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8)01-0249-08 虽似荒谬可笑,却正是通过人权——就其世俗意义而言——才使今天最恶劣的歧视暴露无遗。 ——让·波德里亚 让·波德里亚这么说的意思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即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霸权合法化背景下,政府赋权于相关个体的“人权原则”,已变得与非西方社会密切相关了。他用“最恶劣的歧视”这个词组来表示西方国家的恃强凌弱,即把它们自己的经济影响和政治意愿强加于工业欠发达国家或国防力量相对弱小的国家。西方人权运动积极分子所奉行的天赋人权观念,主要是用来拯救非西方社会的受害者。从非西方的观点看,人权运动不过是西方势力强加于人的另一种负担而已。当然,波德里亚并不愿意贬低人权运动积极分子所做工作的重要性。不过,他要提请人们注意:西方这种“人权原则”可能会削弱非西方政府应对全球化的能力,同时,也许还伴随着将西方文化强加于人的后果。波德里亚发出了这样的警示: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加剧,文化交流日趋频繁,自由社会常规的政治智慧似乎已难以奏效了。 一、公民问题 在这里,我将重新探讨西方政治意识形态的另一个标志性特征——公民概念,我想弄清这个民主化的核心概念在今天是否已失去了它那“反极权主义”的光彩。公民概念和天赋人权密切相关且一同发源于18世纪兴起的民主运动。《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竖立的纪念碑,它使天赋人权概念与公民意识融为一体,并以此为反对君主暴政的合法依据。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不仅美国和欧洲是这样,在拉丁美洲和其他地方也是如此。天赋人权和公民意识紧紧纠结在一起,并在反抗统治阶级的战斗中互益互强。如果只是简单地在“人”的前面冠以“权力”,那还不足以体现《宣言》高度重视个体的分量,这里的“人”必须被称为“公民”。人权,就如同德里达在讨论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的例子中所断言的那样,同样也是拥有共和权的业已觉醒的群体力量。这些权力要铭刻于宪法之中,以确保其政体及其联盟的政治权威。 人权作为一个术语,似乎具有某种普遍性特征,譬如说它不仅仅是指法国人或美国人的人权。法国革命者所宣称的“人”,除了具有数量化意义外,似乎根本就不是一个公正的概念,事实上也是一个毫无必要性的概念。首先,“法国人的权力”实际上就意味着“侵占”。确切地说,法国人的权力实际上就是君主的权力。“法国人的权力”可以以一种极端化的方式翻译如下:与绝大多数人实际拥有的权力相对立的权力,或绝大多数人未来可能拥有的权力。这毕竟是一种“西哀士精神”,西哀士在涉及革命进程的《什么是第三等级》中宣称,是“人民”而不是国王代表着“法兰西”或“法兰西民族”。但法国个体性的特殊意义或可能性权力与革命的目的并不相符,它们与向传统决裂的意向不尽一致。 我无法将千年旧政所积累的不平与不公一笔勾销。然而,将法国人民视为主体,以廓清旧政时期的各种规则却是很有必要的,这里的主体是相对于君主制或其他与法国变化不定的历史版图相混合的权威网络而言的。事实上,以任何一种“真正的”群体之名建构权力理论都是没有现实依据的,这就是“法国人的权力”之问题所在。 因此,任何个体只有跨越自我局限才能变成真正的“人”。只有人——而不只是法国人,不只是基督徒,不只是波德里亚——才可以被赋予权力。“人”是为某种“根基”提供服务的,但那却是个根本就不存在的根基。在1789年的那个事例中,这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人”就像“上帝”一样,是一个缺乏本质实在的超验形式,这个“人”甚至可能比“上帝”还要抽象。在1789年的大革命中,许许多多的事物都是以“人”的名义被悲剧性地排除出局或惨遭扼杀的,但女权主义者、反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家和动物保护主义者却堂而皇之地坚持了下来。两个世纪之后,他们又开始旧话重提了。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1789年的“公民”概念必须包含有“人”的概念,或者附着于“人”的概念。至少,公民需要产生实际的人权并承载这些权力。公民被赋予人权后,一旦行使了这种权力,公民概念就有了完整的内涵。卡尔·马克思认为人和公民的二元性是私人与公众之间的分离、资产阶级个体与从事政治事务的个人之间的分离在政治上的反映。马克思写道: 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与公民权是有差异的。这个有别于公民的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正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被称为“人”,即未被授权的人(man without qualification),为什么他的权利被称为“人权”?对此我们作何解释?我们可以通过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加以解释,可以通过政治解放的本质加以解释。① 马克思继续论述了私有性、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结构的人并非抽象的人,而是资产阶级的人。在这里,我特别强调了“人权”概念中固有的问题:它需要一连串的补充材料来解释其超验性,且唯有如此才能对1789年的公民概念有一个合乎实际的认识。 马克思把人与公民的差异理解为:作为公共社会中的个人与作为政治权力实践的公众人物之间的分离,E.巴里巴尔并不同意这种说法。巴里巴尔认为:“人”所代表的就是“公民”,公民和人其实是同一所指。他趋向于用连词“和”(and)代替马克思的“在……之间”(between),因为,他认为这两个词语在强调事物统一性方面的意义明显不同。巴里巴尔将这个所谓的“同一性”称为“平等自由”,即相互依存的平等与自由,它们是同生共在、不分彼此的。对巴里巴尔来说,《公民权与人权宣言》宣告了一个崭新的一元化人类学的诞生,它反映了拥有“公民权利”的“人”必须同时登上世界政治舞台的需求。就这样,巴里巴尔重新展开了“人”与“公民”的同一性问题,他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探究人类学意义上的公民含义,进一步弄清其各种转换形式的真正含义。巴里巴尔将超越其资产阶级倾向的《宣言》激进地概括为全球化时代的一般性概念——“平等自由”。他认为,包含在1789年《宣言》中的普遍真理,是后现代时期基于“一般公民”的抽象概念或普通概念——“人”得以出现的先兆。他将使“公民”概念充分地呈现出全球化时代的民主意味。我对这个概念是否担当得起这样的使命表示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