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672-61 62(2008)01-01 06-05 近年来,因高校经济性行为失范现象呈上升趋势,加强高校自律与他律的问题逐渐引起我国社会的关注,如果不加以重视,它们有可能成为妨碍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妨碍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突出矛盾。高校自律与他律失衡,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制度原因,加强政治领导和道德感召以求改进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从制度设计层面去解决这些问题。 1 高校法人滥权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高校自律与他律失衡现象的背后是高校法人滥权问题。高校法人滥权的突出表现,是高校以法人身份发生的经济性行为失控失范。2007年上半年,劳凯声教授在《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上发表了《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一文(以下简称劳文)[1],文中涉及了这个问题;几乎与此同时,笔者在《现代大学教育》杂志上也发表了《高校自主权的法学探源与公私职能界分》一文(以下简称龚文)[2],文中也着重探讨了这一问题。两文虽然主题范围有别,观察问题与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尽一样,但是关注焦点却不谋而合地放在两个相同的问题上:一是我国高校法人身份变化的性质及其现实与未来影响,一是我国高校自主权法律性质的变化及其现实与未来影响。两文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表达了相同或相近的看法。(1)两文都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已经“触及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1];(2)两文都认为,随着我国高校法人地位的获得,以及随着高校办学活动日益嵌入市场经济领域,在制度不对称的情况下,“高校在办学活动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经济获利机会,客观上也产生了大量的经济受益事实”[2],而这正是导致高校经济性行为失范的重要诱因;(3)两文都认为,在新的经济环境与法律制度条件下,我国高校自主权已演变为一种以公权力为主的多元成分权利(劳文称之为“复合型权利”,龚文称之为“综合性权利”),而我国上层建筑却对此缺乏应有的回应,这是产生制度不对称的重要原因,结果导致高校经济性行为失范大多以法人滥权的面目出现;(4)两文都认为,要维护我国高校健康发展的社会机制,不损害高校应有的公益性,当前就必须解决制度不对称的问题,重点是通过法律途径去消除导致高校法人滥权的制度漏洞。至于法律解决途径的选择方向,两文在大方向上基本一致,在个别具体问题上则有着不尽相同的思路与主张。 虽然两文中都没有直接提出和使用“高校法人滥权”这一概念,但是不难看出,两位研究者的研究初衷和研究视野极其接近:一个是从高校的法律地位切入,一个是从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切入,显然都是立足于希望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现实教育法律关系变化进行尽可能客观的观察并作出分析判断,并且对体制转型过程中我国高校经济性失范行为呈上升趋势的状况都感到深切忧虑。应该说,这是国内学者首次从理论上提出并严肃探讨体制转型时期我国如何从完善教育法制的角度去防范高校法人滥权谋私、防止高校的社会功能蜕变这一重大课题。相信这一研究必将得到其他研究者的响应和延伸。 劳凯声教授是我国研究教育法律关系的一位著名学者,他在《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一文中的精辟分析和深刻思想,对笔者前期的研究工作不仅是一种鼓舞,而且释解了笔者的某些困惑,匡正了笔者的某些看法,启发了笔者做更深入的思考。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在将两文的思想共核及个别分歧认真加以对比和梳理之后,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中归纳、提炼出“高校法人滥权问题的制度回应方向”这样一个更为明确、更趋近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现实及事物本质的研究命题,继续加以研究,同时求教、就正于劳先生以及学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仍将借助高校自主权的切入视角展开论述,为完整地展现本文的理论逻辑,文中将有节制地引用笔者此前已表达过的某些观点内容,当然其中完全可能已经包含了新的补正和深化。 2 高校自主权的法源及其演化路径 高校法人滥权现象与高校自主权的存在方式及其行使条件直接相关。高校首先必须形成自主权,然后才能够拥有相对独立于行政统辖权的法律地位。劳文和龚文都认为,高校自主权具有“复合型权利”或“综合性权利”的性质。不过,要判断这种特性到底是其一般存在形态,还是其特殊存在形态,就不能不进行法源分析了。如果是一般存在形态,这种特性就具有某种必然性;如果是其特定的存在形态,它就存在着某种偶然性。具体情况不同,行使它的制度设计必然也就不同。高校自主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现象,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和分析它,就可以看出它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不止一个法源的要素,由此也带来它的复杂性和多重法律属性。追溯并综合考察各国高校自主权的起源,至少可以筛选出这样几个源头。 第一个起源当属学术自主权。此权肇始于西方中世纪大学的行会组织及其利益诉求,本源是一种私权利,后由学者个人的学术自由诉求向机构的学术自治诉求发展,历经几个世纪,经由诏令、特许状、法院判例等途径而获得法律地位,以法国、德国、美国的相关法制建设过程最为典型。由于学术自主权彰显了大学的本质属性,被视为是保护大学探索真理所必不可少的思想自由的根本条件和建立以知识发表权为内核的科学发现机制的核心价值基石;同时,它又具有学术自律与学术责任的内在要求,在大学演变为法人的漫长历史过程中,此权逐渐上升为一项既保留私权利特点又超乎私权利价值的特别权利,在许多国家里受到宪法的保护①。学术自主权的拥有与否,与高校是否以及能否发生经济性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