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774(2007)05—0044—06 东方和平主义①属于中国文化的范畴。东方和平主义的基本特征在于强调天、地、人之间的和谐与统一,追求在“调和”的机制中保持天、地、人三者的和谐性与秩序性,即整体结构的动态的“均衡”。作为中国历史与文化的内在本质,东方和平主义的核心范畴是“和”,并在这个范畴的规约下形成了自身的理论体系。在先秦诸子百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学派是儒家、墨家和道家。儒家重“秩序”,尚“中庸”,讲“和谐”;墨家尚“兼爱”,主“非攻”与“尚同”;道家“法自然”,崇“无争”。儒家、墨家和道家为东方和平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共同构成了中国和平文化的三个重要源头。 根据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与文化的变迁,我们可以把东方和平主义概括为四种精神,即世界主义精神、以神圣秩序为基础的调和主义精神、以“慎独”追求“至诚”的精神和人类“大同”的乌托邦精神。与四种精神相映衬,长城构成了东方和平主义的历史纪念碑,凝聚了中国和平文化的历史意识和永恒价值。 一、世界主义精神 与近代以来西方的“世界主义”不同,世界主义在中国文化中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现实性和世俗性,二是指人类世界的统一性。它构成了东方和平主义的基本精神。东方和平主义的基本精神形成于先秦时代,承继了中国古典和平智慧的人文主义底蕴,在中国文化的人类观和世界观的基础上塑造了东方和平主义的世界主义精神。 在先秦时代,由于文化的同一性和政治上的同构性,在战争与和平的较量过程中,种族情绪和宗教因素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点对于东方和平主义的世界主义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孔儒所设想的人类和平社会中,世界和平的秩序在本质上是文化的,而不是种族和宗教意义上的。孔儒的人类观以人的现实性与道德性为基础,考察人类的社会性和政治性,相信人类道德具有普遍的价值和绝对意义。孔子说:“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论语·卫灵公》)基于道德的普遍价值和作用,孔子相信:四海之内皆兄弟。不难看出,东方和平主义包含着这样的历史和文化意识,即人类的差别在于文化与道德上的层次不同,而不在于种族或宗教上的对立。 与东方和平主义的世界主义精神相联系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中国人对宗教所持有的超然态度。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文明是一个没有神的文明”,它是与“带有强烈侵略色彩的欧洲普遍主义完全不同的某种世界精神的萌芽。”[1]109-111孔子的态度反映了中国文化的基本信念,即不去探求“怪、力、乱、神”的实质,而致力于人的现实存在和道德生活。在中国文化中也有佛教和道教的影响,但宗教的力量对于个人的行为和社会政治并不起决定作用。因此,东方和平主义的世界主义精神,始终强调人的现实性和社会性,并要求保持社会政治权力与精神世界的一致性。这种现实主义的观念和行为,一方面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安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 道德文化的进化在于渐进、教化,而不在于武力征服,基于这样的历史文化意识,东方和平主义的世界主义理想必然把人类在道德与文化方面的统一视为最高的境界,这一点突出地反映在“大同”理想之中。在这个人类的理想世界里,人类在本质上是统一与和平的,没有种族与宗教上的对立,社会道德生活的完善是人们的道德生活升华的结果。国家之间讲求“信”与“睦”,并不会因为相互间的差异而破坏共同的秩序。由于中国文化中未曾有过教权与王权、人间与天国的二元分化及其对立,现实性是中国人的世界主义精神的基本特征。 由于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中不具分裂人类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的冲动,因而造成了人对于社会性与现实性的高度重视,使人的精神世界与政治权威之间在总体上保持着一种对应关系,宗教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它也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后果之一[2]91。同时,由于强调道德文化在人类统一过程中的整合作用,以及局限于“夷”“夏”之辨的模式,使东方和平主义的世界主义精神具有伦理型与华夏中心主义的特征,这一特征使中国社会在进入世界近代的历史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二、以神圣秩序为基础的调和主义精神 “秩序”的观念是儒家和平思想的核心,对于秦汉社会的政治思想有着重要影响。“秩序”之所以具有“神圣”的性质,一方面有孟子所开启的“天人相通”之路,另一方面也有秦汉儒生吸取道家、阴阳五行家和法家思想所作的发挥。 和平、秩序、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的意义,但是和平往往与战争相联系,反映的是人类社会的外部状态和表面特征;而秩序与和谐则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反映的是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和深层本质,也是和平的最高境界。一个社会可以在大战之后获得和平,但并不意味着获得真正的秩序与和谐。所以,对和平的追求必须以人类社会的和谐秩序为目标,或者说人类和平的真正目的和本质在于建立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在中国文化中,和平不仅意味着社会的和谐,而且意味着人与自然的和谐,寻求天、地、人之间的统一关系,并把它们调和于同一个有机的秩序结构之中,这就构成了东方和平主义的以神圣秩序为基础的调和主义精神。 东方社会之所以有着长久的历史延续性,与其社会结构中的秩序性与统一性相关联。在中国文化中,强调社会的和谐与均衡不仅是基本的政治原则,也是基本的伦理原则。在政治统治和人的精神世界之内,追求社会与人际关系的稳定与平衡成为共同的目标。宇宙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三者不仅是统一的,而且具有共同的本质。在这里,秩序不仅发挥着社会政治功能,而且把社会的文化价值与伦理精神融合于社会的整体结构之中,最终达到与宇宙理性的合一。对于中国文化中秩序所具有的意义,汤因比曾有这样的对比:“奴役了古代巴比伦占星家和现代西方科学家的,是一种数学的定律;使印度佛教禁欲主义成为俘囚的,是一种心理的定律;而为古代希腊哲学家所倾心向往的,则是一种社会的法则。在古代中国世界,法的概念从来没有占过上风,然而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神的存在被一种秩序的观念所侵凌,这种秩序在中国人的心目中表现为人的行为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的一种不可思议的契合。”[3]325在中国社会政治中,皇帝或天子虽然处于总揽天人礼仪并扭转乾坤的主人地位,但“天”却具有“皇帝之父”的身份,它有自己的意志和权力,并且“像华北霜雪的冬季天空一样的阴沉冷酷”。皇帝只能替“天”行“道”。汤因比指出,在中国人的心灵中完全清除了神所具有的人格的概念,以致使耶稣会的传教士无法把“神”字(Deus)译成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