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1610(2008)02-0099-07 一、改革的背景与目的 我国研究生教育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成绩斐然。目前已经建成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培养类型多样的研究生教育体系,特别是在规模上已经进入了世界研究生教育的大国之列,但在创新能力培养方面,我国研究生教育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1]。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国从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对17所高校进行了首批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这些高校分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 此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有以下目的:第一,试图在各个高校中建立起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在管理中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使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管理实务中不断增长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技能。第二,通过统筹各个方面的教育经费或资源,加大对研究生的资助力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研究生的实际表现与获得的资助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热情与创新精神。第三,通过建立导师资助制,使研究生培养围绕导师的科研课题进行,进一步理顺师生关系,加快创新人才的培养步伐;第四,实施研究生教育收费“并轨”,取消原有的“公费制”,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一律收取学费,并在全日制研究生当中辅以奖助学金等配套措施。 从2008年起,全国范围内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高校还将进一步增至53所[2]。这一举措表明,前一年的改革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并不表明改革过程就没有受到任何阻力。事实上,各高校的改革或多或少都曾遇到过一些障碍,尤其是来自观念和认识上的障碍。比如:“实行导师责任制和资助制,就真能发挥导师的积极性并理顺师生关系吗”、“取消研究生公费制会对研究生生源产生消极影响吗”、“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收费改革吗”、“对研究生收取学费并辅以激励机制,就能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吗”等。由于这些质询多数聚焦于研究生收费与导师资助费的问题上,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这样几个问题:其一,为何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会被理解为收费制度的改革?其二,为何建立导师“资助制”会引发如此大的反响?其三,是改革本身确实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是改革所涉及的收费问题过于敏感,抑或是人们真的对改革产生了误解?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来综合探讨这些问题。 二、改革的成效与不足 2007年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在围绕“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训练”等问题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改革自身也确实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对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要求不够具体和明确 此次改革与历次的研究生教育改革有所不同,它主要想突出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三大特点:即“以创新为灵魂,以导师为关键,以科研为核心”[3]。比如,某高校出台的改革措施有如下几个要点:(1)注重研究生教育质量与创新工程建设,推进创新人才培养;(2)通过加大对研究生培养环节的质量监控,强化研究生的学术训练与智能积累;(3)完善研究生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活动资助制度,推进研究生学术论坛上水平;(4)推进研究生教育与科研的结合,促进研究生科研上档次;(5)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的多元质量标准建设;(6)加强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7)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汇聚各方优秀人才[4]。 以上各项措施与其说是一所高校的改革方案,不如说是多所高校改革方案的一个缩影。因此,窥其一斑便能知全貌。形式上,该校的改革似乎体现了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特点,但进一步考察后则发现,各项改革措施仍比较空泛,给人的印象似乎只要抓质量监控、强化科研训练、加强学术交流、汇聚各方人才,便能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至于什么是创新能力、它包含了哪些内容、又如何培养和提高等等,则不是很清晰。笔者认为,提高创新能力是新形势下对研究生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围绕这一时代主题,还必须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并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二)建立导师“责任制”未充分考虑学科的特点与差异 围绕科学研究而建立的导师“责任制”,是期望以制度化的形式,来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监管和责任,以避免“招而不管”或放任自流的状况出现。其优点是:有助于研究生在导师的直接指导下,参与高水平的课题研究,掌握前沿知识和技能,拓宽研究领域和视野,从科研中汲取精神养料,提高团队协作与攻坚能力,强化独立思考与创新意识等等。但是建立导师“责任制”所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因为有些高校虽然建立了导师责任制,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学科的特点与差异,更没有顾及导师的个人意愿,使得一些学科的导师感觉带研究生没有成就感,反而增加了压力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