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7)08-0039-08 现代大学的复杂性决定大学有必要建立一种基于技术的专业管理体系,传统的大学校长权力这一特殊范畴面临新的问题。一位校长如何使用手中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治校的成败,“每个大学能否健康发展就在于校内由哪些人主持”[1]。不同的高等教育系统有着不同的权力结构,校长在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拥有的权力和权力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大学校长权力既存在类型差异,又表现出时代差异。随着大学内外部关系的变化,大学校长权力也在发生着变化。 一、大学校长权力的深刻性和广泛性 深刻性与广泛性是反映权力关系的两个重要维度,深刻性反映的是权力的强度,广泛性反映的是权力作用对象的数量规模和权力作用领域的范围大小。在大学从象牙塔走向社会生活的中心,大学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复杂、频繁,而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与落实又为大学更加有效、灵活地处理其内外部关系提供了基础的进程中,大学校长扮演的角色、权力大小和作用的方向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权力围绕深刻性与广泛性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 1.大学校长权力的广泛性及其变化 大学校长权力的广泛性,是指大学校长作为权力掌控者其权力作用对象的类型与规模,如大学教师、大学管理者、学生及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等,以及权力作用的领域,如学术规则、课程设置、学术评定、发展规模、经费预算、人事决定等。校长传统上只是大学共同体中的一员,大学校长与其说是一个领导者,不如说是一个更具有象征意义的人物,他以个人的身份来代表学校的学术地位。在英国,大学副校长(其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其他国家大学的校长)传统上只是“学术领袖”,20世纪50年代以后,才被冠以“首席学术和行政官员”,负责主持大学评议会的工作会议。正如1985年英国杰瑞特(Jarratt)报告所主张的,大学校长学术领袖的作用永不会磨灭,但是为了使大学生存和抓住任何未来的机遇,大学校长必须同时作为一个最高管理者,并具备管理所需要的权力。[2] 于是,校长权力渐趋丰富,从传统的学术领域延伸到学校行政领域,从大学自治共同体的代言人跃迁为大学与社会联系的中介者,从人才培养的传统教学权① 扩展到涉及学校产权的经营权,从依赖于单一的权威类型转向寻求不同类型的权力中心的支持。 大学校长权力广泛性的拓展也表现为其权力类型的渐趋丰富。构成校长权力的基础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公职权威、专业权威、政治权威,以及校长的人格魅力即所谓Charisma权威等。不同类型的权威分别为不同的管理模式所推崇,其中公职权威构成官僚模式的核心,专业权威构成学院模式的核心,政治权威构成政治模式的核心。权力类型的选择影响着管理模式的选择,同样管理模式的选择也制约着权力类型的选择。大学校长权力应是组织权力与个人特性,特别是学术素养、学者气质以及“远见”与使命感的混合物,这也是大学校长权力的特殊性之所在。大学校长传统上可能因高等教育体制和类型的不同而分别倚重某种权威,但当前单一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渐渐式微,大学校长必须依靠多种权威类型的共同支撑,需要综合运用公职权威、专业权威、政治权威以及个人魅力权威,在各种权威的博弈与耦合中拓展权力。 社会整合存在三种基本模式,其中官僚权威是国家及其他形式的公共组织或私人正式组织的建构性原则,交换是各种市场的建构性原则,团结是各种共同体的建构性原则。[3] 大学校长通常会通过各种文化仪式来彰显自己的权力,各种规范和文化是大学松散结构的传统粘合剂。基于大学专门管理技术体系的管理文化也成为与学院文化相抗衡的一种价值取向,大学校长可以凭借官僚权威通过统一指挥、集中领导等途径来行使权力。与此同时,交换正日益成为大学内部以及大学外部关系中的一种活动方式,大学校长在这一交换过程中占有优势,并借助各种交换而积累权力。虽然适用场景与基本模式各不相同,但三种权力作用并存于大学组织中,为校长灵活运用各种权力,实现大学内部的权力制衡创造了条件。 2.大学校长权力的深刻性及其变化 权力的深刻性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过程,即对整个决策过程的影响程度;二是深度,即对最终决策结果的影响程度。大学校长在大学事务处理上的程序性自主权和实质性自主权两方面的进展,是校长权力深刻性增强的印证。然而,与权力的广泛性普遍拓展相比,校长权力的深刻性在增强的同时,也面临着弱化的挑战。一方面,“大学领导者必然要常常潜心探索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化所应遵循的原则”[4],另一方面,“在协商一致之后进行管理”成为大学管理的基准后,校长也便更像一个机智的仲裁者、调解者。权力对于校长完成任务而言似乎已并非必需,尽管必须有一种权力意识。[5]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与落实,以及校长职权的法律规定,特别是高等学校自主决策范围的扩大,为大学校长拓展权力提供了机遇;但在当前这种推崇分权与权力制衡的时代背景下,大学校长权力的深刻性并未随着权力触角的延伸而增强,它集中表现为校长执行力的继续式微,协商而非执行成为大学校长权力的典型特征。因此,校长权力的深刻性实际上是沿着一个矛盾的方向在发生变化,一方面是权力的深刻性有着增强的更大空间与机会,另一方面是权力的深刻性在实际中呈现一种削弱的趋向。 如果说传统的权力实现方式是强制性的,那么近代以来,权力实现方式凸显出诱导性的特征,权力的强制性掩盖在诱导性的背后变得若隐若现,或者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权力的强制性特征才走上前台。[6] 高等教育系统的演变也是一个权力的强制性淡化和权力的诱导性彰显的过程。学科是大学的组成单元,大学是学科利益的联邦,这一组织架构使得大学权力基础本身明显缺乏强制性,它直接制约着校长权力对大学组织的实际渗透。单位制度的瓦解,内部资源配置模式的转型,大学与社会联系渠道的多元化,以及大学与其内部组织成员之间传统的依赖关系的消解,更是加剧了这一点,弱式结构而不是强制性成为大学校长的权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