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08)02-0038-05 尽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高等教育界经常陷于诸如“专业教育-普通教育”、“专业教育-通识教育”等的争论中,而且目前占据主流地位的观点是“高等教育的实质是专业教育”,但不得不指出的是:我们所使用的“专业教育”与西方术语中的“专业教育”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在我们的概念中,“专业教育”几乎等同于“分专业进行的教育”。而我们所谓的“专业”基本上都是专指相当于《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的“课程计划”或美国高校的“主修”,对应于英语的program、major、specialty等词汇,“是依据确定的培养目标设置于高等学校(及其相应的教育机构)的教育基本单位或教育基本组织形式”[1]。尽管我国高校“专业”的划分依据了社会职业的发展和变化,但更多的是根据学科分类进行的。说到底,我们传统话语体系里所谓的“专业教育”只是一种专门化的分科培养的方式。而在西方的术语中,“专业”对应于英语中的profession一词,广义的理解是指“某种职业不同于其他职业的一些特定的劳动特点”,狭义的理解则主要指“某些特定的社会职业”,尤其是那些“受过高层次教育和专门训练的高级职业”(中文文献中多表述为“专门职业”,有时也译作“自由职业”)。由此,“专业教育”是一个对应于学术教育的概念,是区别于以培养纯理论研究型人才的一种教育类型。为此,本文试图从人才培养规格差异的角度入手,对“专业教育”的属性和特征进行论述,以澄清某些误解和混乱。 一、基于人才培养规格差异的高等教育分类 高等教育具有不同的类型。对这个命题的具体理解往往因人而异。本研究无意对别人的各种理解进行综述,只想在展开有关“专业高等教育”的专题论述之前,首先对本文立论的前提,即“高等教育分类”的概念进行必要的说明。 如前所述,高等教育归根结底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高等教育功能的具体化。《高等教育法》提出:高等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目标在不同的专门化领域具体化为培养人才应达到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规格等。具体而言,有两项最基本也是最具有区分度的内容:第一是培养方向,即培养人才所对应的职业种类,如教师、医生、律师等;第二是使用规格,即人才规格的差异,如理论型与应用型的差异,科学型与技术型的差异等。[2]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将高等教育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用我国高等教育研究前辈潘懋元先生的话说,各级各类学校不同的培养目标,不仅有纵向层次上的多样性,如专科、本科、硕士、博士,还有横向类型上的多样性,如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有着根本不同。但后面的这个问题常常被人们混淆,也常常使人困惑。[3] 笔者在此所要强调的高等教育类型,既有别于以教育层次区分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也有别于以学科覆盖范围对高等学校类型的划分,如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进行的综合大学、理工院校、农业院校、林业院校、师范院校、医药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语言院校、艺术院校、体育院校和民族院校等的划分。在笔者看来,教育类型和教育层次是两个密切联系但又不同的概念,同一类型的教育存在于不同的层次,同一教育层次可以包含不同的教育类型;同样,教育类型和学校类型也是两个紧密联系而又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概念,不同的教育类型也可以在同一所学校实施,而同一类型的教育也不可能由一所学校独立承担。 当然,高等教育类型的划分内部还有两种划分,一种是在“培养人才所对应的职业种类”即“培养方向”维度上的划分,如医学高等教育(或高等医学教育)、法律高等教育(或高等法律教育)、工程高等教育(或高等工程教育)、师范高等教育(高等师范教育)等,另外一种就是在“人才使用规格的差异”维度上的划分。实事求是地说,这最后一个维度上的高等教育类型的划分,是我们大家既熟悉又陌生的课题。因为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史上,自始至终都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过明确的界定。最近几年,高等教育类型上开始有了高等职业教育(简称高职)、专业学位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之分,但高职教育以专科层次为主,而且在实践中也还是有很多高职办成了老专科。究其深层原因,在很多人的心目中,高等教育阶段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单一的理论、学术主导型。这是我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传统。 而在西方,情况就很不同。早在1965年,美国教育家哈洛德·福切克(H.A.Foechek)就预言:“在将来某一时候,大学本科水平上可能至少有四种基本类型的学士学位教学计划:科学类(science)、工程科学类(engineering science)、工程类(engineering)和工程技术类(engineering technology)。”[4] 目前,在高等教育分类方面的权威参照当首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7年8月第29届大会批准的修订版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ISCED 1 997)。[5][6]该分类以教学计划(program)为基本分类单位,把整个教育体系划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或基础教育第一阶段、初级中学教育或基础教育第二阶段、高级中学教育(高中)、非高等的中学后教育、高等教育第一阶段(不可直接获得高级研究资格)、高等教育第二阶段(可直接获得高级研究资格)七个层次(《教育参考资料》译作“级别”),分别对应于0-6七级代码。其中的第六层(对应于代码5)高等教育第一阶段,包括专科、本科,以及“所有博士学位以外的研究课程”,例如各种“硕士学位课程”。这一点尽管与我国专科、本科、研究生(包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划分略有出入,但还不至于产生什么歧义。问题的关键在后面关于“类型”的划分上。《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把第六层次高等教育第一阶段又分为5A和5B两类。“5A是强调理论基础、为从事研究(如历史、哲学、数学等)做准备或可从事高技能要求的专业工作(如医学、牙科学、建筑学等)的教学计划;5B是实用的、技术的和适应具体职业的教学计划。”(《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第83条、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