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深刻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全方位变化及教育自身发展的要求、有效地激发和释放体制的活力。对于普通高校而言,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体制。三十年来,我们在推动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仍是一个有待探索的领域。实践中行政配置资源的能力还太强,管得还比较细。落实高等学校自主办学,需要在依法治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确立高等学校的自主法人地位,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学校内外各种权责及其关系、完善高校的自我约束机制。换言之,应通过以大学章程制订和“契约”管理手段推动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实现。在现阶段,还需要加强高等学校财务可持续能力建设,着力创建让广大教师醉心于学术工作的机制。 一、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历史回顾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改革开放”思想。从农村到城市,都开始改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上级开始给下级更多、更大的选择权和自主权。“自主权”是当时改革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口,从更深层次意义上讲,也是后来发展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①。 在这股以扩大自主权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春风吹拂下,1979年12月6日,复旦大学苏步青校长、同济大学李国豪校长、华东师范大学刘佛年校长、上海交通大学邓旭初书记联名在《人民日报》上发表题为“给高等学校一点自主权”的文章,呼吁政府给高等学校一点自主权,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②。《人民日报》还为此加“编者按”指出:学校应不应该有点自主权、应该有哪些自主权、教育体制如何改革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重点的转移,这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希望全社会就此提出建设性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从教育主管部门到高等学校,都开始热烈讨论这个问题,并逐步开展研究。从此,一个以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为突破口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热潮逐步在全国展开。上海交通大学率先进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育部于1983年6月9日发文同意上海交通大学扩大管理权限、增强学校办学活力。1983年2月,浙江省就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出5条规定;1984年6月,湖北省做出6条规定;同年7月,黑龙江省做出《关于扩大全日制高校自主权的若干规定》③。 1985年5月27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自主权”问题进行了十分深刻的论述,指出“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对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决定》还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提出“对不同的高等学校,国家还可以根据情况,赋予其他的权力”。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1986年3月12日国务院又颁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法规的形式从八个方面扩大了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权限。 进入90年代后,原国家教委又采取了许多措施,不断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2年8月24日颁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暂行规定》中确定的学校管理权限,结合当时委属高校的实际,提出在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机构设置、经费使用、人事管理等16个方面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也都参照执行。到了199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政府和学校的关系作了规范性的概括,指出要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的体制,提出“要在招生、专业调整、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分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具体内容。1997年,原国家教委又印发了《关于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扩大直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在原来16个方面的基础上,又对国家教委转变职能、扩大学校自主权作出了新的规定。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以法律形式规范的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 世纪之交及进入21世纪后,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开始快速扩张。这种跨越式发展是在国家人均GDP1000多美元、对教育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实现的,因此许多高等学校都面对着保持和改善办学条件的经费压力,也暴露出了一些资金信贷危机、资本运作失范等管理上的漏洞。此外,还有少量高校因逐利而违规办学、招生宣传失信,干扰了高等教育发展的正常秩序。高等学校存在的管理不严及风险隐患使得人们开始重视自我约束机制问题以及哪些权力该有、哪些权力不该有的问题,亟需通过加强建章立制和规范管理工作巩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成果。因此2007年被称为“管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