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区域发展政策主要经历了区域均衡发展政策、区域非均衡发展政策和区域协调发展政策三个阶段。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国家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经济对高等教育起着决定作用,而高等教育对经济又起着促进作用。建国以来,虽然我国没有明确提出高等教育的发展战略,但通过梳理50多年来我国区域发展政策的演变过程和高等教育政策随之而进行的调整变化可以看出,区域发展政策的变化勾勒出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结构布局;经济政策是高等教育区域政策调整的主导因素;我国大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深受高等教育区域政策的影响,而高等教育区域政策的演变则伴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而不断深入和完善。 一、1949~1978年——区域均衡发展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现代化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国际环境十分严峻,美国对越南的侵略战争逐步升级,前苏联撕毁合同、撤退专家,中印边境冲突不断,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政治孤立和军事遏制使当时的中国面临着极大的战争威胁,国民经济处于临战状态。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中后期,我国制定和实施了区域均衡发展的政策。中央政府通过高度集中的计划指令来实现地区间的均衡发展,采取的政策手段有两种:一是调控财政收入的划拨与分配比例,要求沿海发达地区上缴较高比例的财政收入,同时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的补贴;二是通过计划指令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布局向中西部倾斜。这些政策的实施,主要有两个目标:一是经济和社会目的;另一个是国防安全目的。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中西部地区的高等教育与沿海地区均衡发展,这个时期我国制定了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并进行了大规模的院系调整。从1951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的整个计划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全国高等学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全面或重点调整。在当时前苏联援建的156个重点工程项目中,有4/5布局在内地,仅西部地区就占了44项。因此,这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这些重点项目输送工业建设专门人才,调整的重点是从沿海地区向内地迁移高校。1952年下半年,教育部根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的方针,以华北、东北、华东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高等学校的院系调整,新设了钢铁、地质、水利等12个工业专门学院。高等教育部在《关于1955~1957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建设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及国防建设的要求,必须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相配合,学校的设置分布应避免过分集中,学校的发展规模一般不宜过大,高等工业学校应逐步地和工业基地相结合。”[1]1955年,沿海地区一些高等学校被迁至内地,有的是将同类专业、系迁到内地组建新校,有的是将学校全部或部分迁到内地建校,武汉、兰州、西安、成都等城市在这个时期建设了一批高等学校。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交通大学的迁校。1957年,国务院将交通大学的大部分专业及师生迁往西安,小部分留在上海并与原上海造船学院及筹办中的南洋工学院合并;1959年,西安和上海的两个学校分别独立成为西安交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这次院系调整中,高等工科院校调整力度最大。为适应当时我国经济建设对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借鉴前苏联发展高等教育的经验,还发展了多科性工业高等学校和高等工业专门学院。1958年院系调整结束后,我国共有高等学校791所,其中工业院校251所、综合大学27所、师范院校171所,工业院校数量占到全国学校总数的31.7%,成为培养工业建设人才的坚实基地。此外,经过调整,内地高校的规模和数量得到了扩充,改变了建国初期高等学校过于集中在少数大城市、尤其是沿海大城市的不平衡状况。如,陕西高校由3所增加到7所,河南高校由2所增加到4所,内蒙古高校从无发展到2所。[2] 建国后近30年时间里,由于受复杂多变的政治局势和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的区域均衡发展政策受国防战略和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双重约束,中央政府一方面通过“政治动员”的方式进行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将投资重点全面向西部转移,加速了内地的经济发展,缩小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地区间差距。同时,我国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经济方面还是高等教育方面,中央政府都高度集权地进行着控制和支配并对物资调度、资源配置有较大的掌控权,因而使得对西部的倾斜投资以及向西部地区迁校、建校成为可能。 二、1979~1999年——区域非均衡发展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资源配置方式、经济发展战略都发生了重大转变,经济发展的重点从重工业转向了轻工业,开发的地区从中西部转向了沿海地区,地方政府对市场调节和配置资源的积极性逐步增强,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关系逐步实现了正常化,国际形势趋于缓和,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我国实施了改革开放政策,采取了效率优先的非均衡发展战略。 区域非均衡发展政策的实施,充分发挥了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及发展基础的比较优势,增强了地区的经济活力,使沿海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我国的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但是,它也为中、西部区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东西部地区经济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区域经济增长不平衡。1979~1992年期间,东部沿海地区的广东、浙江、福建、江苏和山东等省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达到13.26%、12.55%、11.56%、11.20%和10.61%;而广大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都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其中,青海省的年均增长速度仅为4.7%,只相当于广东省(含海南省)的35%、浙江省的37%。 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非均衡发展尤其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深刻地影响了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规模和结构。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产业结构向更高一级集中,对高等教育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强。同时,居民生活收入水平的提高也使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日益旺盛,使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地方政府需要更多的学校办学自主权。尽管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在这一阶段没有明确提出重点发展战略,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使高等教育区域非均衡发展趋势更加明显。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为了调动各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中央部门和地方办的高等学校,要优先满足主办部门和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同时要发挥潜力、接受委托,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培养学生,积极倡导部门、地方之间联合办学。”[3]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这样,我国高等教育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便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