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重点大学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转向 王骥 重点大学制度是一项影响我国高等教育结构与发展的重要制度。我国重点大学制度演进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学习前苏联经验阶段,提高教育质量阶段,重点学科建设阶段,“211工程”阶段,“985工程”阶段。政府是重点大学制度的主要推动者和决策者,它采取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运行形式,制度以政府意志为起点,由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它的价值取向是以社会价值为本位,通过建设重点大学来满足社会需要,有助于实现三个制度目标:教育上的“示范”、经济上的“促进”和政治上的“控制”。从历史和我国社会经济现状看,重点大学制度有其合理性,但其不合理性是不能把重点大学当成学术组织来建设以及忽视整个高等教育竞争的公平性原则。重点大学制度的价值取向的转向不在于选择学术价值本位还是社会价值本位, 而是要在两者之间形成张力的动态平衡,是要“制造”出两者之间的价值冲突,为此需要重构重点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各方参与力量的平衡。照此思路出发,重点大学制度建设需要:(1)强化市场竞争机制,转变政府职能;(2)剪断政府和重点大学之间的“脐带”;(3)建立社会问责重点大学的制度。[摘自《辽宁教育研究》(沈阳),2007.12.5~8] 论我国大学竞争的知识逻辑 毛亚庆/吴合文 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正处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围绕生源、师资、资金等的市场竞争在我国大学的运行中日益彰显,形成了当今市场与政府双重影响下的大学竞争,面临着两大竞争的逻辑——政治逻辑与市场逻辑,高等教育产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以及我国的行政体制使得大学必须同时适应这两种竞争的逻辑。在这两种竞争逻辑中,对其中任何一种逻辑的偏好都会影响大学的正常发展,化解这一困境的关键是要关注大学竞争的内在逻辑——知识逻辑,强调大学在立足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在追求自身独特价值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独特的知识生产、传播、运用体系及保证这一体系有效运转的组织结构程序与价值观念,是大学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这些独特的组织元素植根于特定的环境系统和集体学习模式,因此很难被其他组织模仿,这正是大学的竞争优势之源。大学竞争的知识逻辑是一种“内生型”竞争思维逻辑。大学的竞争来源于大学的内在价值——知识的定义,表现于知识的倡导方式。大学要立足于对自身在知识联系方面所处的位置来发展自己的竞争力。复杂知识逻辑下的大学竞争表现出以下一些特点:(1)大学模式多元化,这使大学可以灵活选择竞争策略;(2)竞争载体多元化,人才、专利、产业、利润等都可以作为竞争载体,大学既在学术要素上展开竞争,也在诸多非学术要素上展开竞争;(3)知识的包装和营销成为知识传播应用的主要方式,知识社会信息的泛滥使得大学必须学会包装和营销知识,促使大学走向社会展开竞争;(4)大学自身资源的结构化程度,决定着大学的整体竞争力,大学的知识业务单元必须在统一的理念和操作下协同作用,才能发挥最佳效益;(5)诸多的竞争者使得大学知识生产和操作的不可模仿性、可持续性成为决定大学核心竞争能力的基本准则。[摘自《高等教育研究》(武汉),2007.12.24~30] 关于高等学校自主权法律性质的争论及思考 马晓燕 高等学校自主权法律性质的判定是构建高校权利合法、合理行使的判断标准,建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保障和规范机制的前提。教育法学界围绕此问题展开了诸多争论,主要观点包括:一是从公/私权界分的维度对高校自主权进行法律定位,此种研究一般重在揭示高校自主权所具有的一般公权或私权的共性,公权力论者认为高等学校的自主权主要是一种公权力,高等学校自主权是高等学校依据教育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教育法属公法性质,因此高校自主权在性质上是公权力。并且此点已有司法判决予以认可。私权利论者的推理逻辑主要是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属于民事法人的一种,不属于“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因此,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等自主权是教育法赋予高等学校的民事权利,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理论兴起之后,此种观点在法理上已很难立足。有少部分学者对高等学校自主权持复合权利论,认为高校自主权实际上横跨了公、私两大法律领域,从整体看来,复合权利论对高校自主权法律性质的阐释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具有合理性。另外,也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高校因其组织和职能的特殊,其“自主权”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权或私权的“特殊性”,主要有内部行政行为说、行政自由裁量权说和固有权利说。笔者认为,要深入和完善现有研究,以下问题尚值得学界进一步关注:其一,高等学校自主权原本是教育学概念, 因此,教育法学界的理论创生一方面需要与我国公私法分立的法律机制相融合,另一方面更需要保持其独特性;其二,现有研究主要是受高校与学生(或教师)法律纠纷的促动而仅截取高校与学生(或教师)关系单一面向来对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进行描述,缺乏高校与政府关系向度的审视,因此,对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的把握亟需一种整体性、综合性的研究视角。[摘自《高教论坛》(南宁),2008.1.42~45] 大学教育质量的学术标准和社会标准 杨桂华 衡量大学的教育质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用一个标准衡量所有的大学,也不能用一个阶段的标准衡量不同时期的大学,即使是对同类大学的同期评价,也不可能是一个标准,至少应当从大学自身的学术传承和大学的社会功能两个角度来分析大学的教育质量。所谓学术标准,是指大学作为知识生产单位,担负着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的重任。其核心是一种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是一种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关怀。所谓社会标准,是指大学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需要,向社会提供知识产品和具有知识能力的劳动者。大学教育质量标准具有历史性,是随着大学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的,并且一直存在着理性与功利、人文与科学、学术自由与文化强制、多元开放与闭关自守之间此起彼伏的、激烈的矛盾冲突和斗争。从历史上看,某一时期大学教育偏重学术性还是偏重社会性,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大量数据表明我国大学的教育质量不断提升,只不过与我国大学规模位于世界第一的提升速度不相匹配。我国的大学在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之后,首先要肯定大众化阶段大学类型的多样性,树立以多样化的质量标准衡量多样化大学的新的教育质量观;还要特别强化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主动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增强大学适应社会需求的科学敏感性。通过建立多样化的教育质量标准体系,以推动高等教育在新阶段的快速发展。[摘自《中国大学教学》(京),2008.1.17~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