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权力的标志性研究是以约翰·范德格拉夫等人所撰写的《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为肇始,这一著述因其高标准的学术水准和独树一帜的研究方法成为洞悉学术领域内权力现象的经典之作,而随后所出现的以此作为范本进行的附和性研究和发展性研究则构成或者丰富了这一研究领域的内容。然而,后者大都因循《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思考学术领域权力问题的路向,且被其既定的研究范式所框定而曹随萧规,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研究都可以和前者一并归入学术权力的经典性研究。当前,它们在学术权力研究中占有主流地位,但这并不意味排除了我们在反思这些成就的基础上用另外的思路去考察学术领域内的权力现象。 一、经典学术权力研究存在的局限 1. 经典学术权力研究是通过对政策的决策过程考察,依照高等教育不同组织层次内的决策主体类型来确定权力性质,并将学术领域的权力主要归为与政治相关的论题。 《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的著者在导言中就指出,要运用政治学的研究方法考察学术领域的权力现象和权力关系。具体来说,就是要将分析高等教育系统内的六级组织的各种决策机构及其组成情况、卷入的群体、官僚结构的程度和等级制与内聚性的程度等政治关系的构成要素,作为充分理解高教领域中权力结构的方法。这种将权力关系作为政治系统的一部分,而且将权力看作区别“政治”与其他人类活动的关键特征,是如今在普通人和许多学者中盛行的权力观念。目前的“政治”被我们看作是从人类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分化出来的一个子领域。而依据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作为政治动物的人所生活的领域,其意涵远远不仅限于今天的“政治”(the politic),而是具有非常广泛的意涵,实际上是一个社会成员进行社会互动的舞台,在某种程度上接近今天所说的社会(the society)。因此,亚里士多德大概很难理解今天的知识体系将权力问题仅仅留给所谓的“政治”领域的做法。沿循亚里士多德的思路,笔者以为将权力现象和权力关系回归至社会领域并将其作为社会学论题会更可取。范德格拉夫等人尽管也按照社会学的方式探讨权力在学术领域的分布问题,但学术权力分析总是将权力与政治领域的决策紧密捆绑在一起。也就是说,这种主流的学术权力分析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决策实现的处所、层次来确证权力的存在与否,并在此基础上划分权力类型。这种理论更多地把政治看作是在高等教育这个日益复杂的社会领域中提供运行的操纵性方向的子系统,这种政治观最终丧失了亚里士多德赋予政治的实践意涵。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治的目的就在于政治本身,所以如果说政治有目的的话,那么政治活动的目的也是开放性的。而这里将政治决策作为单一的关注对象就忽视了亚里士多德那里的权力是渗透整个社会生活的实践问题,并且放弃了从其它视角深入理解学术权力的可能性,认识这一点对于学术权力分析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无意使权力的分析倒退到希腊社会,捍卫一种卢曼所批评的“传统语义学”;我们也不打算否认社会分化的存在,但是我们不想在分析中将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力化约为孤立的政治活动,再将其简化为决策问题,从而丧失了对于高等教育这样的领域来说权力概念具有的复杂性。 现代社会学认为权力是多形态的,而不都是被归结为政治屋檐下的同质性权力。福柯就强烈反对强调同质性、集中性和总体性的权力观念。他指出权力具有各种不同的形态,使用各种不同的技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不同的局部领域,使用灵活多样的策略来运行,而在家庭、国家、教育和生产关系中,权力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1]因此,要分析权力就要从其细节开始,从各种细微的实践来着手。首先应强调对权力分析要特别注意权力的微观机制,考察各种微观权力。这里的微观权力是指各种不同的局部之间不断流动,具有多变形态,遍布整个社会及其各个领域的肌体中的“毛细形式”的权力。就如塞尔杜所言,“在一个社会中,往往存在某种占突出地位的实践,但也存在无数微小的实践。这些微小的实践和特点在于它们是多形态的,散布在社会空间中”[2]。而“毛细形式”的权力,正是这种散布在社会空间中“微小的实践”。其次,过去的君主时代的权力运作方式与现代社会权力运作方式是非常不同的。前者是至今仍有残留并依然对学术权力分析有深远影响的人身庇护和控制关系,而后者主要借助于各种细枝末节的管理来实现。因此这里的微观权力,具体化到学术领域就是要反对那种仍然使用以往君主专制时代的观念来分析现代学术权力的做法。 2. 经典的学术权力分析没有摆脱权力的“主权个人”观念影响。 学术权力的经典分析立足于“控制单位—反应单位”的模式,即被社会学简称为“A-B”模式。这一模式与西方现代社会逐渐形成的“主权个人”以及“占有性个人主义”观念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因此,要分析经典学术权力必须考察其所秉持的“A-B”式权力观念及其作为这种观念基础的“主权个人”观念。 “A-B”式的权力观念可以说是一种经典性的权力概念。它的根源可以在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以及自由人之间竞技关系中找到,但这种观念的现代形式却是基于与古代乃至中世纪不尽相同的人的观念,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的人们经过漫长的历史“祛魅”而逐渐获得自为的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与个体联系在一起的“主观”权利的概念也逐渐形成,并于17世纪在道德领域中赢得霸权地位,而这一时期也恰是契约论思想蓬勃发展的时期,从主观权利角度出发思考权力的思路逐渐成形。[3]在此之后,随着主体观念的逐渐演变,现代权力分析与“主权个体”或超验自我观念联系在一起,并且这种主权的观念以及与之联系在一起的某种应得原则理念就成为权力的基础。这在理论上造成了一种结果,那就是将权力作为财产或能力而归于某一方,如是就将权力理解为一种拥有物。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权力分析视角中,权力往往被视为一种在社会中被分配的份额,被视为一种实体性的物,或者更准确地说,就是将权力视为一种财产,从而将权力与“占有”或“拥有”的观念联系在一起。作为这样一种思路所形成的权力理论是某种能力理论,即“控制单位影响反应单位行动的能力”。达尔就确信,“在最一般的层次上,现代社会中的权力术语指的是当一个或多个单位(反应单位)的行为在某些环境中取决于另外一些单位(控制单位)的行为”[4]。从根本上说,这种所有物的权力分析和能力理论是把权力分析与“原因—力”的观念紧紧地捆绑在一起的。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