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19(2008)03-0114-06 民国时期,私立学校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成为实施国民教育、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的教育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仅就民国时期私立高等学校的发展状况作一粗浅探讨。 一、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私立高校的初步发展 我国私立高等学校发轫于清朝末年,尤其是在实行新政之后。根据现有资料,其时由国人自办的私立高等学校主要有1905年由留日学生在吴淞创办的中国公学、马相伯创办的复旦公学,1908年由光华医社创办的广州光华医学堂等;由外人兴办的主要有1900年在苏州由中西书院(1881年由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在上海创办)改名而成的东吴大学、同年在南京创立的东亚同文书院(日)、1907年在上海成立的德文医学堂(德)、1909年创立的焦作路矿学堂(英)等。①但是,由于这一时期新式教育刚刚起步,除了教会高等学校因享有治外法权而得以发展之外,现代高等教育性质的私立学校屈指可数。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私立高等学校的成文法规,一方面改变了清朝末年对创办私立学校的放任态度,另一方面为私立高校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上的保证。是年10月22日和24日,北洋政府教育部分别颁布了《专门学校令》12条和《大学令》22条。在《专门学校令》中明确规定:“凡私人或私法人筹集经费,依本令之规定设立专门学校,为私立专门学校。”“公立、私立专门学校之设立、变更、废止,均须呈报教育总长得其认可”。“公立私立专门学校教员之资格,别以规程定之”。[1]107-108在《大学令》中重申:“私人或私法人亦得设立大学。”该令所限制的条款主要是有关大学院事项,规定私立大学除了不得设大学院(研究生院)外,其余与公立大学一视同仁。[1]107-108翌年1月16日,在教育部公布的《私立大学规程》14条中,详细规定了创设私立大学的有关政策,规定私人或私法人设立大学,除遵照《大学令》中有关规定外,应开具下列事项呈请教育总长认可:(1)目的;(2)名称;(3)位置;(4)学则;(5)学生定额;(6)地基房舍之所有者及平面图;(7)经费及维持方法;(8)开校年月等,[1]141-143这是近代中国私立大学的第一个成文法。 上述北洋政府所颁布的管理法规表明,其管理私立高等学校的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在政治上保证了私立高校的创办与发展。与此同时,战事频仍和政局动荡所造成的经常性拖欠教育经费,致使公立大学举步维艰,这就为私立高校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导致的私人资本增加,一些卸任失势的官僚军阀和较大商人捐资办学,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私立高校的发展。平民主义、实用主义等各种教育思潮更对私立高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记载,1925年,全国有私立大学13所,私立专科学校16所,共计 29所,占公私立高校总数105所的27.6%。[2]124另据笔者的粗略统计,至1926年,全国私立高校共计60余所(见表1)。
二、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前期(1927-1937年)私立高校的规范化发展 国民党当局为了巩固自身的政权,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整顿,教育事业尤为重中之重。在高等教育方面,不仅制定了《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专科学校组织法》、《专科学校规程》等一系列法规,重新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原则,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高等教育制度,还在此基础上大力整顿私立高等学校,使其步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1927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8条;1928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私立学校条例》11条和《私立学校校董会条例》13条;1929年8月,教育部公布《私立学校规程》29条,后于1933年10月19日修正为《修正私立学校规程》5章38条,以后又分别在1943年11月5日、1947年5月7日作了两次修正。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为:(1)基本原则。私人或私法人设立的学校称为私立学校,外国人及教会设立之学校均属之;私立学校不能设分校,也不能设立各级师范学校;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2)开办与立案。私立学校应于董事会组成之后,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始能开办,并应于开办后一年内呈请立案。(3)课程设置。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均以党义、军事训练、国文、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其专业课程设置由各院校根据专业需要,参照欧美各国的条例自行决定。(4)停办事宜。私立学校如果办理不善或违反法令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勒令停办。如系董事会呈请停办,须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批准,方能办理结束事宜。显而易见,政府所制定的这些管理政策及其实施,表明私立学校的设立与发展已经完全纳入了国家管理的轨道。 诚然,政府实行的整顿与控制手段不可避免地会对私立高校的发展与自由产生一定的干预和限制作用,但其主旨则是为了更加积极地鼓励其健康发展,这在国民党政府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36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得到了体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私立学校成绩优良者,国家应予以奖励或补助。”“全国公私立学校应设置免费及奖学金额,以奖励品学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七章亦规定,国家对于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给予奖励或补助。1934年5月18日,教育部颁布《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补助经费分配办法大纲》,对没有得到公私机关充分资助的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给予补助,补助费总额为全年72万元,约以70%补助扩充设备,30%补助添设特种科目之教具。[6]73尽管政府囿于财力,补助的数量非常有限,但该项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切实推动了私立高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