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08)02—005—012 一 人类遗产有多种形态和类型,也有多种特性和归属。面对遗产,人们首先确认:这是谁的财产?所有权属于谁?“国家遗产”无疑是遗产中重要的类型,它归属于国家。与此同时,国家又有保护主权范围内其他类型遗产的义务与责任。其他的一些遗产类型在现代国家的历史转型中出现了归属变更、转移、监管等现象,使遗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在遗产学的研究中,人类遗产最受争议正是归属问题。概括起来是三大权属,沃伦(Warren)称为“3R(3权)”(The 3R's):所属权、接近权(接触权)和继承权(rights of ownership,rights of access,rights of inheritance)。① “国家遗产”的权属关系非常独特,有必要专门进行讨论。 众所周知,当今国际舞台上公认的合法单位为国家,具体地说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遗产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国家(原则上还须是缔约国),并建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在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也“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③ 人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一方面,在与遗产相关的国际事务中,“国家”的主权是先决性的;国家作为基本的单位与其他国家形成相互关系的国际秩序。另一方面,国家主权也是“有限的”,需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和约束。 “3R”在国家层面的争论可以围绕许多方面进行;其中有一点较为特殊,即文化遗产的国家原属性与这些国家原属性的转移和变更是否可以偿还。今天,人们看到大量原属于第三世界国家、殖民地国家的历史遗产转变了所有权,它们在大英博物馆、卢浮宫等老牌殖民主义国家的博物馆里陈列和展出,其中绝大多数并非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获得,而是与历史上所发生的各种自然和人为的历史事件有关——比如殖民主义和侵略战争——使原属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宗教的遗产被盗运、掠夺到另外一些国家;又通过不同国家的法律认可获得了合法性。这些遗产的归属问题迄今为止仍没有一个符合国际法的参照规则。对于那些遗产的原属性和变更了“合法性”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另外一个“3R”原则,即归还、限制和权利——将遗产归还原属国家,由原属国家享受所属权,并由原属国家对他们的财产进行限制和限定(Restitution,Restriction,and Rights——by countries of origin.)④。 “国家”是一个人群共同体的组合形式,这个人群共同体在当代通常冠以“民族”之名;二者在历史发展过程不期而遇,形成了国际公认的“民族—国家”的现代表述范式,并成为国际政治对话的基础。形成这种基础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总体上说,经由利益、权力和现代技术,特别是印刷、传媒等合力作用,“民族”与“国家”被确定(假定)为重叠的边界,或历史性地发生“共谋”,致使其成为现代社会形态的“想象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ies)。安德森在《想象的共同体》一书中勾勒出一个具有逻辑性和假定性的认知链条:1.假定前提:“民族属性(nation-ness)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政治生活中最具有普遍合法性的价值。”⑤ 2.它有一个先决条件:在制造出这一个历史价值的原初性行为中,文字起到了一个无法替代的作用。因为文字过程——隐喻、书写、叙事——成为影响文化现象“注删”的一种行为和权力方式。⑥ 当文字与现代传媒技术相结合并使之广泛影响人类社会的时候,便参与了“想象共同体”的神话制造和传播。安德森为“想象共同体”归纳了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想象的、有限的、主权的和共同体的。⑦ 但现代国家是一个历史的政治性产物,以主权国家的利益需求为核心并包含着大量假定、制造和选择成分。虽然“民族—国家”无论从品性上还是功能上都表现出“想象性”和“有限性”,但由于国家与暴力相结合并成为一个自我定义的行动主体,在诉诸实践时便经常表现出“狂热性”和“无限性”,致使国家可以合法地利用、借用和使用“主权”去做任何事情。 在最近的几十年间,“民族”已不仅成为一个政治、地理和经济方面的分析主题,而且也已经成为文化分析的重要内容。“民族”的文化分析使人们对同一主题的特殊性和特质的强调更加清晰。现代人在社会当中不仅享有某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更重要的是,民族已经成为一个能够产生特殊权力的共同体符号。这种共同体符号经常在民族文化理念方面演变为忠诚和信念——有时这种表达达到了近乎病态的程度,比如民族主义。这种文化表达的动机正是在同一个民族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内部团结起所有成员,以共同的文化、共同的生活方式获得认同。⑧ 同理,“国家遗产”在民族国家的名义之下已经具有了非同寻常的政治共同体的符号意涵,展现了巨大的文化想象空间。 这样的结果使“民族”和“国家”的名义过于沉重地承载于遗产之上,有的时候,这种重负对遗产是一种强加,甚至戕害。理由是:1.由于民族国家的力量过于强大,过于武断,使之经常对某种文化保护的善意演变为一厢情愿;因为它的决策和行动是不容争议的、至高无上的,即以国家的利益为神圣原则。2.以民族国家为名义的遗产政策、遗产保护,由于必须迁就于“我们民族遗产”的最高利益,势必简化、淡化遗产的原生与变迁过程的复杂关系。这样的结果必然导致“过去的单一化表述”,从而使“过去”简单地窄化为被挖掘的和被造访的形态和形式。⑨ 3.许多遗产类型由于附加了民族国家的符号特质和品牌效益,所以,如果遗产的某些特质未达到、或未满足国家政治高度的部分则被漠视甚至去除。比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许多民族遗产,其原始形态中大量祭祀、巫术、生殖、迷信等内容已经被删除或不被强调。被强调的部分则必须符合民族利益。4.以国家的名义刻意突出某种事物,必然会在某一个时间段里“制造”出特殊的社会价值。在它的带动下,以往“坏的”会变成“好的”,以前“不值钱的”会变得“价值连城的”;往昔“丑的”会转变成“美的”。反之亦然。在我国,遗产在“文革”与今天的不同遭遇以及价值变化便是一个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