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420(2008)01-0013-06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文化产业政策不断创新是密不可分的。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创新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通过对原有文化产业政策和制度模式的大胆突破,代之以一系列新的政策和制度规范,从而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崭新的空间。可以这样认为,文化产业政策创新既是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主要手段,也是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创新的丰富实践,对于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有重要的意义。 如何创新?我国文化产业的创新必须借助于国家政策的力量,通过制定有效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从何处创新?创新必须从影响和束缚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入手。阻碍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表现在:宏观管理政出多门,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指导文化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文化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投资主体单一、行业限制过多,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没有起到基础作用,造成文化资源的大量闲置和浪费;产业结构不合理,传统文化产业的比重较大,现代新兴文化产业发展不够;文化产业组织还处于小规模分散化状态,文化产业单位普遍缺乏活力。文化产业要发展,就必须进行大胆改革,进行政策与制度创新。五年多来,我国积累丰富的创新实践经验,文化产业政策创新体系初步形成。 一、确立文化产业地位的政策 国家“十五”计划首次提出文化产业的概念,这是一个历史性创新。从“七五”计划到“十五”计划的不同提法,反映了这个创新的历程。“七五”计划提出“进一步发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等各项文化事业”,“八五”计划提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等各项文化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进一步繁荣文化事业”,“九五”计划提出“大力发展各项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加强公共文化和福利建设”、“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十五”计划明确提出了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任务和要求。这一创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文化产业自身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必然结果[1]111。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在党的报告里使用文化产业的概念,详尽论述了发展文化产业的意义、作用、发展要求和目的,明确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区分,并把发展文化产业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在一起。报告把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放到了增强我国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战略层面。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从战略高度明确了“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认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与科技的结合日益紧密,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强弱的重要尺度之一。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要赢得国际竞争,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国防实力,同样需要强大的文化实力。《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激发民族生命力,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民族创造力,在国际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掌握主动权。从十五届五中全会到《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出台,体现了我国文化产业战略地位的确立过程。 二、组建大型文化企业的政策 文化产业政策创新突破口在何处?文化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首先是来自文化企业自身。我国文化企业主要问题是规模小、分散化、没有竞争力。因此,必须通过企业组织结构的创新,解决文化产业规模经营和专业化协作的问题。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内的广播电视集团”,随后“三台合一”的模式开始形成。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强调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集团化建设为重点和突破口,着重在宏观管理体制、微观运行机制、政策法规体系、市场环境、开放格局五个方面进行创新,以进一步壮大企业实力、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同年文化部下发《文化产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对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行业,形成以若干大型企业(集团)为主体的市场结构”,明确要求:“打破地区、部门分割,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乃至跨国经营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国家集中培育几个具有导向性、规模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文化企业集团,如演出集团、音像集团、影视集团、文化旅游集团、艺术品经营集团等。”在政府推动下,文化产业集团如雨后春笋。到2003年初,我国已经批准成立了69个传媒集团,其中包括38个报业集团、13个广电集团、1家期刊集团、9个出版集团、5个发行集团和3个电影集团。2001年,内地报业广告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报社(集团)已经达到50家以上,占内地报业广告营业额的80%[2]123-124。2004年国务院对文化部关于组建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等有关问题做出批复。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形成一批大型文化企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大力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支持和鼓励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有条件的可组建多媒体文化企业集团”。文化产业集团化获得了国家政策的强有力支持。2004年和2006年,文化部先后两批命名了78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另外,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广东、深圳、广西、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5个省、自治区、市分别命名了各自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