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近年发起的一项全球性的行动。由于该组织的努力,这一工作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引起了高度重视和强烈反响,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以政府部门和民俗学等学科的工作者为主,社会许多领域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了这项工作当中。 厘清这一全球化行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及其社会文化背景,并对其中所蕴涵的文化政治问题进行学术分析和批判,可以说是我们正确认识这项工作并尽可能使之健康进行的一个重要前提。然而遗憾的是,国内学界近年虽然涌现出了大量讨论这方面问题的成果,但许多论著关注的焦点主要还是“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类的策略性问题,对这一行动的兴起背景和渊源的研究却并不多;尽管也有一些研究比较系统地梳理了这项工作的来龙去脉①,但它们却主要是就其在UNESCO或一些国家政府部门范围内的源流来进行追溯,对这一运动的一个重要学术渊源,即它与世界各国民俗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却所谈甚少②,至于论述这一运动的利弊得失等的论著,就更为罕见了③。基于这种事实,本文将从民俗学的角度,在探讨这一运动兴起的政治、文化根源和学术渊源的基础上,对它本身所包含的矛盾及其目前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学理批判和分析。 一、弱势民族主体观念与传统文化所有权意识的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缘起之一 在UNESCO框架内最早出现的与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议案,是玻利维亚政府于1973年就民俗(folklore)保护问题向UNESCO总干事提出的[1]。这份由玻利维亚外交与宗教部递交的提案[2],希望UNESCO关注民俗,并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增加条款,保护民俗形式在保存、宣传和传播等过程中的版权。其中对民俗作了这样的定义:“它是人类群体具有表达意义的文化根基,其主要特征是作者匿名、具有传统性以及源于大众。它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但迄今还没有引起国际组织或大多数国家的专门注意。”[2] 提案的产生,是基于这样一种严峻的现实:现有的各种与文化保护有关的公约都只注重保护有形文化(tangible objects),却不关注表达性(expressiom)文化形式,如音乐、舞蹈、民间艺术等,而这些文化形式正面临着最为严重的秘密的商业化输出。在具有商业化倾向的跨文化交流过程中,传统文化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却没有获得任何益处,甚至连起源地都不能被标明。提案详细列举了包括音乐、舞蹈和口头文学等类型的民俗文化被盗用(filching)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在音乐方面,有些民间歌词被个人创作者盗用(appropriate)为自己的创作并享受版权的保护,从而使民间音乐丧失了其匿名的、集体的特征,变得不再是“民间音乐”而成了“个人创作”。另一种情况是,那些被认为属于某个特定历史地理区域的人们所创造、由这些人群拥有法定使用权的民间舞蹈,主要由于商业化因素和民间群体的流动,被其他同这些舞蹈并无渊源关系的国家所盗用,后者甚至会在国际比赛的场合,把这些舞蹈宣称为自己民族的民间舞蹈。提案指出,在这些方面,玻利维亚尤其饱受其苦。来自邻国的某些组织竟然会通过运送整套的玻利维亚民间舞蹈服装、雇佣刺绣工和面具制造者乃至农民社会的舞蹈指导等方式,来组织这种非自发的跨文化行动(non-spontaneous transculturation process)——实际上也就是对其他民族文化的一种盗窃与秘密转运。通过这样的方式,作为文化创造者的人们逐渐丧失了他们的民间艺术资源,而其他那些因为拥有更好财力资助的人群,却会把这些资源宣称为自己的传统,尽管这些文化资源与他们的传统本来毫无关联[2]。 对上述这些问题,当时的国际版权法并没有相应的处理条款。因此,玻利维亚政府主张,应该在以“公共空间”(public domain)概念来理解民间音乐乃至所有的民间艺术形式的基础上,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增加新的条款,来宣告特定国家版图内那些具有传统特征的、集体创造的、匿名的文化表达形式属于该国财产;同时,参照1964年UNESCO颁布的保护艺术、历史和考古资源产权的建议案,签署一项公约,来规范有关民俗保护、宣传和传播的事务,并建立“民俗文化财产的国际注册”体系[2]。 今天UNESCO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思路和方法,包括签发公约和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可以说直接延续了玻利维亚当年的建议。事实上,正是从玻利维亚提出议案之后,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始重视相关问题并逐渐采取措施。扩大版权法或制定保护民俗的某种类似立法,成了许多国际会议的主题[3]。在许多具有突出成就的民俗学者的积极参与下,UNESCO对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论证和讨论,并形成了一系列文件草案,其中就包括1985年8月UNESCO总干事为第23届大会所作的题为《关于保护民俗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的报告④。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努力,UNESCO于1989年在第25届大会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后,又于2003年在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两份准则性文件,构成了当前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依据。 应该看到的是,最初在UNESCO框架内提倡这一行动的玻利维亚,是来自第三世界或非主流文化的国家。正如劳里·航柯所指出的,玻利维亚提出这一议案,不是为了寻求帮助保护或保存其民俗,而是为了反对外国还可能包括其国内对民俗不恰当的使用。“这正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开始就把保护民间文学的问题当作法律和道德问题的原因。”[3] 这样的举措,是在文化间的交往互动不断加强、国际商业化活动日益加剧的形势下,在国际交流中相对处于弱势的民族为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完整和相关权利而发起的一种倡议。它一方面与民族自我意识和文化主权观念的不断增强有着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其中包含的对因文化产业化而已经带来或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要求也是十分强烈的——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来自发达国家的人们对于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的猎奇心态,使得“本土的”、“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了更大的产业价值,对这些资源的控制也就成了文化拥有国格外强烈的愿望。由于对传统民俗文化的不当使用或盗用情况在世界许多亚文化民族或群体当中都有比较普遍的存在⑤,因此,上述这两方面的因素,不仅是促使玻利维亚当年提出议案的主要原因,也成了许多遭遇类似问题的民族或群体在国际框架内积极寻求传统文化保护方案的主要动力,并进而构成了UNESCO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