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文化?这个问题不仅对于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探讨当今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文化现象及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现有的情况来看,不少研究者要么直接引用各种中外辞书所刊载的文化定义,而没有对这些定义是否恰当进行必要的反思;要么在研究遇到困难时只作一些诸如“大文化”、“小文化”,或者“广义文化”、“狭义文化”的简单区分,而没有进一步考察这样做是不是真正能够解决问题。我认为,这些做法是不符合严格的学术探讨的需要的。一个人“如何看待文化”,从根本上说是由其所秉持的特定文化观决定的。因此,在探讨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不应当回避研究者所持的特定文化观及其所隐含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我曾经提出过一种“社会个体生成论”( the social individual growing-up theory)的看法,这一看法或许可为解决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某些启发。 一、从传统文化观出发无法确切地探讨文化 所谓“传统文化观”,是指通过各种中外权威辞书中的文化定义所表达的文化观。这些文化定义都已经成为主流观点的依据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从内容上看,它们所依据的主要是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和马林诺夫斯基提出的文化定义。因此,为了深究传统文化观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我们有必要考察这两种相互补充的文化定义。 泰勒的文化定义是: 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人类社会中各种不同的文化现象,只要能够用普遍适用的原理来研究,就都可成为适合于研究人类思想和活动规律的对象。一方面,在文明中有如此广泛的共同性,使得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拿一些相同的原因来解释相同的现象;另一方面,文化的各种不同阶段,可以认为是发展或进化的不同阶段,而其中的每一阶段都是前一阶段的产物,并对将来的历史进程起着相当大的作用。(泰勒,第1页) 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定义则是: 文化……显然是一个集成性整体(integral whole),包括工具和消费品、各种社会群体的制度宪纲、人们的观念和技艺、信仰和习俗。无论考察的是简单原始的、抑或极为复杂发达的文化,我们面对的都是一个部分由人群、部分由精神构成的庞大装置。人借此应付其所面对的各种具体而实际的难题。这些难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有一个受制于各种生物需求的躯体,并且他是生活在环境之中。(马林诺夫斯基,第52-53页) 另外,作为上述文化观之具有代表性的佐证,还可以参考《现代汉语词典》对“文化”的定义: (1)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2)考古学用语,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依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同样的工具、用具,同样的制造技术等,是同一种文化的特征,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3)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现代汉语词典》,第1318页) 从上引可见,无论是泰勒的文化定义:文化是“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还是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定义:“工具和消费品、各种社会群体的制度宪纲、观念和技艺、信仰和习俗”,抑或是《现代汉语词典》的文化定义“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都属于大而化之的笼统论述:在这里,“文化”不是一个边界清晰、内容单一的明确对象,而是一个几乎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机械地拼凑在一起的“对象群”。并且,由于这些方面是机械地拼凑到一起的,相互之间并没有本质性的必然关联,所以,如果研究者确定其中的某一方面是其具体所指的“文化”,那么他就可能会忽视、甚至不自觉地排斥这个“对象群”中的其他方面,从而犯“以偏概全”的错误。这样,无论是作为“大文化”、“广义的文化”而存在的“对象群”,还是通过某种特定的“具体所指”而确定下来的“小文化”、“狭义的文化”,实际上都没有揭示作为研究对象的“文化”之区别于其他研究对象的本质特征。 通过上述文化定义所表现出来的传统文化观,把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都看做是“文化”,这实质上恰恰抹杀了现实的文化活动所特有的、不同于其他人类社会活动的本质性特征,使之变成了抽象化的、不包含任何实质性内容的“形式”。实际上,即使不诉诸严格的批判反思的哲学角度,而是仅从常识来看,文化活动也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从事的其他活动判然有别:无论是必须尽可能保持客观的价值中立态度、以获得确切的真理性认识为目的的认识活动,还是具有强烈的功利目的和价值评价色彩、需要通过各种各样具体的物质性改造活动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经济、政治活动乃至军事活动,都不是具有强烈情感体验色彩,融身、心、境于一体的,以追求和享受主体与客体有机统一的自由为本质特征的文化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实际上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对其所研究的某种特定对象究竟是不是文化持“拿来主义”的态度,对“文化究竟指的是什么”这个问题不予深究,并因此而导致其研究结论对现实的规范性引导作用大打折扣甚至根本不存在;要么从普通人一般所认为的“文化是××”出发,仅仅涉及对象的某一个方面,然后根据某种非文化的标准得出“某种特定的对象就是文化”这样一种以偏概全的答案。这两条路虽然本身的区别很大,但所导致的结果却是相同的,即都难以准确地说清楚文化究竟是什么,其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和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