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兴起及高等教育生均成本的增加,全球不少国家的高等教育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财政问题。为解决高等教育的财政危机,许多国家做出了不同的努力,学术界也从不同的层面进行了探讨。中国高校自1989年开始实行收费,1997年在全国统一推行。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这一重大改革,首先涉及到学费的标准问题。国外关于这一问题的实证研究为我们解决中国高等教育学费标准问题提供了一定参考。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理论依据 就高等教育的个人直接投资而言,可以粗略地把世界高等教育入学收费制度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福利型”与“市场型”。“福利型”基本上不向受教育者个人直接征收教育费用,抑或仅仅征收微不足道的费用,整个教育过程的投资基本上由国家或社会承担。如德国、前苏联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高等教育在经济上主要受国家或政府的资助,其主要理论依据是“社会责任说”理论。①这种理论认为:高等教育旨在培养国家领导人才和训练高级技术人才以发展国民经济;高等教育是国家现代化和实践民主政治思想的工具,其所需经费应以政府支付为宜;社会承袭所得和财富分配不均情况,只有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并通过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支出政策的配合,才能实现所得及财富重新分配的目的;而且政府支付全部教育费用可以确保以往经济困难而被剥夺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人能够进入高等院校。[1] “市场型”的国家,相对地强调受教育者个人的投资义务,缴纳一定数量的学费成为个体入学资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学费在整个高等教育经费中占有相应的比例。“市场型”的收费制度不仅体现在高等教育经费的“学费—财源比”上,而且表现在专业差异上。[2]如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菲律宾及一些拉美国家的高等教育,就把学费作为经济收入来源之一。不过,这些国家发展高等教育的模式所依赖的理论也不同。总体而言,其理论主要有以下三种。[3] 1.教育投资说。主要源于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人力资本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是美国的舒尔茨(Shultz,D.)。这一学说认为,教育投资除了对整个社会有利外,还满足了个人求知的欲望,使个人获得了知识、技能及适应社会的能力。由于个人教育程度的提高,也就增加了他们的就业机会和获得更高报酬的可能性。因此,既然国家和个人均视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是一项有效的投资,就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使个人负担一部分教育成本,这是公平合理的。 2.市场机制说(成本分担说)。“谁受益谁付款”是其基本原则。这一理论认为,政府是教育主办者,也是教育受益者,政府应在其受益范围内支付教育经费;学生也是受益者,也应在其受益范围内支付教育经费,即学费和杂费。政府和受教育者之外,凡直接或间接受益的社会大众,也应承担其部分责任。1984年美国的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第一次提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明确“谁受益谁付款”原则中各方的责任,1986年约翰斯通又率先提出“成本分担”概念并阐明“成本分担”理论。这一理论很快为学术界所认可,并成为高等教育收费和实行学生贷款的主要理论之一。 3.成本补偿(回收)说。其主要含义指原由政府承担的教育费用通过一定的方式,如收取学费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回收和补偿。成本回收和实现主要依赖于两种方式:一是在学生刚入学时就向他们收取学费;二是通过学生贷款的方式来实现。世界银行1991年出版的《高等教育的递延成本回收:发展中国家的学生贷款计划》报告,集中探讨了第二种方式的成本回收问题。 就以上三种理论来讲,现在学术界比较公认的是第三种理论,即成本补偿理论。成本补偿理论成立的基础在于一个已经得到证实的假设: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高等教育的收益是很高的,尤其是在人力资本存量较小的国家,教育投资的收益率要远远高于物质资本投资的收益率,教育投资的个人收益率要高于社会收益率。[4]一般而言,实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获得原则,二是能力支付原则。所谓利益获得原则是指为了有效地分担教育成本,使成本负担人负担部分教育成本合乎教育公平的原则,教育成本的支付应与收益相配合,收益多的人应分担较多的成本,收益少的人分担较少的成本。能力支付原则是指所有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应按其支付能力大小支付教育成本,能力越大,支付越多;能力越小,支付越少。因为依据边际效用递减法则,能力高的人,其超额财富的效用较低,所以富有者多支付教育成本才是公平的。 二、国外高等教育收费的实证研究 从上述研究来看,世界高等教育入学收费制度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福利型”与“市场型”。具体来说,国际上关于高等教育收费的实际情况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