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气候谈判的实质是在有边界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分配没有边界的温室气体大气容量资源。由于限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直接影响到对石油和煤炭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资源的使用数量和方式,因此各国之间围绕气候变化问题的博弈不再仅仅局限于环境领域,还涉及到国际上不同利益集团以发展与限制发展为另一条主线的政治经济较量。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美国—方面拒绝接受《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并把矛头直指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又以“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the Asia-Pacific Partnership on Clean Development&Climate)为平台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开展区域性气候合作。发展中国家要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做出正确应对,必须对美国气候变化政策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有清醒的认识。 一、现阶段美国气候变化政策 就在《京都议定书》谈判的关键时刻,美国参议院于1997年7月25日通过了伯瑞德-海格尔决议(Byrd-Hagel Resolution),表达了美国关于气候变化的基本立场。该决议的核心内容是,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美国不得签署任何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关的议定书或协定:一是《公约》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不同时承诺承担限制或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却要求美国等发达国家缔约方承诺承担限制或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义务的;二是签署该议定书或协定将会严重危害美国经济的。需要指出的是,伯瑞德-海格尔决议在表决中是以9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的,①因此该决议实际上反映了美国国内不同利益集团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共同观点,并成为此后美国历届政府制订气候变化政策的纲领性文件。 克林顿政府虽然在《京都议定书》谈判的最后关头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签署了该议定书,但是从未将其送交参议院批准以使其对美国产生约束力。1998年8月,克林顿政府宣布,由于《京都议定书》是“有缺陷的和不完整的”,因此不会将其送参议院批准。②相比之下,布什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更加强硬。2001年3月,布什政府正式宣布拒绝接受《京都议定书》,其理由是它没有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提出温室气体减排要求,而且如果美国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将会给美带来失业增加和消费品价格上涨等负面影响。这表明,在现阶段美国不会以承担温室气体强制性减排义务为代价来参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 美国当前的气候变化政策立场与其能源安全战略密切相关。能源安全问题始终是美国政府高度关注的一个战略问题。虽然在现阶段美国不会牺牲其现实利益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采取实质性的措施,但是从长远利益出发,美国需要利用气候变化政策为其实施能源安全战略服务。 从政治层面看,美国能源安全的最大威胁在于美国政府能源政策的失误。美国经济快速发展是建立在不加限制地使用包括中东地区在内的美国以外其他国家石油资源的基础上的。③然而,美国的能源政策却使其自食苦果。为了保障石油供给,美国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干涉中东事务。这种干涉必然会引起中东地区人民的不满和反抗,美国不得不为此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美国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布什在2007年国情咨文中也不得不承认:“在太长时间里,我们的国家一直依赖外国石油。这种依赖使我们更加容易遭受敌对政权和恐怖分子的侵害。”④ 为摆脱困境,美国必须减少石油进口,而这势必导致国内能源价格大幅上扬,引起公众舆论对政府的批评。将能源安全战略的实施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就可以为政府的能源安全战略披上一层道德外衣,转移国内公众视线。参议员里德(Jack Reed)就曾为发展石油替代产业的计划辩解:“通过增加对节能产业、可更新能源产业和生物能源产业的投入,既能够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也可以减缓全球变暖,从而加强我们国家安全”。⑤ 从经济层面看,美国能源安全战略的实施意味着其必须付出非常高昂的代价,而将能源安全战略的实施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就可以利用后者为前者降低和分摊成本。一方面,美国通过实施气候变化政策可以为石油替代能源技术创造巨大的市场,有助于降低其能源安全战略的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实施气候变化政策也可使美国有机会利用国际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分摊其实施能源安全战略的成本。 美国于2005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以法律形式集中体现了美国的能源政策和气候变化政策。该法第一章第四部分“保护石油的措施”仅有一条规定,那就是“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它表明美国能源政策的一个主要宗旨就是通过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来维护美国的能源安全。该法第十六章以“气候变化”为标题,主要对在美国国内和在发展中国家开发利用气候变化技术的有关问题加以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美国将采取措施促进气候变化技术的开发和利用,但前提是这些技术必须能够为美国能源安全做出贡献或者能够显著改善美国能源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