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07)05—0025—(06) 一、人权的国际化及文化权利的国际条约保护 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是17、18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在“天赋人权”的旗帜下掀起的启蒙运动中最初提出的。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首先把“天赋人权”写进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宪法。此后,各国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都相继将人权写入宪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象征。 人权本来属于一国国内法管辖的问题,但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国际化。1814年,英法两国政府签订的《巴黎条约》第一次明确表示就谴责并制止贩卖黑奴问题同意开展国际合作,这可看作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开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逐步正式进入国际领域,开始纳入国际法管辖的范围,如国际社会通过的《禁奴公约》和《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文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避免德、意、日法西斯粗暴践踏人权行径的再度发生,各国民众普遍提出保护人权的要求,人权国际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迅速、广泛地发展起来。1945年,联合国成立,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的章程中。《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就是增进并鼓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1946年,联合国根据《宪章》还设立了“人权委员会”。《宪章》将促进和保护人权确立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这是人权问题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人权问题国际化,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渴望和平的普遍愿望,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从此以后,以联合国为代表,关注人权的各种国际组织在保护和实现人权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和实现人权的国际文件。人们通常把联合国主持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两项附加议定书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不仅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强调人权内容的不可分割性。1968年《德黑兰宣言》、1977年《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以及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都指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互相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给予同等关注。 但与其他方面的人权相比,文化权利相对不成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常常被忽视,因此常被称为人权中的“不发达部门”,也被当做了其他人权的“穷亲戚”。[1] 最早提到文化权利的国际文件,是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第27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宣言》还规定了人们平等地受教育权,以及“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把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当作是他或她的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中不可剥夺的一部分。《宣言》第19条规定了“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2] 这一权利现在被认为是表达见解时的信息权利,也是文化权利的一部分。 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并发展了文化权利,除了重申人人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使之得以充分实现、自由发表意见的信息权利之外,还强调要尊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有“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第13条)。第15条特别强调: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有权享受科技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及有权使其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等。并要求缔约各国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自由。[3] 但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并没有包括国际权利法案中提及的所有文化权利。同一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文化权利的规定有新的发展。其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4] 该条赋予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以享有自己的文化,奉行自己的宗教和运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这是以前其他公约或宣言中所没有的。同时也可以看出,《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文化权利的规定还缺少完整性与一致性,在文化权利的规定方面它们虽然可以互相补充,但任意一个都不能作为独立完整的文化权利国际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