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1981(2007)10-0006-05 一、近代大学学术管理体制转型的表征 近代大学的学术管理转型是从近代大学的产生而开始的,但具备转型意义的则是蔡元培的北京大学改革。陈平原在分析中国现代学术范型的基本特征时曾说:“如何描述晚清及五四两代学者所创立的新的学术范式,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起码可以举出走出经学时代、颠覆儒学中心、标举启蒙主义、提倡科学方法、学术分途发展、中西融会贯通等。”[1]另有学者在讨论五四时期的学术转型问题时,提出如下四个特征的概括:即学术旨趣多元化;学术分类专门化;学术方法科学化;学术形式通俗化。[2]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逻辑起点之学术生产方式的转型带来近代大学的产生和定型,也使学术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改变,传统学术管理开始向现代学术管理体制转型。 (一)由个体学术生产方式向组织生产方式转型 学术组织的出现是学术发展成熟的表现,长期以来中国学术一直是个体经营的方式,在师法和家法的体制内传承和发展,这种个体化的学术生产方式尽管有着独立的优点,但也存在封闭的弊端。古代学术组织样式如翰林院,实际上是一项职官制度,唐代始设,最初的性质是“天下以艺能技术见召者之所处也”[3],后来主要用于起草诏令,议论时事,尽管翰林院在宋代有过辉煌的显赫时期,但其储存官僚、撰修书史、起草一般文书的职能没有改变,翰林院孕育了我国的文人政治,还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学术组织。翰林院也有着学术研究的存在,但仍大多是个人行为,翰林之间的学术网络并未建立,也“不具备欧洲大学的自制性,但是它有对全国进行学术垄断的特征,是封建帝国官僚统治的有机组成部分”。[4] 19世纪西方各国的专业研究学会相继成立,具有现代意义的学术生产组织产生,以知识为指向的组织特征越发明晰,在国外的中国学生们看到学会活动对促进学术发展的积极作用,也纷纷仿效,建立中国人的学术团体,这些团体对学科及学术研究的统一术语、译名等作出了初步的厘定。在民国前,国内学术管理的组织化也已呈现,但这些民间建立的科研机构都较小,人员少,缺乏系统。辛亥革命以后,随着社会对科学技术的愈益重视,中国的科研机构已逐一建立起来。 近代大学组织的定型无疑是学术管理组织化的标志性事件。清末《奏定学堂章程》就始见大学设研究所的规定,其时称“通儒院”,1922年,北大设立了近代大学的第一个研究机构——国学研究所,此后各大学相继设立了诸多研究所,1929年《大学组织法》再次规定大学可设研究所,图书馆、杂志、报纸、社团等组织和机构也在大学里扎根。北大还有许多师生社团,诸如少年中国会、新闻学研究会、画法研究会、音乐研究会、化学研究会、史学研究会,另有学生社团雄辩会、行知会、新潮社等等,这些组织和机构使大学一跃而成为学术研究的中心。特别是1917年12月由蔡元培、陈宝泉、汤尔和、王家驹等发起成立的学术讲演会,这是一个跨校际的学术组织,开院校学术联合研究的先例。1927年,蔡元培又效仿法国推行大学院制,建立了中央研究院,学术组织让学者有了归属感,学者在不同的学术场域中不失自我地进行学术研究,学者间的关系网络化,所谓浙籍章系、北大派、研究系等等,学者关系渐趋复杂。 (二)由松散型管理向制度化管理转型 对学术的控制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在近代大学诞生以前,学术的组织化管理是较少的,制度化更谈不上,尽管太学、国子监、翰林院等都已经制度化,但也只限于在教学、作息等方面,而从事研究的学术者则分散朝野上下,学术研究凭个人旨趣在儒学框架内进行,研究活动在学者、经费、时间、成果等诸多要素上缺乏制度化的安排。近代如中央研究院下设诸多研究所,建立了学术评议制度、院士制度和研究奖励制度。北平研究院设立了院-部-所(会)三级结构,建立了院务会议和学术会议,制定了各项章程规则、工作计划、概算及其他重要制度。其他学术管理组织也都有较完备的组织建构和运行制度,学术生产的制度性、规划性、合作性、国家性在学术组织的生产活动中得到体现。 在近代中国大学学术制度化过程最重要的是教衔制度的确立和学位制度的导入。早期大学的教衔制度是因校而异的,各大学对教衔等级的设置和待遇有所不同,蔡元培北大改革在聘任教授时往往靠举荐和社会声誉,没有确切的标准,常常破格。1917年5月教育部颁布《修正大学令》,大学教师分为正教授、教授、助教授、讲师四等;1919年发布的《国立北京大学规程》,设立聘任委员会,使教师聘任制度化,设置了正教授(分为六级)、本科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非常设教席)等级;清华则设置正教授、副教授、助教授、教习、助教等级;1923年,在蔡元培、蒋梦麟执笔起草的《杭州大学章程》中设置了正教授、教授、辅教授、讲师、助教、特别讲师等级;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正式设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1941年又设置了部聘教授。 在西学传入的过程中,西方学位制度随着教育制度的导入也被介绍进来,而大批留洋学士、硕士、博士,使国人渐渐认可了西方学位制度,而教会大学学位制度的实施为近代大学提供了示范。清政府于1903年、1904年分别规定给予获得洋学位及新式学堂毕业的学生赐予科举出身,这是西方学位制度本土化的一种尝试。1912年10月公布的《大学令》对学士学位有了初步规定,1922年《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可设研究院,1934年又颁布《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这是近代第一个研究院(所)的专门规制,1935年国民政府修正通过《学位授予法》,正式设立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并对学位标准、学位授予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的学位制度[5],但有个问题一直存在,我国引入的学位制度一直是国家认可的学位制度,而非社会认可的学校学位制度,学位、出身、功名之间或隐或显地流露出国家对知识分子的政治关注,从而学术水平的认定异化为社会化程度的认定,这给后来的大学学术管理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