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第15章专门阐述秘书处。这一章由第97条-101条组成,它赋予了秘书长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一种是政治性的,另一种是行政性的。关于政治职能,虽然曾被广泛讨论过,却从未做过精确定义。秘书长职能的行使方式,有赖于当时国际关系的情势以及秘书长的政治个性——包括他的(或者未来是“她”的)勇气、谨慎和对联合国信念的忠诚。这种可塑性并不是这一职能所特有的,它存在于任何不同级别且须应对复杂公众事务的机构之中。 一、秘书长的政治职能 任何有幸成为联合国秘书长的人在扮演他或她的角色时应该避免两个极端:一是海妖斯库拉,即仅仅通过对文本的字面理解就竭力夸大自身的作用,陷入自负、虚荣和一厢情愿之中;二是卡律布狄斯漩涡,即只是把自己的作用局限于不能逃避责任的宪章表述中,结果使自己屈从于羞怯、腼腆以及竭力避免争端的本性。这两者都是极具诱惑性的,它们会对这个机制的活力带来同等的损害。因此,我主张任何一位秘书长都不应该使自己陷入其中的任一情形中。 首先,夸大职能的危害在于它极大地损伤了秘书长制以及整个组织的声誉,因为它会导致秘书长在那些不切实际的行动纲领中疲于奔命。由于缺少来自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的支持,这些行动纲领不得不被放弃或遭遇失败,整个组织的声誉则因此注定会受到损害。第二,过于小心翼翼同样也是有危害的,因为秘书长作为神圣信念的承载者和《联合国宪章》的捍卫者,当他要充分行使其权力时,各种情势与困难是难以避免的。更有甚者,当秘书长选择了谨小慎微的行事方式时,他就会因为不作为而使宪章赋予其缔造和平以及其他的职能陷于瘫痪。 秘书长的政治职能在宪章第98条和第99条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条款分别授权秘书长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关于本组织工作的年度报告,并就其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任何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要充分理解这些职能规定,我们必须首先了解秘书长这一角色是怎样与宪章规范的联合国体系协调一致的。 宪章的第7条指定秘书处作为宪章创建者认定的联合国核心机关之一。相应的,第97条规定秘书处应产生一名秘书长及组织所需的职员若干名。然而,具体的工作人员是由秘书长来任命的,而且由他个人向成员国说明报告秘书处的有关工作。这就意味着秘书长将与其他机构(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等)一起来承担实现联合国目标的责任。因此,他就拥有了双重身份:除了作为首席行政长官出席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会议外,他还需要独立地负责一个主要机构。这看起来似乎更像精妙的宪章意图之所在,但是如果不能正确地加以理解,那就会对我们对待联合国的态度和政策产生负面的影响。 人们对秘书长这一职务的误解来源于对“秘书”一词的联想,这是由于这一词汇常常用来意指某一委员会中的秘书。许多联合国的创建者们曾想给这一职位上的在任者起一个与众不同的名字,例如:富兰克林·罗斯福想称其为“世界调停人”,其他的一些人提议称其为联合国总统或联合国总干事等。这很自然地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把秘书处的政治、行政、法律职能都交付给一个人,却选择“秘书长”这样一个较为低调和普通的称谓,难道宪章的制定者们想把秘书长的权力和职责限制在其国联前辈们所拥有的范围内吗?我确信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因为从宪章第99条和第98条的部分内容来看,它们与国联盟约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些条款赋予了秘书长权威,使其在提请安理会注意那些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潜在威胁上,以及给联合国大会提交年度报告上,都掌握着主动权。 这种发展绝不是偶然形成的,相反,它来自于国联的经验教训。国联盟约的内容及其实践都仅仅是在秘书长这一职位的纯粹行政性概念上展开的。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那些灾难性事件,证明了这种做法是个错误。一旦欧洲强国之间出现意见相左的情况,这时就没有任何人能为一种比所有成员国之间利益总和都要重要的更广泛的国际利益着想。在此种情形下,没有人主动发起一场由国联领导的及时的国际干预行动以扭转国际体系之倾颓之势。宪章的制定者们强烈希望这种真空不再出现,据此便可以解释国联盟约的第6条和《联合国宪章》第97-101条之间的区别了。据说国联的第一任秘书长埃里克·德拉蒙德爵士曾经慨叹道:如果在其任职期间,他可以根据宪章第99条来行事的话,那么国联对某些重大事件的影响力结果肯定会迥然不同。 宪章第98条是秘书长向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的法律性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而且秘书长也从来不是那种只为委员会起草报告的人。“整个组织的工作”是一个宽泛的用语,它包括但又不仅仅局限于组织做了哪些工作,或者有哪些失误之处,抑或还应该做哪些工作。报告的提交是秘书长承担起报告起草人的责任以及激励联合国其他部分努力工作的方式之一。我本人一直致力于能在任期内为每年提交的报告订一个主题的计划,令我感到欣慰的是,他们已经接受了我的建议,但具体实施步骤到1986年才展开。 《联合国宪章》第99条赋予了秘书长职权以提请安理会注意那些他认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有潜在威胁的事项。这样的权威包含着权力、责任和自主决定权三个重要的因素。秘书长的权力从字面上就一目了然,而且也从未引发过争论,而另外两点——责任和自主决定权——则是相互关联的。就后两点来言,有件事值得再次提起,即当起草宪章时,曾出现过不得不撤销一份旨在修改该条款提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