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国教师与高校之间劳动关系市场化的特征日益凸显。教师聘任制是指高校与教师之间通过合同聘任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任职契约关系的人事任用制度。要弄清聘任制的法律性质,就有必要对我国高校劳动制度的演变进行梳理:教师任用制度由“计划调配”转向“合同聘用”,教师工资制度由“刚性工资”转向“弹性工资”,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由“国家保障”转向“社会化运作”。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由身份管理下的行政关系转变为平等的以契约为中介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合同关系应该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教师聘任制应该坚持合法、意思自治、公平合理和正当程序原则。实际上,在教师聘任制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形式与其实际运作存在很大偏差:一方面,作为管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学校的权力明显提高;另一方面,作为学校管理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教师的权力明显下降。劳动关系的形式平等与实质上不平等的矛盾是我国教师聘任制存在的主要困境,并且严重影响了聘任制的顺利实施。因此,必须开辟新的法律救济制度,包括建立校内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完善诉讼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