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我国文化法治化进程,是全面落实这一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基础性工作,更是我国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抛开是否应该构建相对独立的文化法律体系的争论,尽快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是加快推进文化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步骤。我国现有的文化产业法律都是以规范和管理为目的的法律,近年来国务院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大量旨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又因缺乏强力的法律支撑而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目的的法律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文化产业重要的战略地位与我国文化产业尚不足以担当如此重要战略角色的现实,迫切呼唤尽快出台以促进发展为目的的法律——文化产业促进法。 一、两个维度:发展战略与法律效力 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面临着许多棘手的问题,如何定义“文化产业”这个概念就是其中之一。顾名思义,文化产业促进法是旨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作为文化产业促进法调整对象的文化产业,其内涵与外延应该如何界定,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定义问题,而是事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这部法律究竟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预期价值的核心问题。 在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时,界定文化产业概念必须参照的第一个维度是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在概念的选择上要充分反映并体现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实际上,这是关于究竟是使用文化产业还是使用文化创意产业等其他概念的问题。在我国,文化产业是通用的标准用法,但同时还有几个竞争性的概念并存,如,文化创意产业、创意产业、版权产业、内容产业和数字内容产业等。这是国际上文化产业概念不统一状况的国内表现和反映。国外相关研究认为,这几个概念都是关于文化作为一个产业的不同用语,具有边界模糊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主要区别在于所强调的产业性质的不同:文化产业强调的是文化产品的社会功能,或者说,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创意产业强调的是个人的创造性,和以此为基础的生产要素的性质;版权产业强调的是产业产出品作为商品其财产权的性质;内容产业强调的是产业产出品本身的性质;数字内容产业强调的是数字技术和内容的融合性质。按照这个逻辑,文化创意产业应该是既强调文化产品的社会功能,也强调个人的创造性和生产要素的性质。 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文化产业促进法应该使用“文化产业”而不是其他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文化产业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基本途径;使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适应人民群众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所有这些要求,强调的都是这个产业的社会功能,而不是其他性质。也就是说,在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双重追求中,文化产业更注重文化价值,更强调文化价值的优先性。而且,强调其社会功能,优先考虑其文化价值,也并没有否定其他性质。相反,个人创造性、知识产权、内容及其与数字技术的融合,这些也都是文化产业重要的基本要素。 在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时,界定文化产业概念必须参照的第二个维度是法律效力,在概念范围的确定上要充分考虑并提高法律预期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可能性。实际上,这是关于文化产业概念本身内涵或外延的大小问题。作为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目的法律的文化产业促进法,要提高其法律效力,保证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一预期价值的最大化,必须解决好两个课题。 技术的发展对文化产业产生的革命性影响还有待评估,但是,已经出现的内容与媒体分离趋势、媒体融合趋势和新媒体不断涌现趋势,足以表明文化产业是一个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呈现无限开放性的产业。对于这样一个产业,用法律这样具有相对稳定特征的强制性规范去定义,确实是一个挑战。如何使概念清晰明确,以便于法律实施,同时又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业态预留适当空间,以不至于将那些未来可能出现的重要新业态拒以法律调整范围之外,这是界定文化产业概念确定其内涵或外延大小时面临和必须予以恰当解决的第一个课题。 文化产业是由多个不同行业组成的一组产业,或一群产业。如果将其中的每个具体行业抽出来孤立地看,其本身都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包含着产业链上各个不同的部分。如果将这些具体行业还原回去组成完整的文化产业组或群时,各个具体行业又会呈现出这样那样的联系和不同的产业关联度。文化产业这种内在构成特征表明,作为一个整体的文化产业组或群,那些与其他行业具有较高关联度的行业,应该是重点发展的行业;作为其中的某个具体行业,那些在产业链上起核心作用并制约该行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应该是重点发展的行业环节或行业小类。如何将这些重点发展的行业或行业小类分离出来,纳入文化产业促进法定义的文化产业范围,同时又兼顾未来发展,将那些未来可能发展成为产业关联度高的行业也纳入其中,这是界定文化产业概念确定其内涵或外延大小时面临和必须予以恰当解决的另一个课题。 二、他山之石:日本和韩国的立法启示 随着文化战略地位的不断提升和文化经济价值的日趋重要,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的战略产业和重要的支柱产业,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旨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日趋激励。各国文化背景和法治传统的不同,以及经济发展理念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政府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政策方向和领域选择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国际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典型模式有三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民间主导和产业政策中心型,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和文化政策中心型,一种是以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和产业政策中心型。日本的促进模式总体上居于中间型,在政策方向和领域选择方面存在着模糊和重心不明确的状况。但是,不论促进模式的选择如何,将促进政策法律化却是一种普遍的做法,所不同的不过是方式不同而已。世界上起步较早的文化产业发达国家,普遍选择修改现有法律,以适应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典型的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多次修改了著作权等法律。作为文化产业后起之秀的日本和韩国,则选择了专门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