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623(2008)02-0014-06 借助“自然状态”来论述政治主张,这一方式由来已久。虽然“自然状态”被许多政治学家假设为人类的一个不证自明的初始状态,但实际上却有着一张普洛透斯式的变脸,不同的人对“自然状态”可能有着极为不同的理解。其中,又以霍布斯与洛克为代表,他们对“自然状态”的假设以及战争原因的认识有着根本的不同,这些差异对后世的国际关系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于国际关系理论而言,霍布斯和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不同描绘有着重要的意义[1]99。可以说,这两种思想衍生出了国际关系学的两大学派——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 一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蕴含的国际关系思想的立论基石是“自然状态”学说。霍布斯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国家出现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过着“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的生活。因为人的天性是自私的,即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2]102,这是所谓的人的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在缺乏公共权威的“自然状态”下,人们又不受任何约束,所有的人生而平等。更确切地说,是“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体力上,最弱的人可运用密谋或者与他处在同一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杀死最强的人;而智力上,人与人之间则更加平等,没有人会相信很多人像自己这样聪明。人的这种身心两方面的平等,使他相信自己拥有和别人同等的、可以毁灭对方的能力。而且,能力的平等也会导致欲求的类似,进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竞争。 不仅如此,也是由于能力的平等,人不能容忍别人对他的轻视或鄙薄。为了荣誉,他们必然相互侵犯。总之,在缺乏公共权威的“自然状态”中,必定会存在三种导致争斗的原因,即竞争、猜疑和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2]99。于是,“由于人们这样相互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2]98。因此,霍布斯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并且“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2]99。 在霍布斯看来,摆脱这种令人无法忍受的“自然状态”下的危险的唯一解决办法就是所有人放弃他们的自然权利,将他们所有的自然权利都交给他们相约而建立的“利维坦”,即一个无比强大、无比威严的公共权威,以此结束人与人之间险恶无比的战争状态。然而,“利维坦”可以结束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而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状态”却无法消除。 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国家显然被人格化,但是由于主权的至高无上和不可让渡的特性,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建立起如同一国之内超越个人之上的“利维坦”。于是,“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由于具有独立地位,始终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着斗剑的状态和姿势。他们的武器指向对方,他们的目光相互注视;也就是说,他们在国土边境上筑碉堡、派边防部队并架设枪炮;还不断派间谍到邻国刺探,而这就是战争的状态”[2]101。因此,正是由于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导致了国际上的“自然状态”,即无政府下的战争状态。 (二)洛克的“自然状态”——“有序的自由状态” 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设想也是基于人的平等性和个人主义的。他认为,人类天生是平等的,“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5。但是由于他的人性论假设与霍布斯的不同,推导出的“自然状态”也与霍布斯的相去甚远。洛克引用了英国神学家胡克尔的论点,“基于自然的平等……使人们知道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的责任”[3]5。因此,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人不仅是自然的存在,同时也是社会的存在和理性的存在,人们希望合作与和平。这是因为,由于人人所尊重的“自然法”,也就是人类共同理性在起支配作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3]6。即使“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3]14,“自然状态”也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3]5。一旦“自然法”遭到违背,“自然状态”下惩罚的处决权被置于每个人的手中。通过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来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犯罪行为的作用。 但是,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存在着三大“不便”[4]383-384。第一,如果所有人都只受纯粹的理性指导,他们容易将私利错当成普遍的法律规则;第二,由于在争端中不存在利益不受牵涉的客观的仲裁者,人们在裁决自己的冲突时往往会因个人强烈的情感和复仇心理失去自制力;第三,“自然状态”中受害方不一定总是足够强大到能够进行公正的审判。为了克服这些不便,人们在理性的指示下通过契约建立政治社会,来寻求对个人自然权利的切实保障。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起有条理的法律和秩序,通过已知的法律和公正的制度来纠正“自然状态”下的不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