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609(2008)07-0110-04 一、问题提出 大学生就业政策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美籍加拿大学者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公共政策是国家对全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其形成过程是由国家根据自身利益(国家利益)对复杂的利益关系予以整合的过程。作为我国公共政策有机构成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同样也是对全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其形成过程也是由政府根据国家利益需要而对大学生就业中的各种复杂利益关系进行整合的过程。建国至今,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即由“统包统分”的行政指令时期(建国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过渡时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再到“市场导向”的自主择业时期(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1]这一政策演变历程,追根到底反映的是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所调整的利益关系的变化。因此,把握建国至今大学生就业政策演变中的利益关系轨迹,不仅有助于深刻理解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历史演变规律,而且更有助于洞察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调整变化趋势。这正如有学者从利益视角审视政府与大学关系时指出的那样,“高等教育活动中的各个主体的利益以及他们需要的满足是未来高等教育决策的主要基点”。[2] 然而,就已有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研究而言,鲜见从利益视角直接论及大学生就业政策演变的文献。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以“大学生就业”为关键词,以“篇名”加“精确”为检索方式,发现1999-2008年仅核心期刊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的文献数量就高达586篇(检索时间截止2008年1月22日),其内容多集中在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因素、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和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举措等方面。可见,讨论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演变中的利益关系变化轨迹,实属当务之急。 二、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演变的利益关系轨迹 在不同时期,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调整的利益关系并不相同。 1.“统包统分”的行政指令期:利益一元化 这一时期的大学生就业政策,总体上是以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指令性计划调配为基础。无论是《关于1952年暑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还是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批转原国家计委《关于1960年至1962年高等学校理工科毕业生分配问题的报告》,抑或是国务院批转的原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其凸显的都是国家利益的权威性,个人、高校与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利益。于是,这一时期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调整的利益关系呈现出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一元化特征:(1)在利益结构上,个人与组织利益完全让位于国家利益。按照这一时期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国家利益不仅是规范高校毕业生、高校和用人单位具体利益及其是否“合法”的标准,而且也是对其进行调控的基础,大学生、高校和用人单位具体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在于国家利益的先期实现。(2)在利益取向上,国家利益完全优先于个人与组织利益。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国家“统一招生,统一分配”的高校招生分配体制中,体现的是政府把国家利益要求置于优先的地位予以考虑和满足,而大学生、高校和用人单位的具体利益诉求则被置于从属、被动的地位。(3)在利益实现上,以国家利益作为个人与组织受益与否的评判标准,缺乏利益补偿机制。众所周知,建立在一定利益取向基础上的任何一项政策,都会有既定的受益者和受损者,其最终政策结果应该使大多数人普遍获益(并非直接获益,而更多是间接获益),并使受损最大阶层或团体(通常表现为少数人)获得补偿,这样才会减少政策实施的阻力,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在这一时期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中,一方面个人与组织是否从中获益所依托的是国家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即使个人与组织利益受损也没有任何补偿性内容。 2.“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过渡期:利益双重性 过渡时期大学生就业政策,其最突出之处在于兼有计划分配模式和国家计划人才市场的双重特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指出,对招生计划内学生,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政策。国务院批转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即“中期改革方案”,1989)将大学生分配工作目标确定为,逐步实行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这些政策与以往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由高校负责向社会推荐毕业生就业;第二,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第三,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予以宏观管理的改革方向得以明确。[3]这种改变表明,大学生就业政策整合利益关系时呈现出的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一元化格局得以突破,开始向国家利益与个人、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益同时满足的双重性方向转化:(1)在利益结构上,国家利益与个人、组织利益开始同时得以凸显,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尽管在平衡利益关系时仍然以国家利益的实现为核心,但同时却给予个人与组织一定的自主权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人与组织的利益诉求,表明国家利益与个人、组织利益同时得以体现。(2)在利益取向上,开始偏向于国家利益主导下的个人与组织利益。过渡期大学生就业政策内容的重心,开始由国家计划制定转移到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大学生、高校与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方法与形式的规定上。(3)在利益实现上,开始兼顾国家利益与个人、组织利益的同时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国家计划内毕业生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实行返回委托单位就业的办法;少数计划外招收的自费生采取学校推荐就业与学生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这种大学生分配方式表明,过渡期大学生就业政策不仅顾及到国家利益的实现,同时也考虑到个人与组织利益的满足。 3.“市场导向”的自主择业期:利益多元化 自主择业期大学生就业政策总体上指向于大学生就业市场机制的确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是其最基本特征。这一政策特点意味着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调整的利益关系出现了多元化态势:(1)在利益结构上,呈现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特征。目前大学生就业政策,不仅凸显出以政府调控为主要方式的国家利益,而且还充分体现出高校、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本人的利益诉求。这种具有多元化特征的利益结构关系,是自主择业期大学生就业政策平衡利益关系时的基本点。(2)在利益取向上,强调以市场机制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是当前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基本特征,这意味着政策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利益主体的地位、职责与权益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以市场机制来达成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3)在利益实现上,强调以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组织利益的同时实现为目标,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目前,大学生就业政策不仅兼顾国家、学生、学校、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成为政策的受益者。此外,对于国家鼓励、倡导的就业行为,还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补偿。例如,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就明显具有这种补偿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