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614(2007)12-0055-04 近年来,关于中国高校“贷款风险”的讨论是一浪高过一浪。高校真的存在“贷款风险”吗?如果有,那么,高校“贷款风险”是如何产生的?高校“贷款风险”又如何规避呢?文章试图对这些问题做简要回答。 一、十年高校“贷款风险”论研究的回顾 十年间,中国高校“贷款风险”论研究主要涉及3个方面的内容: 1.界定了高校“贷款风险”的内涵 十年来,高校理论界先后讨论的高校“贷款风险”有三类,即助学性“贷款风险”、投资性“贷款风险”和建设性“贷款风险”。所谓助学性“贷款风险”,是指高校因学生不还助学贷款,而承担的担保责任风险;所谓投资性“贷款风险”,是指高校因投资兴办校办产业或为校办企业担保而承担的“贷款风险”。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助学性“贷款风险”和投资性“贷款风险”正逐步远离高校。所以,高校自身建设性“贷款风险”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所谓高校“贷款风险”,也称信用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或贷款主体——高校,在贷款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该主体遭受资财损失的可能性。〔1〕高校“贷款风险”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高等学校负债融资发展导致高等学校办学效益下降的风险;二是负债融资发展导致高等学校出现财务困难的风险。〔2〕高校“贷款风险”具有贷款风险的隐蔽性、贷款风险的乐观性、贷款风险的分散性〔3〕和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4〕等四个主要特征。 根据不同的标准,人们为高校“贷款风险”作出了不同的分类。有人从产生风险主客体的角度,把高校“贷款风险”分为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5]有人从风险产生的源头角度把高校“贷款风险”分为利率风险、法规风险、发展风险和规模风险;〔6〕也有人从风险的性质来看,把高校“贷款风险”分为宏观层次的风险和微观层次的风险两大类。宏观风险又包括政策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等,微观风险则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结算风险和经营风险等;[7]还有人从资金运动的角度,把高校贷款分为支付利息带来的风险、财务结构变化带来的风险和信用等级下降带来的风险三类。[8] 2.探寻了高校“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有人从产权的角度出发,认为《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则公立高校都不可能具备法人资格。法律上的漏洞,在实际办学活动中,通常表现为高校资产的所有者职能不到位,缺少具体明确的人格化承担者;高校法人实体和法人财产主体地位不到位;政府对高校政府治理的错位。现行公立高校产权体制是导致高校“贷款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9]有人从高校偿债能力角度出发,认为财政拨款递增幅度有限、教育事业收入有限、教育成本增加、贷款资金利用不当、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10]等5个因素导致高校“贷款风险”产生;更多的人是从贷款主体的主观性角度出发,认为导致高校“贷款风险”产生的因素有11个:(1)国家对高校举债没有进行科学、统一的规范;(2)部分高校领导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或决策上的短期行为;[11](3)银行监管不严;(4)高校会计制度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12](5)高校的贷款规模不符合实际情况;(6)贷款项目经营失败;(7)高校之间相互竞争,加大了教育成本的支出和高校中弱小群体的财务风险[13];(8)国家高教政策调整的不确定性;(9)高校内部管理中的不确定性;(10)高校举债带来的财务风险[14];(11)缺乏完善的风险监测指标评价系统[15]。 3.探索了规避高校“贷款风险”的途径 从政府的层面来看,一是高等教育需要政府的资助。因为高等教育产生社会收益,而且有利于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16];二是政府可以比照设备贷款贴息办法,对高校基本建设贷款给予贴息,增加对高校基本建设的投入[17];三要提高学生学费标准[18];四是政府应为高等教育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19];五是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上要有所突破。允许高等教育产业进军资本市场[20],通过对高校产权资源资本化、高等教育垄断资源市场化、优质高校概念资源货币化、公共资源经济化和校园资源经营化[21]等途径来实现高等教育的产业化;开征教育税,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完善资本市场,创新金融工具;发行教育债券[22]和教育彩票[23];六是明晰高校产权关系,从制度上根本理顺其内部的产权归属关系[24];七是加强对高校的宏观布局与调控;八是加强对高校贷款的监管[25]。 从高等院校的角度来看,一要健全内部决策机制;二要遵循适度性原则、专用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和有偿性原则[26]加强对贷款的管理[27];三要健全内部约束机制[28],建立快速发展机制。将举债建设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增加科研成果转化收入与事业收入[29],培养、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四要建立积极的还债机制;[30]五要改革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风险责任制,监控“账外债务”的变动情况。[31]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要加强高校财务安全监控,完善信贷资金贷后管理,通过控项目、控规模、控使用和控回款等措施,规避高校“贷款风险”。[32] 二、对十年高校“贷款风险”论研究的批判 因为有“高校贷款”或“高校负债”,所以人们才意识到会有“风险”,才呼吁防范并设法规避高校“风险”。十多年来,也有不少高校“贷款风险”论者注意到:“谁在贷款?为何贷款?受益者是谁?谁来归还贷款?”这一循环着的矛盾问题。但是,并没有引起其他大多数学者兴趣,在关键环节上并没有交集。所以,文章有必要通过回答上述问题,对十年高校“贷款风险”论做一点儿补充。 1.公立高校有贷款资格吗 首先,十年来,不少高校“贷款风险”论者认为,《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并依法登记为教育事业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高校具有贷款资格的法律依据,其实不然。《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又同时规定“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中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高等教育法》第38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如此看来,高校没有独立的财产,只能依法自主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更没有权利处分这些财产,不可能独立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并不符合法人资格。因此,公立高校不具有贷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