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日,俄罗斯北极科考队在进行代号为“北极—2007”北极深海考察期间,由俄国家杜马副主席、极地探险家奇林加罗夫将一面1米高的钛合金国旗插入北极点附近4260米的北冰洋底。俄方此举表面看是科考活动,实际隐含着宣示主权等多重意义,因而引起美国、加拿大等北极周边国家的不满并采取紧急跟进措施,往日还算平静的北冰洋正在成为相关国家利益争夺的焦点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 一、北冰洋和北极的法律真空 北极与南极在地理环境上的最大不同在于极点所在地不是一块陆地,而是为亚洲、欧洲和北美洲所环抱的北冰洋,北极点设在终年不化的冰层上。北极地区陆地面积约800万平方千米,分属北冰洋周围的俄罗斯、芬兰、瑞典、挪威、冰岛、丹麦(格陵兰)、加拿大和美国所有,甚至连作为北冰洋边缘的约10个海实际上也被它们纳入领海或管辖范围,只有靠近北极点的北冰洋中心区域被国际上公认是不归任何国家所有的公共海域,可供世界各国自由开展科学考察。原苏联地图曾将由其领土北部最西端和最东端到北极点的延长线划为国界,将该延长线范围内约120万平方千米的北冰洋水域纳入其主权管辖范围。俄独立后继承该划法,但该划法未被1982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承认。 北冰洋中心水域被冰层覆盖,地下资源开采利用条件尚不成熟,过去有关国家虽对北冰洋水域的科考活动频繁,但试图“占有”的争斗不如20世纪上半叶一些国家对南极宣示主权那样激烈。北冰洋在过去几百年中更多是作为国际探险和科学考察的重要对象,国际社会对其尚未形成像《南极条约》那样的专门法律条约,也无类似“南极条约协商会议”这样的政府性管理机构。现行有关北极地区的国际法规只局限于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尚无将北极地区或北冰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管理的法律。例如1920年2月9日英国、美国、丹麦、挪威、瑞典、法国、意大利、荷兰及日本等18个国家在巴黎签订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行政状态条约——《斯瓦尔巴条约》是迄今为止唯一具有足够国际色彩的有关北极事务的政府间条约,它使斯瓦尔巴群岛成为北极地区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非军事区。条约承认挪威“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但各缔约国的公民在遵守挪威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进入,从事正当的生产和商业活动。条约规定该地区“永远不得为战争的目的所利用”,但这仅是针对北极一个岛屿所形成的法律文件,而对自然人和法人在该岛以外的北极广大地区活动不具约束力。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人类科学活动进入大科学时代,以及国际政治格局的巨大变化,北极的科学研究活动出现了真正国际化的趋势。1990年8月28日,经过4年多的艰苦谈判,在北极圈内有领土和领海的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美国和苏联等8个国家的代表,在加拿大的雷孛柳特湾市签署了《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章程条款》,也就是所谓的“八国条约”,并成立了第一个统一的非政府国际科学组织——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该条约主要就各国如何在北极科学考察中开展合作作出了若干规定,如各国考察成果供各国专家交流研究,共享野外作业实验条件和观测数据资料等,同时强调注意避免科学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但它不涉及任何有关领土或领海主权等问题。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只吸收主权国家为成员,其职能仅限于协调国际间的北极科学考察工作。1996年4月23日,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通过决议,接受已在北极地区开展过实质性科学考察的中国为其第16个成员国。 其他涉及北极的条约和协定大多是规范某一领域内的两国或多国行为,如1911年美、俄、日、英共同签署的一项保护毛皮海豹的条约;1913年美、英两国签署的《保护北极和亚北极候鸟的协议》;1973年加、丹、挪、苏、美共同签订的北极熊保护协议以及1976年苏联和美国签订的保护北极候鸟及其生存环境的协议等等。1989年9月20—26日,根据芬兰政府的提议,北极圈8国的代表召开了一次咨询性会议,共同探讨通过国际合作保护北极环境的可能性。1991年8国代表正式签署“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共同文件,为有关北极环境保护的实施和控制提供了新的依据。 进入21世纪后,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迅速上升,资源产品价格大幅上涨,而随着国际资源争夺日益激烈,以及全球气候变暖使得北冰洋冰层融化加快、开采大陆架资源成为可能和无需破冰船也能通航①,一些国家开始把注意力更多投向北极地区的资源开发上,致使北极资源和北冰洋洋底主权划分争议加剧。由于目前还没有一部总体解决北极问题的法律,所以在涉及北冰洋洋底划分和资源利用问题时只能主要依据《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床与下层土壤的原则宣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解决。 1970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床与下层土壤的原则宣言》郑重宣告:“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床与下层土壤,以及该地域之资源为全人类共同财产”,任何“国家或个人,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据为己有,任何国家不得对该地域之任何部分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不得对该地域或其资源主张、行使或取得与行将建立之国际制度及本宣言各项原则抵触之权利”。② 宣言要求该地域应当开放给各国专为和平用途而使用,其资源探测和开发应以全人类之福利为前提,不论国家之地理位置为陆锁国或沿海国都有权参与开发和利用,宣言还强调应“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之利益和需要”③。显然,北冰洋洋底属于该宣言所指的地区范围,但现在有关国家对北冰洋洋底划分提出主权要求时,似乎都忘记了这一宣言的存在,而是更倾向于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问题,该法能否有效阻止有关国家对北冰洋洋底主权划分的要求,还有待未来的实践作出回答。 二、俄插旗活动引发争议持续升级 俄罗斯是离北极最近的国家之一,对北冰洋的科学考察活动无论在苏联时期还是在俄独立后都进行了大量投入,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俄继1997年正式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又于2001年12月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对北冰洋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包括1948年由苏联科考队发现并命名的“罗蒙诺索夫海岭”和“门捷列夫海岭”俄方一侧的大陆架行使主权管辖。前者从俄西伯利亚群岛向北延伸,并纵跨北极点与加拿大北极群岛中的埃尔斯米尔岛大陆架相连接,绵延1800千米,宽60—200千米不等,距离洋底高3300—3700米;后者从东西伯利亚海向北延伸,但主体部分也与加拿大北极群岛中的埃尔斯米尔岛大陆架相连接。如果俄方的这一要求得到满足,就意味着正式从法律上取得了俄对前苏联在北冰洋所划边界的继承权。2002年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以俄方提供调查资料和数据不足为由拒绝批准其申请,并要求俄继续补交相关资料。