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477(2008)03-0415-05 近年来,高校学生欠费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着高校正常的运转,也影响着高校的长远发展和建设。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使高校学生欠费的现象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由于高校与借款人——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高校不可避免地卷入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之中。但现行制度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对于高校责任的规定不甚明晰。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厘清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促进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高校承担责任之依据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国家助学贷款中,高校被纳入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之中,并定位于“介绍人”。在借贷合同中,高校作为借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国家相关政策和贷款合同为其设定了一定义务,这成为其承担责任基础。 (一)法定之义务:源于国家政策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高校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在2004年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普通高校的义务是,“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根据上述规定,高校在现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是介绍人,其义务包括审查贷款材料的真实性,监督贷款的使用,续放款材料的审查,督促学生还款等。高校对于上述义务的违反成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二)约定之义务:源于格式合同 在《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格式合同(选此样本是由于现行国家助学贷款通过国家招标确定中国银行中标)明确将高校列为“丙方”,作为借款合同的第三方主体。同时,合同明确提出了“丙方的违约责任:丙方违反本合同第11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即借款银行)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处理。”而第11条共6款,涵盖高校职责很全面,包括将贷款情况向监护人的通报、贷款使用用途的监督、诚信教育、还贷宣传及贷后管理等。高校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签上签章,成为了合同当事人。合同生效后,高校应当履约合同约定之义务。对该约定义务的违反成为高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二。 二、现行制度中高校责任之规定 目前,对高校不履行上述义务之后果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文件和格式合同有些零星的规定,其主要意见是:高校主要承担支付部分风险补偿金的责任、贷款总量减少的责任、行政责任。 (一)支付部分风险补偿金的责任 《若干意见》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根据这个规定,高校成为了银行风险补偿金的缴纳主体之一。在银行贷出的资金发生风险时,风险补偿金最终作为了一种补偿给予了银行。即,在银行借出资金出现风险的情况下,其损失的补偿责任由高校承担了一部分。 (二)减少贷款总额度的责任 《若干意见》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由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据此确定各个高校每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有两个标准,一是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二是借款学生还款违约情况。一定意义上,学生违约还款的比率和与高校贷款额度的获取(实质上是高校的经费运作)建立了内在的联系。据中国教育部2006年第4次新闻发布会散发材料统计,有近20%的贷款毕业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还款违约情况。由于每年违约率的存在,对高校每年贷款总额产生负面影响,即逐年的减少,实际上成为了对高校在监督学生还款不利的情况下的一种惩罚。 (三)行政责任 在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明确提出关于高校责任的内容:高校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职责的,银行方有权向借款学生所在的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的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处理。这一责任很明显应该属于行政责任的范围。 三、现行制度中高校责任之评析 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高校上述三种责任的存在必定有其最初设定的道理。尤其对于高校行政责任的规定,它是由国家助学贷款性质所决定的。正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集政策、福利、教育和金融为一体”、运用“政策性目标、商业化运作”的贷款模式[1]。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绝对不是一个单纯债的法律关系,同时也包含着行政的成分在内。对于高校承担一定形式的行政责任是法理之中的。但对于高校其他的两方面责任,从法学角度看,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