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08)01-0046-04 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2、3项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根据以上规定,各高等学校在本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几乎是无一例外地作出了重复性的规定。近几年来,有很多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是因为其受到刑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而且各个学校的违纪处分规定五花八门,存在“同错不同罚”的现象,不同学校之间对同样情况的处理方式大相径庭。 于是,问题就产生了:为什么在高等学校的学生因为违法犯罪受到刑罚或行政处罚后,学校还要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当前这种类型的开除学籍处分是否存在弊端?本文将作一探讨。 一、社会惩戒与学校惩戒相衔接的必要性 惩戒是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本文中,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属于社会惩戒,由法院和公安机关对违法或犯罪的公民作出惩戒决定。而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惩戒,由学校对违纪的学生作出惩戒决定。社会惩戒和学校惩戒是不同性质的惩戒。为什么学生因为实施一个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在受到社会惩戒之后还要受到学校惩戒呢?原因是: (一)社会惩戒与学校惩戒的目的和作用不同 “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戒”中,“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在惩戒过程中,惩戒行为直接针对失范行为,其严厉程度与失范行为偏离社会惩戒的严重程度相一致。在惩戒活动中,手段和目的——惩和戒,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惩戒手段运用的恰当与否与惩戒的目的直接相关。 社会惩戒和学校惩戒的目的和作用不同。社会惩戒中,刑罚的功能表现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治安管理处罚目的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刑罚针对的行为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四类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学校惩戒的目的,主要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保持一定的纪律和秩序,对违规者予以必要的惩罚与处分,是完成学校教育任务,达到学校教育目标的必要手段。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赋予高等学校的惩戒权,如《教育法》第28条第4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4项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各个高校依据该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体现了学校惩戒的目的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由此可见,社会惩戒的目的其重点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而高校惩戒侧重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学生,将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因此,二者在目的和功能上存在差别,社会惩戒不能代替高校惩戒,高校惩戒具有不可或缺性。 (二)有些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引发了社会惩戒和学校惩戒 高等院校的学生,其大多数已经成年,其身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作为公民中的一员,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民权利,也必须履行公民义务。学生实施了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就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罚。另一方面,作为高校学生,是受教育者,享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的学生权利,也必须履行学生义务。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就应受到纪律处分。 关键的问题是,在社会惩戒之后,为什么学校还要惩戒呢?这是因为学生实施的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同时,还严重影响到其受教育者身份和资格问题。《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都规定了学生的权利、义务。对学生义务的规定,事实上是学校惩戒的根本原因。学生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必然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1款也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必须履行一系列的义务。这些义务,并不仅仅限于学校范围内,学生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或者不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或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都将会受到学校惩戒。最极端的情况是,学生实施了一个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因为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已经不再具有“可教育性”,丧失了学生的资格条件,学校有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剥夺其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