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7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08)03-0061-05 中美比较是当下我国高等教育界研究的重点。笔者发现,目前研究者们多侧重于对美国顶尖私立高校的研究,而对美国公立高校,尤其是对其得以壮大成熟的历史根源的研究还不够系统。联系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现状,这种现象值得反思。 一、选题的来源 从美国高等教育史来看,二战是重要的分水岭。此后不久,美国真正成为高等教育强国;公立高等教育迅速崛起并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主体。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从1945年一直上溯到公立高校诞生的1818年,这段时期为美国公立高校的有效实力积蓄期。此间,高等教育内外环境的急剧变革是美国公立高校发展的主旋律。概而论之,包括六个方面: (1)高等教育功能得到拓展。从知识传播(教学)发展到知识创造(科研),直至知识发展与应用(服务社会),满足社会对多样化高等教育的需求。(2)高等教育哲学观日益深化。由“认识论”过渡到“政治论”,演变到所谓的“生产力论”(或者“实用主义论”),并直接与国家利益紧密结合。(3)高等教育体系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研究型、研教并重型、普及型的公私立院校分层定位明晰、合作竞争的高等教育体系,办学形式不断创新。(4)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日趋合理。适应美国国情的高等教育三角协调模式进化成形,高等教育监督管理手段日渐规范,各种高等教育认证机构成长迅速。(5)高等教育与社会的联系不断加强。外部机构愈来愈被卷入到高等教育活动中,高校通过提供高质量的高等教育产品争取到外部的支持,两者实现了双赢。(6)高等教育生产扩大化,在规模和质量上完成了由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型,稳步迈向普及化。 可见,1818-1945年美国公立高校所面临的环境和挑战极富典型性,探究以上高等教育目标的有效实现路径,同样是我国高等教育界的当务之急。“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1](P32)笔者发现,应对以上诸多挑战,美国采取了强力的国家干预措施,这解决了公立高校面临的各种危机,为其战后的杰出地位奠定了基础。因而,这段时期美国国家干预公立高校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于当前我国公立高校的发展和危机应对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1818-1945年美国公立高校:危机与国家干预 美国公立高校是以州立大学身份出现的。第一所真正的州立大学是1818年创立的弗吉尼亚大学。公立高校的发展与两个重要法案有关:《莫雷尔法案》(1862年、1902年)和《军人再适应法案》(1944年)。南北战争(1861-1865年)、二战结束(1945年)又是美国社会变革的分水岭。因此,本文将美国公立高校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818-1860年初创期、1861-1902年发展期、1903-1945年成熟期。 (一)1818-1860年初创期:身份危机与国家干预 “先有哈佛,后有美国。”在美国诞生并彻底摆脱殖民控制以前,美国高等教育相当落后,基本上是私立性质的,并由教派组织把持。在独立战争、欧洲启蒙运动以及美国国内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交错影响下,传统的完全自由自治的高等教育观念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联邦政府主张加强对高等教育的集权控制,设立公立大学[2](P183)。但由于教派和保守派势力过于强大,建立国立大学的尝试屡屡受挫。直到1818年,在杰弗逊总统的不懈努力下,真正的公(州)立大学——弗吉尼亚大学才得以建立起来。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案的裁决在重新确立私立大学合法地位的同时,也拉开了教派、私人团体、州和地方政府争夺高等教育势力范围的序幕。 新生的公立大学面临着严重的“身份”危机:联邦和地方政府投资办学的正当性问题。1791年美国宪法修订案第十条规定:凡联邦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皆归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3](P262-263)。虽然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用公用资金支持公立大学的发展都无可厚非,但欧洲移民对宪法威严与生俱有的崇尚使任何与之抵触的方案都不能得到具体实施。旧有的教会大学和教派人士在未能继续保持对私立大学固有的支配地位的同时,更不愿看到大学受到国家的丝毫干预。 联邦政府巧妙地利用了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教育保留权力”。它规定举办教育不是联邦政府涉足的范围,但却也规定了其是州的应尽义务。此外,“宪法虽无一字提及教育,但条文规定国会有为公共福利课税等权力”[4](P9),而教育理应是公共福利事业,这些为州和联邦政府干预高等教育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兴办大学的权力由联邦政府让渡给了州和地方政府,州立大学成为了国立大学的合法替身。到南北战争前,全国27个州已有25个州建立了州立大学[5](P330)。 (二)1861-1902年发展期:资源危机与国家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