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609(2008)04-0083-03 随着数字网络的普及,以数字远程教育为先行,数字化的学习方式在我国得到了普及,从而为真正意义上的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提供了可能。数字学习资源主要是学术作品的集合。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数字学习资源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成本,需要一个专门面向学术作品的集体管理形式。 一、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面临作品使用许可困境 数字学习资源建设涉及大量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其他资料的存储、传输和复制。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在网络中使用和传播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利人同意,并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支付作品使用报酬,否则就是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教师、学生和研究者依照过去形成的习惯,在教育网络中随意使用他人作品,在不自觉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如通过网络传递参考文献、习题等行为。在传统教学活动中,类似的行为被著作权法以教育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免责,但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网络环境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这种不同尺度规则转换之中,难免出现混淆和混乱。一旦加以深究,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研究活动。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规定的限制,数字学习资源建设过程中使用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之内的作品,首先需要征得作品权利人的同意,其次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作品使用费。为此,数字学习资源建设至少将遇到如下困难。 (一)著作权交易成本过高 在取得作品使用许可之前,数字学习资源建设将不得不承担高额的著作权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沟通成本、议价成本等。对于大规模作品使用所需承担的著作权交易成本,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曾作过粗略的估算,假设以某一个使用者需要使用500万部作品(假设每个作品都只有一个作者),并与其中的200万部作品的作者取得联系,最终与100万著作权人达成使用协议为例,交易成本将超过3亿元。[1]如此巨额的成本支出,都必须在作品实际使用,即正式开始支付版权使用费之前付出。 (二)作品许可使用成本过高 以网络为平台的数字化学习方式的特点,决定了数字学习资源建设将涉及“海量”的作品使用,为此需要支付的版权使用费用将是一个巨大的数字,这也是主要以知识传播、教育公益为目的的数字学习资源开发者所无力承担的。 二、学术作品著作权管理方式变革:从个人管理到集体管理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 人类文明的历史积累和当代知识经济的初现端倪,使得今日的著作权利人遍布社会各个阶层,作品种类和作品使用方式多种多样,涉及到的著作权交易自然也是数额惊人,因而著作权管理方式也逐步从个体管理转向以集体管理为主。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由多名权利人联合起来,发起成立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包括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参见《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这样,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集体管理合同,著作权利人拓展了实现权利的能力,至少在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的实现方面得到了加强;同时也为作品的使用者取得作品的使用许可提供了更大的便利,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但是,我国的著作权管理组织尚不健全,特别是在学习资源中占大部分比重的文字作品的集体管理方式还未成形,大部分图书、期刊、论文的使用许可仍需要分别从各权利人处取得。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疑将有助于解决数字学习资源建设过程中使用者和权利人双方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 (二)面向学术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从保护著作权利人的角度设计的,其重点是将法律赋予创作者通过著作权交易获取经济收益的权利现实化。因此,它仅能在数字学习资源开发者能够承担作品使用费的前提下解决资源建设的合法性问题,而无法帮助公共教育机构免除沉重的作品许可成本,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教育投入和公共文化设施都短缺的情况下,仅仅借助集体管理降低交易成本,还不能满足数字学习资源建设的需要。相反,集体管理组织还有可能利用其垄断资源的优势,向作品使用者索取高额使用费。这将产生交易成本降低而使用成本提高的问题。 数字学习资源主要是学术作品的集合,与其他面向社会大众的知识产品相比,其主要的使用者也往往就是由学术作品的作者组成的学术团体的成员。也就是说,数字学习资源的使用者和权利人往往属于同一个学术共同体。向使用者索取高额使用费,也间接损害了作者本身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成立哪种性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有助于同时降低数字学习资源建设中的交易成本和使用成本。 学术作品的作者与普通文学作品的作者相比,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即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取向并不总是一致。在美国,不少科研工作者通过拒绝与不断涨价的商业期刊合作的方式,表达对商业出版妨碍学术自由和学术交流的不满。[2]这是因为面向学术同行的学术作品,它们之所以被创造,是为了得到学术共同体的认可,作者更希望的是作品所蕴含的思想、价值被接受或者被争论,而并不总是指向商业价值。由于学术作品的作者更看重的是学术价值的体现,而不是经济利益上的考量,学术作品的使用在学术团体内部或者知识公共领域完全存在免费使用的可能性,然而商业出版社的介入,使免费使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造成公共权利资源的流失。这是因为作者个体在与出版机构的谈判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很可能轻易就将成果的著作权一次性转让给出版机构。1997年11月在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由美国大学联合会等学术组织,就学术出版被商业机构所控制并用以追求高额利润,学术交流与学术自由受到威胁的问题,专门召开了一次讨论会。会议认为,商业出版过于追求利润而不断提高学术出版物的价格,有限经费条件下研究人员获得的信息越来越少,因此学术交流与传播受到了损害。会议提醒学术创作者不要轻易将著作权转让给商业出版机构,不能因为经济效益而放弃学术研究的社会效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