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委员会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交了一份名为《恐怖分子的武器》的报告,敦促各国政府从“梦游症”中觉醒过来,恢复军控和裁军。1968年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要求各成员国放弃获取核武器并支持核裁军。如今,总有人担心该条约似乎已经分崩离析了。从全球范围来看,只有少数国家违反了该条约,大部分国家依然在坚守承诺:虽然利比亚和伊拉克一度违反了该条约,但最终还是选择了循规蹈矩;至于朝鲜和伊朗,全球都在为之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目前,除了朝鲜和伊朗之外,全球似乎再也找不到其他令人担心的个案了。 不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确面临着现实的威胁。过去10年里,全球的军控和裁军进程停滞不前;全球各国本该继续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到其他国家,并防止这些武器被恐怖分子所用。虽然,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进一步扩散至关重要,却无法有效劝阻无核国家放弃获取核武器。与此同时,持有核武器的国家却时常宣称核武器对国家安全是不可或缺的。如果与伊朗协商的核国家愿意放弃浓缩铀计划并接受进一步核查,那么它们劝说伊朗做出类似让步的难度就要小得多了。 究竟通过什么方式才能有效防止核武器进一步扩散呢?已故的瑞典外交部长安娜·林德(Anna Lindh)于2003年提出的理念或许会演变成一种新的战略:对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所遭受的军事惩罚,其他国家仅仅表示质疑是不够的,各国应当积极地采取应对政策。2003年,安娜·林德及其在欧盟的同事均认为:要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最佳解决方案是令各国确信没有必要持有核武器。同时,应当鼓励违反条约的国家重新回归国际社会。美国及其他核国家应当率先实施核裁军,而不是致力于开发新型的核武器或其运载方式。军控、裁军,不扩散以及地区安全和全球安全问题,其实都是同一个问题在不同层面的表现。 有人认为,全球裁军和军控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效。据预计,全球核武器的数量已经从5万枚减少到了2.7万枚,其中包括依据1991年布什与戈尔巴乔夫签署的协定削减或撤除的战略核武器。此外,依据2002年签署的《战略攻击武器裁减条约》,预计全球核武器的数量在2012年之前将会有进一步的削减。虽然上述成效的确令人欣喜,但被削减的核武器都是协约国核武器库中的“剩余”部分,未被削减的核武器其威力依然足以毁灭整个地球。 此外,科技研发新成果也将有核国家引入了歧途。数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已经不再恪守“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承诺:目前,美国正在开发一种反导弹护盾,以防止中国和俄罗斯利用导弹打击美国;在实力财团的支持下,美国政府计划开发新型的核武器;展望2020年英国的核武器状况,英国政府已经决定更新其核武器计划;而美国则计划研发空基武器。一旦美国启动类似的研发计划,那么其他国家很可能会步其后尘。如此一来,不仅会影响全球各国和平使用空间的现状,还会耗费巨额的研发资金。所有这些动向都可能加大各国使用核武器的风险,着实令人深感不安。 回首人类控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历史,或许能为目前事态的解决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如果国际社会能在初期阶段积极介入的话,那就显然有助于控制事态的发展。例如,1925年于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二次大战末,美国在日本的广岛和长崎使用了核武器。核武器的可怕威力促使联合国宪章进行了两项重大修改。首先,联合国宪章第2条4款禁止成员国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成员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但联合国宪章还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联合国任何成员国在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联合国成员国有权在“和平遭受威胁和破坏,或者遭受侵略”的情况下采取军事行动。但是,第51条涉及的范畴超过了成员国遭受“武装袭击”时的自卫范畴。因此,成员国在行使第51条规定的权力时,必须遵照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 联合国宪章的另一个重要修改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要使成员国不使用某种武器,最佳的解决方案就是不再生产这种武器,或者让成员国确信使用这种武器是毫无意义的;如果不能削弱这种武器的生产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那么至少要削减其库存量。因此,1946年的联合国大会宣布禁止生产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是,这一决议在实施和监控方面陷入了窘境:通常,联合国很容易发现成员国使用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行为;相比之下,如果成员国违反禁令,生产和储备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联合国却难以进行有效的阻止。因此,联合国需要创建新的核查机制。在1925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的基础上,1972年签署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迈出了一大步,明确禁止生产和储存生物武器。遗憾的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未能就相关的确认机制与核查机制达成共识。因此,原苏联和伊拉克才有机会在回避核查的情况下违反相关的禁令。 至今,全球各国尚未达成一个专门禁止生产、储备和使用核武器的协议。虽然国际法院曾经在1996年对此提出过解决意见,却未能彻底禁止核武器的使用。尽管如此,国际社会的努力依然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其中包括:禁止在多种环境下配置核武器(南极、海床和外层空间),限制核试验,通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及无核区协定限制各国拥有核武器,要求签订《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核武器国家强制进行核裁军谈判并有条件地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