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回日期:2007-06-10 中图分类号:G5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07)07-0097-08 一、引言 大学治理结构的构建、调整与完善一直是各国大学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部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国际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构建适应环境变化的大学治理结构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和文化传统等原因,我国大学治理结构在调整与完善的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与冲突:在大学外部,政府管制与大学自主的冲突在大学及其主管部门之间或明或暗地呈现;在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界限在治理结构的不同层级之间不清不楚地纠缠。 我国学者已着力加强对大学治理结构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向:其一,一些学者希望通过对发达国家大学治理结构实践的描述与分析,以对我国大学治理结构的调整与改革起到借鉴作用[1-3]。但是,正如英国学者阿什比所说,“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和环境的产物”,大学治理结构的形成总是与特定的历史环境相关联,它国大学的治理结构是否适合我国现有制度环境下的大学实际值得进一步的研究。其二,一些学者基于中国大学治理结构构建与调整的实践,对如何平衡大学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如何平衡大学内部各种权力的关系等提出了合理优化的建议[4-6]。但是,这些研究多停留在对大学治理实践层面的探讨上,对其背后的实质问题尚需更为深入的梳理。 大学治理的实质是“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7],是各种决策权力在各个主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配置与行使,包括权力分配结构和权力行使过程两个互相匹配的方面。而大学治理结构形式上体现为一种对大学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其实质是大学决策权力的制度安排问题,既表现为大学内部权力的分配、协调与行使的制度,也表现为大学与外部环境,如政府和社会等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相互作用的规则。大学治理结构的具体形式和作用机制取决于大学各种事务的决策权力在不同主体间的配置情况,但这种权力的来源绝不是独立存在于大学内部,绝不是大学的自我赋予,而是来源于各个大学所在国家不同历史时期高等教育制度的整体环境,包括各种正式化制度(如法律法规、大学章程、资金分配体系等)和非正式化制度(如高等教育教育传统和大学文化等)。由此,我们可以形成下面这条隐匿在大学治理结构背后的逻辑主线:
本文正是遵循这一逻辑主线,在界定大学权力类型和权力主体的基础上,借用组织行为学的依赖-权力理论和社会学的资本-权力理论对大学的权力分配和权力来源进行分析,提出描述大学治理结构特征的逻辑命题。然后通过对美、德、中三国大学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以实例验证其内在逻辑:不同的制度安排决定大学各个权力主体的权力配置和界限,从而决定了大学治理结构的具体形式,要调整和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必须从深层次的制度构建和改革入手。最后,按照本文的逻辑对我国大学治理结构典型模式的现状和趋势做出判断与评价,强调政府在大学治理结构改革中的责任与使命。 二、逻辑的提出 大学治理结构是由权力类型和权力主体交织而成的权力系统,要描述这一权力系统需要界定大学权力类型和权力主体。 (一)大学权力类型的界定 我国学者多将大学的权力类型归结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大类型,对这两种权力的性质、价值取向、运行方式和主客体关系的界定也一直是学者们探讨的重点,但学术界还远远没有形成共识,有些观点甚至大相径庭。国外的学者和机构对这些问题已有较多的研究成果。迪特里希·戈尔德施米特(1978)[8]和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3)[9]分别对大学的权力类型进行了描述(见表1)。
二者关于大学权力类型的划分中,预算与财务权、教师聘任与解雇权、招生权、学科与课程设置权4种权力类型都有所体现;不同的是,迪特里希另外强调了总体规划与决策权和研究决策权,而OECD则强调了房屋与设备资产权、借贷权、确定工资标准权和学费水平决定权。 对于任何组织而言,与人事、财务和资产相关的事务都是该组织最重要的事务,对于这些事务的管理决策权力是组织最重要的权力范畴,大学也不例外。同时,大学是一个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中心任务的组织,由这些任务引发的相关事务的管理决策权力也是大学组织权力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招生、学科与课程设置、研究决策等。 迪特里希和OECD的权力类型划分都注意到了大学的这些特点,结合二者的划分和我们对大学权力的认识,本文将大学的权力类型界定为预算与财务权、教师聘任与晋升权、招生权、学科与课程设置权、研究决策权、房屋与设备资产权6项主要的权力类型。这一划分可能不够全面科学,但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晰地分析大学的权力配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