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视点:全球化的文化反思 中图分类号:B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7)01-0024-04 我们生活在不同文化冲突迫近的时代,或者用塞缪尔·亨廷顿的话来讲叫做文明冲突的时代;毫无疑问,这也是一个由连续地制造恐怖和反恐怖所导致的充满恐怖战争的时代。这就意味着,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强权政治时代。权力成了唯一世界通用的“货币”,政治趋向于用权力确定自身。不用说,这是为文化冲突和恐怖战争开出的一种药方。但是强权政治真的能等同于政治吗?政治当中就不包含其他内容吗?难道传统没有教导我们另外一种不同的政治形式吗?亚里士多德把政治看做是追求正义和“善的生活”。埃尔法拉比(Alfarabi)也对“美德的城市”(virtuous city)有过描述。我们如何才能找到正义以及善的城市呢?不是通过强权,而要通过智慧和学习——在倾听和对话中的学习。 在此我想指出两点。首先,我想通过指出几种可以相互作用的对话形式来讨论文化间对话的观念;其次,我想考查作为替代文化冲突的一种方案的对话的一些暗示。显然,不同社会以及不同文化形式之间的关系不一定都是相互对话和沟通的。在最低限度上,对话表示了某种相互关系或不同观点之间的相互交流。也许人们可以把文化间关系排成一个范围很宽的光谱,从彻底的独白走向真正的对话,从激进的单边主义走向成熟的多边主义(或者也可能是世界主义),从而在更广的范围内组织文化之间的关系。在我的《超越东方主义:论跨文化遭遇》一书中[1](P1-37),我已经讨论了这个光谱,其中特别注意了独白式的方面。在这种独白式的方面我们能够发现那种能表现非相互性的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例如军事征服,强迫改宗以及意识形态灌输等。在这里我不会涉及文化间关系的这种单边模式。 与此相反,我要把注意力集中于相互作用的对话的方面。在光谱的这一面,人们能区分出三种或三种半的可能性。我最初从德国社会理论家尤尔根·哈贝马斯的题为“论实践理性的实用的,伦理的以及道德的运用”的文章中获得灵感[2](P1-17)。哈贝马斯在文章中对实践理性的运用,也即理性对实践交往的适应做了三类划分:实用的、伦理的以及道德的使用。第一种(实用的)类型起源于功利主义并且在个体的利益对立中以及可能的利益积累中得以表现。第二种(伦理的)类型的灵感来源于经黑格尔的辩证哲学筛选的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哈贝马斯指出,这些强调伦理用法的思想家恰当地“以亚里士多德善的伦理学的形式盗用了黑格尔的遗产,然而却抛弃了理性的自然法则的普遍主义”[2](P1)。第三种(道德的)类型,最终“在康德的精神里”运作并且强调论证的“不可避免的前提”,以及从“道德的观点”进行判断必要的“不偏不倚”。对于接受理性主义立场的哈贝马斯来说,第三种类型“严格说来是建基于一种理性商谈的交流结构基础上的”。他自己的道德理论称为“商谈伦理学”,在他看来,“任何人只要是向交往行为的反思形式保持开放,这种商谈伦理学就会直觉地产生效力”。商谈伦理学以这种方式“稳稳地立足于康德的传统之中”[2](P1-2)。 到现在为止,我是在对哈贝马斯的表述进行概括。接下来出于我自身的目的——也即探讨文化间对话的不同形式或样式,我将对他的三分法进行部分的挪用,同时也是意义重大修改。我与哈贝马斯的主要分歧与他描绘的理性的伦理的运用有关。我的感觉是,他的描绘中含有对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的基本的误读(可能还包括埃尔法拉比)。尤其重要的足,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意义上的伦理学被哈贝马斯缩减到了对流行风俗或情景实践的纯粹描述的、经验主义的装置,这种解读绕过或者忽视了亚里士多德道德观念所固有的“应该”这一品质,以及黑格尔对道德(Sittlichkeit)的追求。在他的解读中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我暂且不论。 通过改编,同时也是修改哈贝马斯的论纲,我对文化间对话的三种,也可能是三种半的主要类型进行了区分。我首先列出不同的样式,然后再对它们进行简单的评论。这三种基本的形式是:(1)实用的—策略性的交往;(2)道德的—普遍的商谈;(3)伦理的—解释学的对话。可以加上第四种类型——但是我宁愿把它当作第三种的子类型:悲痛的对话或者辩论。 在实用的—策略性的交往中,每个参与者都争取在与其他党派的利益谈判中取胜。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可以把这种交流叫做“对话”,后者主要采取了相互讨价还价的形式,有时包括操纵甚至欺骗在内。这种交往在国际或社会间关系中司空见惯,构成了国际政治学中所谓的“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学派关注的中心。这种交往的明显的例子是贸易或商业谈判、关于全球变暖和生态标准的谈判、解除武装的谈判、解决边界争端的谈判、和平谈判等等。大部分传统外交实际上都是通过这种渠道进行的。 在道德的-普遍的商谈中,参与者在基本的规则或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寻求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因此是潜在的全球性的共识。在此,现代自然法和康德道德哲学的遗产仍然重要。(潜在的)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则就是现代国际法的规则;关于战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国际规范、《日内瓦公约》、《世界人权宣言》。一个人不需要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康德主义者,就可以承认这些遗产的重要性及其“断然的”义务特征(这些规范已经被绝大多数政府以及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同)。诚然,我们的时代不是一个贬抑或者干预国际规范的强制性本质的时代。不论一个政府采用什么样的术语学,《日内瓦公约》的规则对于这些政府来说都是强制性的。同样,发动不正当的战争或者肆意屠杀平民是反人类罪。这里人类共同的良心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敢倒行逆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