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发展与变革 建国伊始,百废待兴,中国政府依照前苏联模式建立起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教育体系。与之相适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国高等教育遵循政府计划、政府举办、公共财政出资的高等教育办学理念,施行的是国家包办的单一体制和模式的免费高等教育。1977年高考的恢复直接改变和推动了随后整个中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当时各行各业都迫切需要人才支持国家现代化的建设,而国民收入普遍很低,高等教育肩负着在国家经济发展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极其有限的条件下,尽快弥补由于“文革”造成的人才青黄不接的特殊的历史使命,而主要由政府财政经费支撑的免费高等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了一批社会精英。 随着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开始和不断深入,以及社会对高等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大,资源配置方式从计划调配转向以市场调节为基本方式,原有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已经不再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1984年中央政府把教育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作为教育资源配置的改革,是整个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体系中的基础性改革,它的改革成效将制约着其他一系列改革,以至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政府间高等教育投资责任的变革 从国家财政投资体制的角度看,20世纪80年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经历了几次重大改革,其主要目标就是实行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财政包干体制,改变由国家统一管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式财政体制,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各省“分灶吃饭”的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的新财政体制。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特别明确提出进一步确立中央与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体现了中央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意图。随着中央对办学和投资责任的不断下放,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地方政府投资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增加了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责任,并最终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源。 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由于国家机构改革和财政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间高等教育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发生了一些调整,其结果是在高等教育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层层下移的同时,财权财力层层上移。 (二)政府拨款模式的变革 高教投资体制改革中政府投资作用的变化不仅体现在各级政府的责任和权力的划分、投资的数量和结构等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对高等教育拨款方式的转变上。1985年以前,政府对高等学校的事业费是按照“基数加发展”的模式拨付的。1985年,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高等教育经费分配方法。与“基数加发展”的旧模式相比,“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模式总体上更加有利于经费的合理配置,增加了高等学校安排经费的主动性、自主性以及经费管理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的成本行为规律,在拨款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方面有明显进步。 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央政府开启了一些大型的高等教育专项资金项目。1991年年底 “211工程”方案上报国务院并着手实施。这不仅被认为是在高等教育界开启了政府目标管理方式之先河,而且也是“综合定额”之外政府加大对高校,特别是重点高校的专项投入的重要标志性事件。继此之后,一些重大的专项资助陆续启动,例如1998年开启的“985”项目等等,表明政府对高校投入的专项资金力度不断被强化。 (三)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国家财政负担。高等院校不仅不向学生收取学费,而且要拨出相当一部分资金作为“人民助学金”补贴学生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开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需求日益增加,国家需要提供日益增多的高等教育机会。然而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起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机制。 1984年,国家决定招收一定数量的委培生和自费生。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改革高等学校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并提出了在学杂费和培养费方面进行改革的思想。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20世纪90年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正式宣布将“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作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资体制。1994年,国家在37所高校实行招生并轨改革试点。1997年,全国高校并轨完成,实行所有新生都缴费上学的制度。至此,对高等教育进行成本的私人补偿成为中国高等教育投资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实行成本补偿、收取学费的同时,为了确保贫困家庭的子女不会由于经济原因而被排除在高等教育系统之外,我国的学生资助体系也经历了一个建立与逐步完善的过程,形成了以“奖、助、贷、勤、减、补”为主要内容的资助体系①,以向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教育资助。 (四)高校自筹性资金的拓展 鼓励高等院校通过自身优势自筹资金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等等。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则更加明确地将学费、校办产业、高新科技企业、社会服务、社会捐资助学、金融信贷手段等作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之外的教育经费筹措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