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8154(2008)01-0045-04 一、独立学院设置的政策规定 从民国时期颁布的教育法令观察,在南京政府建立之前,并没有出现“独立学院”一词。法令规定虽是如此,但在高等教育的实际发展中,此时段内却出现了“自治学院”。最早者为1923年9月成立的“国立自治学院”。此自治学院设预科、本科与研究科。预科修业年限为一年,本科为三年;本科毕业后可以入研究科,满一年后提出论文审定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1](P.232-249)。从一定角度观察,可视之为后来独立学院的雏形。对其发展历程,后有研究者也说到,1923年9月,“张君劢应江苏省长韩国钧之聘,创立国立自治学院。”由于办学效果较为显著,成绩较佳,也为了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两年后,改称国立政治大学”[2]。从其演变过程看,比较合乎从学院升格为大学的正常逻辑。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1929年7月26日,颁布了《大学组织法》,这是与独立学院设置相关的较早的政策规定。其第四到第七条分别规定,“大学分文、理、法、农、工、商、医各学院”,“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不合上项条件者,为独立学院,得分两科。”从此政策规定看,只要没有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就只能为独立学院。换言之,仅具备了一个学院或具备了两个学院的都可以称为独立学院。同时,“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得分若干学系”,“大学各学院及独立学院得附设专修科”[3](P.171-172)。稍后,8月14日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又对独立学院所设学系及课程、经费及设备、试验及成绩、专修科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3](P.174-178)。 但据实际观察,南京国民政府对于大学的整顿与独立学院的设置采取具体的实际行动,则是在民国“十八年暑假后”,因“大学区制停止试行,乃颁布大学组织法”[4]。自然,大学区制的停止是独立学院兴起的原因之一,但不是惟一或者主要的原因。1917年9月27日,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了《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分为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医科、农科、工科”,并且“设二科以上者,得称为大学;其单设一科者,称为某科大学”[1](P.168)。“这是在法令上承认单科大学之始”[5]。1924年2月23日,北洋政府又公布了《国立大学校条例令》,对1917年的规定再次进行了强调[6]。因为允许单科大学存在,实则表明大学设置标准降低,自然地,此后大学数量就不断增长。1912年全国公私立大学共4所,到1927年时则达到了52所[7],15年间增长了12倍。办学标准降低,一方面使大学数量激增,另一方面也使大学教育质量降低。对此,民间怨言颇大。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设置的独立学院,实则主要就是为解决单科大学“是大学却又非大学”之困境而设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就是原来单科大学的一种翻版。 据笔者掌握的文献来看,自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8月颁布的与独立学院相关的法令以后,此后大约8年左右未再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直至抗战爆发以后,国民政府为学校安全和发展计,对包括大学、独立学院与专科学校等在内的各级学校相涉事宜作了一些安排与说明。之后,在1939年5月16日,教育部颁发了《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在文件或法令的颁布上,这是第一次将大学与独立学院分开,而将后者与专科学校相连在一起了。不过,在此年6月21日公布的《国立各院校统一招生办法大纲》又将大学和独立学院并置了[8](P.701-702)。抗战期间,除了整顿独立学院行政组织以外,为了统一独立学院各学系名称,1939年9月4日,教育部还颁行了《大学及独立学院各学系名称令》[8](P.709)。 独立学院教师资格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1940年8月颁布的《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定》之中,如“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各级教员的资格也各不相同,并对之一一做了相应的说明[8](P.716-718)。抗战结束以后。1948年1月12日,教育部颁布了《大学令》,其第五、第六与第九条分别规定:“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不合上项条件者,为独立学院,得二科”;“大学各学院及独立学院分设学系”;“独立学院置院长一人,综理院务。国立者由教育部聘任之;省立、市立者由省市政府请教育部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会聘任,呈报教育部备案。院长除担任本院教课外,不得兼任他职”[8](P.47)。从内容上看,其实质与前述1929年颁发的《大学组织法》相关内容并无二异,区别仅在于字数的增减而已。但是,如从法规本身分析,此《大学令》自是不同于往昔法令,这是依据宪法之规定做出的进一步阐释,也是第一次明确以“法”的形式对独立学院事宜做出的规定。 二、独立学院的实际设置及变化情况 依据教育部的前述政策规定,据统计,到1931年时,国立各独立学院有下述一些:上海医学院(上海)、北洋工学院(天津)、上海商学院(上海)、中法国立工学院(上海)、广东法科学院(广州)共5所,占独立学院总数的14.7%;省立各独立学院有:江苏教育学院(无锡)、河北工程学院(天津)、河北女子师范学院(天津)、河北法商学院(天津)、河北医学院(保定)、山西教育学院(太原)、山西法学院(太原)、甘肃学院(兰州)、河北农学院(保定)、湖北教育学院(武昌)、新疆俄文法政学院(迪化)共11所,占独立学院总数的32.4%;私立各独立学院有:协和医学院(北平)、福建协和学院(福州)、之江文理学院(杭州)、湘雅医学院(长沙)、中国学院(北平)、夏葛医学院(广州)、焦作工学院(焦作)、朝阳学院(北平)、中国公学(上海)、福建学院(福州)、南通学院(南通)、民国学院(北平)、上海法学院(上海)、持志学院(上海)、华北学院(北京)、金陵女子文理学院(南京)、上海法政学院(上海)、正风文学院(上海),共18所,占独立学院总数的52.9%。从上面可知,也就是说国立、省立、私立独立学院一共是34所。其中,教育部在作统计的时候,还特别注明,本年度“上海医学院”与“上海商学院”仍属于中央大学,没有成为名副其实的“独立学院”。但是,统计表中仍有此两学院,因此,仍视之为独立学院[8](P.260-264)。从地域分布来看,其中上海有8所,北京(北平)5所,天津4所,江苏3所,广东2所,河北2所,山西2所,福建2所,浙江、湖南、湖北、新疆、甘肃、河南各1所,这表明在经济相对发达,风气开化较早的沿海沿江口岸城市设置较多,而内陆省份较少。其中,东北三省与西南重镇的四川与边陲云南及广西等省份,更无一所。这也说明,其分布状况极不均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