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2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07)06-0076-05 美国研究型大学有着清晰的校、院、系三级权力结构,其中,强有力的学院权力是其管理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校、院、系三级在学校事务中都有各自的权力重点和范围。通常来说,校董事会与校长对于学校的长期规划具有重要的决定权,体现其宏观管理职能;院级领导在教师聘任方面权力最大,充分体现了学院作为学校管理实体的权力特征;系级领导在课程设置上权力最大,体现其学术管理职能。在上述校、院、系权力结构中,学院作为三级结构的中层,是管理的重心。因此,美国研究型大学普遍实行“院为实体”的学院管理模式。通过实行“院为实体”,使学院成为拥有较大自主权的实体性单位,可以很好地满足对口管理、专业管理的需要,既可降低大学教学科研管理的重心,缩小管理的跨度,缓解校级领导办学的压力;又可大大增强基层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提高整体竞争力,从而提高大学管理的效能,并最终提升大学的综合实力。 在“院为实体”和学院拥有强大权力的管理体制下,学院内部管理模式的选择关键在于遴选合适的院长、明晰内部管理权限、理清内部组织机构。其中,院长任用方式是重中之重。院长任用方式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包括院长的任职资格、岗位职责、权力范围、遴选程序、任命办法、考核方式、监督机制、保障措施等。目前国内外关于这一方面的相关研究还比较少,但是考察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学院管理模式,可以看出美国研究型大学已经拥有一套相当成熟、稳定、规范、有效的院长任用方式,非常值得我国大学学习、研究和借鉴。 一、规范、程序化的院长遴选制度 美国研究型大学对院长职位的遴选是十分郑重和严格的,他们通常都有一套规范、程序化的院长遴选制度。如得克萨斯(Texas)大学的董事会章程就明确规定了院长的遴选程序[1]: 1、当学院院长空缺时,由负责学术事务的副校长(Vice President for Academic Affairs)向校长推荐成立遴选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的每个系由在职教工选出一位代表;大学负责管理学生理事会的副校长在与该学院的学生理事们商议后指定一位学生代表;学术事务副校长从另一个学院推荐一位院长作为代表。 2、遴选委员会选出遴选委员会主席。 3、学术事务副校长在和遴选委员会商议后开始起草该院长职位的详细规定。 4、在全国各大媒体(包括网络、杂志和报纸)刊登招聘广告。 5、申请者递交申请资料到学术事务副校长办公室。 6、遴选委员会和学术事务副校长审阅申请者的申请。 7、遴选委员会与学术事务副校长开会决定邀请候选人面试的人数。 8、遴选委员会主席向候选人发出邀请,并以书面形式宣布聘任过程的时间、地点和日程,这些安排需要向与候选人相关的学生、教师和行政人员公开。 9、主席安排每位候选人的面试日程,并以书面形式宣布面试的时间、地点和议程,这些安排需要向与候选人相关的学生、教师和行政人员公开。 10、在面试候选人时,遴选委员会准备的评估表将发给学生、教师和行政人员。 11、面试完成后,遴选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从候选人中推荐5位最适合该职位的人选。如果选不出5位被大家接受的候选人,遴选委员会在得到学术事务副校长同意后可以扩大范围对其他候选人进行面试。 12、遴选委员会主席以不排先后顺序的方式向学术事务副校长汇报5位最佳人选的情况,之后学术事务副校长和遴选委员会一起讨论这5位候选人的资历。 13、学术事务副校长向校长汇报这5位候选人的情况并推荐其中一位给校长。如果校长对这5位候选人都不满意,那么学术事务副校长可以召集同一个遴选委员会重新准备另外的遴选方案,或者重新成立一个遴选委员会然后重复同样的遴选过程。 14、校长在得到学术事务执行副校长(Executive Vice Chancellor of Academic Affairs)的批准后正式任命候选人。 15、由学术事务副校长通知校长任命的申请者,其他的申请者将由遴选委员会主席通知。 16、遴选过程结束后,候选人的资料将移交给大学平等就业服从官员(University Equal Employment Compliance Officer)存档。 17、在得到学术事务执行副校长的批准后,校长可以在任何时候重新委任院长或卸任其行政职责。 二、明确规定院长职责和权力范围 关于大学院长的职责,美国研究型大学教师与管理人员手册以及大学董事会章程中多有明确规定。如马里兰大学文学院对院长的职责作了以下具体的规定[2]: 1、作为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有义务贯彻并执行学院以及学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2、制定学术标准,推进科研、学术以及教学活动,培养为师生服务的良好环境; 3、在大学管理和与社区的联系中作为主要的代表和倡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