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立”是“设立”,反映学校是谁设立的,为谁所有,是“所有权”的问题;“办”是“经营”、“管理”之意,反映了学校由谁所经营,是“管理权”的问题。也有学者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出了高校的四种类别,即公共所有政府经营的“公立国办学校”,公共所有全民或事业组织经营的“公立公办学校”,公共所有社会团体或个人经营的“公立民办学校”,以及非公共所有社会团体或个人经营的“私立民办学校”。[9] 实际情况还可能是,大学设立者并不一定是大学产权所有者,而大学经费提供者也并不一定就是大学经营管理者。例如,设立者捐资成立学校后,学校成为非营利性独立机构,设立者并不拥有学校的所有权;学生和校办企业提供了大学的部分办学经费,但其并不一定具有大学的管理权,而管理大学的组织或个人也不一定给大学提供经费。因此,本文将从设立者、所有者、资助者、治理者等四个维度探讨英国大学的“公”、“私”属性。 设立者 现代大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而欧洲最早的大学几乎都不是政府机构举办的。也就是说,在举办者方面,这些最早的大学具有私立性质。例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就是以学者为主体设立的。但设立者对于大学的影响是有限的。虽然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是“学者社区”,但在其成立后的几百年中,两所学校都受到了大量的来自政治和宗教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伴随着宗教和政治改革,两所大学一直动荡不安。自英王亨利八世开始,两所大学都被要求遵奉国王的至高权威,并服从国王的宗教政策,[10]两所学校不仅所教授的科目受到国家和教会的限制,而且都只能接受信奉英国国教会的学生和教师,这一宗教身份限制直到1871年才依据《大学测试法》(University Test Act)被正式取消。[11] 受到工业革命需求的推动,从1826年成立伦敦大学学院开始,英国诞生了一批“城市大学”(civic universities),这些设立于工业城市的大学为英国培养了许多技术人员。[12]1963年,著名的《罗宾斯报告》建议政府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从该报告出台至1992年间,英国又有十余所大学成立。与“城市大学”类似,这些大学有的完全是新成立的,有的则是建立在以前未获得皇家许可的学院之上;它们的成立有些受到了政府的推动,有些则受到了工商企业家、教育家的推动。因此,这些大学的举办者是“公”还是“私”既不一致,也不清晰。但它们有一个相同点,即各校都获得了皇家许可状(有些是国会法案),并据此成为独立自治的法人。在同一时期,根据《罗宾斯报告》,英国还诞生了大量的多科技术学院,这些学院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新设立的,但也有一部分建立在之前的学院或学校之上。多科技术学院均由地方政府提供经费,并被视为地方政府的教育机关。但这些学院没有皇家许可状,也无权独立授予学位。从设立者角度看,大部分多科技术学院有明显的公立学校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