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8)04-0105-05 20世纪9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尤其是社会对高等教育机构的不满情绪及高校自身的官僚体制都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公众也相应地对院校的绩效责任和监控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同时,随着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却不断缩减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使得大学和学院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得必要的经费,从而促使公立高等教育开始出现私营化的趋势。在高等教育私营化的各种表现形式中,20世纪末在美国一些州开始萌芽的受K-12特许学校的“特许”理念启发的特许学院颇具代表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公立高等教育的改革趋势。 一、美国特许学院概况 1997年,马萨诸塞州高等教育委员会主席Stanley Koplik提出“前锋学院计划(The Vanguard College Plan)”,这是特许学院构想的雏形。他选择使用“前锋学院”这一概念,主要是用以甄别当时正处于激烈争论中的、易混淆的K-12特许学校运动。不过这一设想当时并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或认可,直到1999年,该州州长A.Paul Cellucci在其春季财政预算中声明支持特许学院计划,建议在马萨诸塞州创建几所特许学院。2000年1月,设在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先锋公共政策研究学院(Pioneer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发表了一份分析特许学院构想的白皮书——《特许学院:平衡自由与责任》(Charter Colleges:Balancing Freedom and Accountability)。两位作者Robert O.Berdahl和Terrence J.MacTaggart详细阐述了特许学院的理念及其实践,建议在一些州有选择地创建特许学院。他们的倡议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特许学院的关注,这份白皮书也因此成为美国特许学院最重要的文献之一。值得指出的是,虽然特许学院的构想是把特许学校的“特许”理念付诸公立高等教育,但二者在管理、资金来源、结构以及文化方面都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不能简单地把特许学院构想的提出看成是建立在特许学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1] 特许学院是在传统的公立高等教育系统中,一部分学院或大学有选择性地通过“特许状(charter)”的形式与州政府构成一种新型自主与尽责的关系:一方面,州政府解除对它的绝大部分程序性管制(procedural regulation),从而使其获得更大的自主地位和自治权限;另一方面,以此为条件,特许学院必须承诺更好地为社会尽责,即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特许状所规定的使命,同时使其更多产、更灵活、更有效率、更有效益地满足各种外部需求。[2]显然,特许学院的构想旨在改善学院官僚机构的低效率,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更多的学院更好地实现特定的学术或市场目标。至于为什么使用“特许学院”这个概念,主要是因为最初的构想者认为“‘特许’身份更适合州立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小型学院或者单独的学区”,尽管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特许关系可以在“州政府与大学、社区学院、技术学院或公立学院等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之间发生”[3],所以,在一些文献中有时也使用“特许大学(charter university)”这一概念。特许学院的特许身份是由州协调委员会(state coordinating board)或者州政府管理机构经过评估后用“特许状”的形式予以确认的。“特许状”详细规约了政府与大学的新型关系,确定了学院的名字和任务(mission)、教育项目的类别(如副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与州政府协定的财政拨款额度、学院的具体管理权限以及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达成的教育教学效果以及其他方面的成效等。 目前,美国马里兰州的圣玛丽学院(St.Mary's College of Maryland),马萨诸塞州的三所公立学院即马萨诸塞艺术学院(Massachusetts College of Art)、马萨诸塞海事学院(Massachusetts College of Maritime)和马萨诸塞文学院(Massachusetts College of Liberal Arts),弗吉尼亚州的所有公立大学和学院等,以及缅因州的州立高等教育系统等都先后以不同形式实施或试行特许学院的构想。而科罗拉多州、南卡罗来纳州、佛罗里达州、华盛顿、德克萨斯州、俄勒冈州及新泽西州等也纷纷提出特许学院构想并有意实施。 事实上,美国特许学院的出现是与高等教育私营化趋势相联系的,在高等教育私营化趋势的影响下,政府与公立大学和学院的关系开始发生深刻的转变,即大学或学院以承担更多的绩效责任为代价换取更大程度的免于州政府管制的自治权限。州政府只给大学或学院较少的预算投入,而强调的重点放在对院校绩效责任要求方面。也就是说,州政府解除其对院校管理运作过程或手段的传统控制,而加强对高等教育机构公共目标和职能的更为严格的评价和监控。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私营化通常被认为是允许某院校在运作过程中与独立/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完全类似,即自行确定任务目标、自行确定学费标准、自行雇用教职员工、自行设定工资标准等等,不过这样的私营化形式由于州政府同时解除了程序性和实质性管制,因而也会产生很多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可能影响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公共利益”属性。 从特许学院的构想及其具体运作来看,州政府用立法的形式一方面赋予院校以程序性自治权限,另一方面加强了对院校任务的实质性监控,以确保整个公立高等教育系统不会朝着私营化的方向发展。[4]美国学者John Donahue的著作《私营化:公共的目的,私营的手段》(The Privatization Decision:Public ends,private means)标题比较准确地概括出了特许学院的宗旨——“公共的目的,私营的手段”。[5]也有学者认为,州政府应该在特许学院实质性目标和职能方面发挥合作伙伴的作用,这样才能确保这些院校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6] 二、美国特许学院的主要特征 特许学院作为美国公立高等教育改革的一种选择,在理念及实践层面凸显出其与传统公立高等教育的不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