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8)04-0055-06 全球治理是全球化与全球问题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逻辑结果。在经济全球化迅速而深入发展、全球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国际社会期待着通过全球治理来构建一种使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世界秩序。然而,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全球治理都面临种种困境。如何进行全球治理,实现理想的世界秩序?地区主义的发展与地区治理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可能的途径选择,因此,从地区主义与地区治理的视角构建全球治理框架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讨。 一、全球治理的困境① 全球治理是指国际社会各行为体,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全球公民社会等,为了实现共同目标、增进共同利益,通过协调、合作、确立共识等方式参与全球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它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一个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合作行动的持续的过程”。[1](P45)尽管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全球治理就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但至今仍面临种种困境。 首先,关于全球治理理论的本体论争论,反映出治理中利益与价值之间的矛盾。本体论是全球治理研究的逻辑起点。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考克斯所说:“如若不预先假定一个包括各种重要实体及其之间关系模式的特定的基本结构,我们就无法说明全球中的任何问题。”[2](P152)所以,“以本体论为起点就明确了构成全球治理的现实结构与实体。”[3](P1)在全球治理研究中,就其本体论问题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观点。理性主义认为,具有清楚的身份认同和明确利益界定的行为体通过制度性安排来维护与增加自身利益,所以,利益是全球治理的主要推动力,由此进行理性的制度设计是十分重要的。而建构主义则认为,观念建构对全球治理具有重大意义,“观念有助于界定利益概念,从而起到行动指南或路线图的作用;当存在着多种利益观念的冲突时,原则性信念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道德判断尺度,从中选择出最符合多数人道德观的信念,形成一个各方共同合作的焦点或黏合剂;观念可以转化为制度,从而对行为构成长期的约束。”[4]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关于全球治理本体论的论争反映出治理中利益与价值,即现实与理想之间的矛盾。到底是现实的利益博弈还是理想的价值诉求是推动全球治理的主要力量,如何寻求利益与价值二者的统一,是全球治理的理论建设中仍面临的一个难题。 其次,全球治理的全球性与国家性之间的矛盾,是现实全球政治权力结构不平等的体现。全球治理的目标是解决全人类所面临的如全球安全、生态环境、国际经济、跨国犯罪和基本人权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跨国性、全球性的,需要动用全球力量与资源来解决,其中创立国际社会共同认可并遵循的国际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国际机制指的是“在某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由行为体愿望汇聚而成的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5]虽然国际机制“既是各国参加的国际谈判的产物,也是由个人、压力集体、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形式的混杂联合的结果”,但它“首先是各国之间,尤其是大国之间的协议与惯例的产物”。[6]主权国家在国际机制的建立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实现全球治理的国际机制建设中,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仍是最主要的权力来源和权威中心。这也就带来全球治理的另一个困境,即治理目标的全球性与治理方式的国家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体现出来的是现实全球政治权力结构的不平等。一方面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政治中仍处于弱势,另一方面大国的权力与意图主导了全球治理的实行。大国对全球治理的机制、权力和资源方面的垄断地位使得小国处于被动无权地位。同时,经济全球化拉大了南北差距,使得贫穷国家更加贫穷,它们在国际政治上更边缘化。如果不解决落后国家的贫困与边缘化问题,全球治理无法真正取得成功。 再次,全球共同价值体系的缺失,成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共同的价值体系是全球治理的关键。关于全球治理的价值,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我们的全球之家》中作了较充分而全面的阐述。该委员会相信:“要提高全球治理的质量,最为需要的,一是可以在全球之家中指导我们行动的全球公民道德,一是具备这种道德的领导阶层。我们呼吁共同信守全体人类都接受的核心价值,包括对生命、自由、正义和公平的尊重,相互的尊重、爱心和正直。”[7](P333)所以,全球治理的基本价值诉求体现在自由、民主、平等,以及人权等方面。然而,无论是自由、民主与平等,还是人权,都蕴涵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并且其内涵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地域的变化在改变。抽象的自由、民主与人权不能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共同接受的价值标准,它必须随着时空的改变而体现出具体而现实的价值要求。而当今的国际社会缺乏这种为全球共同接受的价值认同。所以,共同价值体系的缺失成为当前制约全球治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最后,全球治理主体间地位的悬殊阻碍了全球治理的实行。在全球治理中,虽然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全球公民社会等都是其行为主体,但事实上,主权国家的核心地位是不受挑战的。一方面主权国家拥有其他组织所不具备的公共权力的高度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全球治理中的国际组织②也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是国家间权力与利益博弈的结果,主权国家在其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全球公民社会是国际社会中的个人或团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按非强制性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自主活动,以服务于跨国公共利益的非政治性领域。它既是其成员“据以行动的全球意识日益增长的结果”,[8](P53)也是全球意识与价值在世界范围内有机延伸和扩展的承载者。但它由于缺少刚性权力与权威,所以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是孱弱的。全球公民社会与主权国家在全球治理中地位的失衡必然影响到全球治理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