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 组织社会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1977年迈耶和罗恩发表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的一篇题为《制度化的组织:作为神化和仪式的正式结构》的文章开启了这一学派。 在讨论这一学派的观点之前,首先应对“制度”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新制度主义学派对我国而言是一个舶来品,“制度”一词是对英文“institute”的翻译,尽管这一翻译在我国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仍然有必要对“制度”这一概念进行界定,这里主要是与汉语语境中的“制度”作比较,因为,事实上,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现代汉语词典》对“制度”的解释是:①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②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宗法制度。[1]可以说《现代汉语词典》对“制度”一词的解释和汉语语境下常识话语体系中的含义基本相同。而“institute”在现代汉语语境中应是“具有制度所拥有的作用和效力”、“制度化”这样的含义,超出了作为一个名词的单纯含义。 迈耶和罗恩的研究起源于对组织趋同性现象的解释,他们认为这是因为现代国家和社会中的组织不仅受制于技术环境还受制于制度环境,并且认为“在制度上作了详细规定的环境中,需要明智的遵从制度环境”。[2]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影响主要在于三个方面:①被吸收进组织的要素只是外部的合法性因素而不是效率因素;②组织采用外部的或仪式性的评价标准来定义结构要素的价值;③组织对外部制度的依赖减少了组织的混乱与动荡,维持了组织的稳定。[3]可以说组织适应制度环境的过程就是追求合法性的过程,这也是组织成功和生存以及维持组织稳定性的关键。而在制度环境中采用组织外部的评价标准、社会承认的标准可以提高组织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核心理论,对这一理论我国学者周雪光在他的《组织社会十讲》一书中作了详细的阐释。根据制度主义学派学者的观点可将合法性机制定义为:指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合法性机制不仅指法律制度的作用,而且包括了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这些已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4] 但是,新制度主义学派对于制度环境究竟包含哪些具体的要素,以及这些具体的要素对不同的组织有怎样的影响这样的问题没有作出系统的说明和阐述。同时,有一个问题可能被忽略了,那就是,对于一个组织而言,在它追求合法性也就是适应制度环境的过程中,影响组织行为的不可能仅仅是制度环境中的某一个要素,这些要素常常是共同起作用的。这些制度因素对组织行为的影响和制约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不一致或冲突的制度要素很可能在追求合法性过程中抵消某些努力或损害已取得的合法性。但是,因为往往存在某个占主导地位的制度要素,所以这种情况通常不会对组织产生毁灭性影响。尽管如此,在当代社会的许多组织中都存在这样的现象,并且一些组织也会在某些事情上选择非主流的制度要素。今年5月,谢泳被厦门大学聘为教授的就是厦门大学的一种选择。 厦门大学聘用谢泳为教授的事件一经报道,谢泳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关于“学术自由”、“学术权力”和“唯学历”的讨论再次引发。尽管有的学者欣喜并赞赏厦门大学的做法,认为其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杨东平),但是,笔者以为,在这件事中更多的是厦门大学作为一个组织追求合法性的组织行为。因此,本文探讨的是厦门大学的组织行为及其对制度环境的反应。 大学的制度环境 探讨厦门大学在制度环境影响下的组织行为,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影响大学组织行为的制度环境究竟包括哪些制度要素,它们是如何影响大学的组织行为的。笔者认为,现代大学身处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两个要素:社会规范要素和理想性要素。 1.社会规范要素 “社会规范”这一概念来源于对于新制度主义学派同样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一篇文章——《铁的牢笼新探讨:组织领域的制度趋同性和集体理性》的观点,这篇文章由迪马久和鲍威尔合著,于1983年发表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在这篇文章中,他们提出了制度趋同变迁的三个机制,即:强制性机制、模仿机制和社会规范(规范压力)。[5] 迈耶和罗恩在《教育组织的结构》一文中指出,学校是“在一所达标的学校里,一个被认定合格的教师向一群注册了的学生传授一些规定的课程”。[6]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身处制度环境中的学校在学校、教师、学生和课程四方面都在制度的制约之下,只有这样的学校才是具有合法身份的学校。可以说学校是社会规范的结果,同时,又是社会规范形成的重要途径之一。 大学作为现代社会的正式组织,在其产生之初,几乎与社会进程脱离。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大学逐渐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也走进了现代的制度环境,其本身也成为制度。 社会规范要素对大学的制约也许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分析,即大学作为一种制度的规范作用。这一点,迈耶在他的《教育作为一种制度的效果》一文从社会分配的角度对教育的制度作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迈耶认为,“学校在制度化方面作为社会上关于人员和知识的权威理论而发挥影响,它构成了一个关键性的仪式系统:入会仪式系统(人员)和信息分类系统(知识)。”[7]也就是说,教育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高度合法的社会分配权。而教育所拥有的这个作用和效果是其对制度环境适应的结果。因为,现代社会的社会结构是一个精致的、规范化的结构,要想在这样的结构中获得合法地位,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要遵循“规范化”。而大学这一嵌入社会制度和关系中的组织,规范化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的程序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