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逻辑:公共性视域中的公共管理》薛冰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公共性” 公共性本身具有久远的历史,在公元前五六世纪的希腊半岛,以雅典为首的城邦所采取的平民大众统治形态,有别于仅以贵族或少数人群所统治的形态中呈现的“公共生活”可以说就是“公共性”的渊源所在。哈贝马斯对雅典时期公共领域的特点进行了如下概述: 在高度发达的古希腊城邦里,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和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之间泾渭分明。 公共领域既建立在对话之上——对谈可以分别采取讨论和诉讼的形式,又建立在共同活动(实践)之上——这种事件可能是战争也可能是竞技活动;公共领域里的地位取决于领主的地位。 在领主权威这把保护伞下,生命不断繁衍,奴隶从事劳动,妇女料理家务,生生死死,循环往复;必然王国和瞬间世界一直都隐藏在私人领域当中。在古希腊看来,公共领域是自由王国和永恒世界,因而和必然王国、瞬间世界形成鲜明对比。[1](p.3) 早期公共领域属于“自由民共有”的领域,与领主权保护下的“私人领域”有着泾渭分明的界线。这是一种边界规定,也是一种准入限制。它一方面把妇女、外来人、奴隶以及与他们相关的奴隶劳动、妇女家务、生命繁衍等事项排除出去,成为“私人”自律的范围;另一方面,又把自由民共同关注的事物,如城邦安全、对外交往、国家债务、城市监督、市场监管等,作为“公共事务”进入公共领域的议事日程。公域与私域的此种划界,显然以世袭的奴隶占有制为基础,谈不上正义性与合理性。然而,有了这种划界之后,城邦所具有的公共权力和奴隶主、自由民所具有的“私人”权利之间的边界才能确定。在公共领域里,设置公共机构,任免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无疑是必要的;而在私人领域里,领主权威支配着家庭生活和奴隶劳动,无须公共权力介入,也无须城邦国家干预。如果公共领域无所不包地侵吞私人领域,公共权力也将无所不入地干预私人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奴隶占有制前提下极为狭隘的民主制度也不可能出现,只能是专制制度。薛冰在《历史与逻辑:公共性视域中的公共管理》中肯定了这一文化传统的特征:“哈贝马斯的概述,清晰地勾勒了早期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这是一个与私人领域相区别的自由民的公共领域;这个领域以对话和共同活动为基础组织公共生活。”[2](p.113) 哈贝马斯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统治阶层最终从等级制当中走了出来,发展成为公共权力,部分归立法机关(部分归司法机关);劳动阶层一旦在城市企业和某些乡村阶层中扎下根来,就会发展成为‘市民社会’;作为真正的私人自律领域,‘市民社会’和国家是对立的。”[2](p.11)薛冰教授中肯地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域与私域的边界划分,是以民主方式处理公共事务的必要前提。无论雅典城邦划出的公共领域如何缺乏真正的公共性,它所奉行的将公域与私域相对区分的原则却是有意义的。”[2](p.114)西方的“公/私”(public/private)域的划分具有非常长远而且渗入人心的历史。 哈贝马斯认为,在公域与私域界限明确的条件下,纯粹属于私人领域自律的特殊利益问题并不进入立法过程,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处理,无须法律干预,只有那些普遍性的利益均衡问题才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由此保证法律的普遍性。这些普遍性的一般利益问题,再经过公共领域中的公众讨论,从中确定出必要利益,进入立法过程,由此保证法律的真实性。在此过程中,批判的公共性带来了统治的合法性。这样公共性便与协商民主理论联系起来了,并且主张在公共决策中引入以对话协商为手段的公民参与,通过公民话语权和交往权利的保障,建立对话交流的政策网络,以便影响政治家和官僚的决定,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使之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 公共性与西方民主的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薛冰教授指出:“公共权力一旦侵入私人领域,干预私人事务,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将会被剥夺。此时,替代管理的是奴役,替代限制性权力的是统治性强权,公共性丧失殆尽。”[2](p.242)这样,“为了争取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以政治革命形式出现的对封建集权制的公共权力的斗争势不可免,它促成了近代公共行政模式的形成和兴起。”[1](p.142)在这个文化传统中,洛克第一个倡导权力的分化,认为执行与立法应当分开,而且立法机关应当高于行政机关。“立法不但是最高权力,而且一经社会授予,就是神圣和不可改变的。”[3](p.82)“如果由一些人同时掌握立法和执法权,就会对人性的弱点——攫取权力构成巨大的挑战;他们会利用手中的立法和行政大权使自己不受他们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并在立法和执法时,以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为依据。……违背了社会和国家的宗旨。”[3](p.286)在洛克理论中,政府的“公共性”仅仅应体现为对个人生命财产的保护和抵御外敌侵略,公民政府是一种有限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但是,洛克的这种理论不应被看做弱势政府理论。政府仍是政府,即使是受到限制的政府。洛克以战争的生动例子说明有限政府与弱势政府的区别:将军可以命令士兵赴死,却不能碰士兵荷包里一文半分钱,因为另有机构掌握征税之权。如同将军与士兵的关系,立宪政府对于民众决非弱势政府。[1](p.4)洛克旗帜鲜明地声称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及臣民的财产,政府因个人生命及财产自由权利应受到其保护而存在。这种有时被称为“更夫政治”的政治思想一直是他有关政府与个人财产关系学说的核心。洛克在《政府论》中阐明的个人权利至上思想,一直被所有自由主义者所遵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